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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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
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
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等方式实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事项。”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九条“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2]267号文件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2、总平面图及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3、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需提供:
①《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书》或协议(一份);
4、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需提供:
《一般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申请表》(一式两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一般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申请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进行受理,并确定现场勘察时间(1个工作日)。
3、初审及现场勘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审核资料、核对总平面图规划,核定所处地形等(如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则配合有关资质单位进行孔位布置,土壤分析,深井探测等,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签署意见。(1个工作日)。
4、审批:地震窗口负责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窗口办理人员制作《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确认意见书》,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发放相关材料。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