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抗震 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2.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确保工程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抗震设防要求1. 建设工程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区划,执行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
2. 重要建筑和设施应进行专门的地震风险评估,并采取增强的抗震措施。
3. 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迹,应结合其特点进行适当的抗震加固。
三、设计与施工1. 设计单位应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确保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
3.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抗震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材料与设备1.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
2. 对于特殊工程需要使用的新型材料或设备,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
五、验收与维护1.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问题。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抗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第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抗震设防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章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筑物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全面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采用适当的抗震措施和材料,确保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后应当进行抗震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抗震设计要求,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
第三章抗震设防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设防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设计人员,并与相关设计单位签订抗震设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四章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档案,及时核查和评估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市地震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为确保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落实,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的权限规定如下:一、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定的甲类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和审批。
(三)受中国地震局委派负责对跨省(市)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四)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委派相关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本辖区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三)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四)受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三、县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二)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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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xxxx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地震是一种灾难性的自然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抗震设防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直属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够在地震发生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抗震能力,保障社会稳定。
二、管理目标1.制定和实施科学、规范的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抗震要求;2.加强对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3.提升工程抗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抗震设防能力;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地震科学和抗震设防技术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局应制定自适应于当地地震活动特点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建材选取、施工工艺和监控措施等方面。
2.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建设局应设立专门的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机构,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
3.工程抗震监督检查建设局应组织定期的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对已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符合要求。
同时,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监测。
4.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建设局应加强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抗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班,提升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抗震技术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
5.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建设局应建立与地震学研究机构、抗震设防专家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抗震设防技术和经验,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交流,推动抗震设防管理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1.调研和立项建设局应对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形成项目立项报告。
2.制定制度草案建设局应聘请专业人员编制关于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方案,包括各项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2024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含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装饰装修)等。
构筑物参照执行。
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以及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管理— 2 —(超限高层除外),并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承担抗震设防相关技术咨询和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申报)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计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查(以下简称“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另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
需要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完成多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超限审查或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可根据需要,在施工许可环节前通过联审平台向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文件抗震咨询申请(以下简称“抗震咨询”)。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中震发防〔2005〕5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2—中国地震局负责附表一所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抗震设防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地震局负责对地震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各项抗震工作。
3.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4.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把控。
5.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发合格证明。
6.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抗震标准要求。
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1.抗震设计要求(1)按照地震烈度区划要求制定工程的抗震烈度。
(2)按照建筑结构性能等级要求确定工程的抗震设计要求。
(3)对于特殊结构和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抗震措施。
2.抗震设防措施(1)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提高工程的抗震性能。
(2)加强结构节点的抗震设计,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设置合适的防震设备和抗震构件,提高工程的震动吸收能力。
3.施工要求(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
4.验收要求(1)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工程的抗震验收。
(2)对工程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3)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四、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管理档案,对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记录。
2.加强对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组织抗震设防管理经验交流,提供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五、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对于在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六、制度执行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在适当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百度文库BSZN-—20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办理依据部门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20号):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县区属工程,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审批条件已取得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批件和初步意见。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办事窗口: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5、19路公交车到高新区管委会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1 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原件纸质 1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原件纸质 1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纸质 1 √4 计算光盘原件电子文件 1 √5注:原则上为原件,若原件只有1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指南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指南一、行政审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二、设定审批的法规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三)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6]220号);(四)《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审批条件(二)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五、申请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政策性审查报审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四)工程勘察报告;(五)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六)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七)初步设计文件;(八)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说明;(九)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六、申请表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政策性审查报审表》,可在湛江建设信息网(/ )下载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湛江市建设局九、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视项目情况也可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一并进行。
十、审批时限湛江市市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无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权力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权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通过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有效地减少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中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首先,行政许可权力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划阶段的行使。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
该部门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规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审核,并进行行政许可的审批。
其次,行政许可权力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阶段的行使。
建设单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设计计划,包括建筑的结构设计、地基处理、设备安装等。
该部门会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并给予行政许可。
再次,行政许可权力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行使。
在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施工许可。
该部门会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抗震设防措施,并给予行政许可。
此外,行政许可权力还包括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派出相关人员到工地进行巡查,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权力是为了严格控制和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该权力,通过审批、监督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办事指南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南海区地震办公室;收件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地震办公室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窗口。
二、抗震设防管理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部门内部对申请作审核:
区地震办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领导审批,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结:
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人员发出已经批复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意见》。
.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个工作日办结。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
.是否有年审
□有;√无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审批条件
、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此事项的申请;、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立项的项目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已经审定通过;、在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筑设计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核。
.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复印件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表》(式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定批复)份。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靖西市地震局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等国家有关强制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城区内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丙类和丁类建筑,依法必须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除外。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私人建房需提交的材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式份);()土地证(复印件份);()户口本(复印件份);()身份证(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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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
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
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等方式实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事项。
”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九条“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
4、收费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2]267号文件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2、总平面图及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3、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需提供:
①《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书》或协议(一份);
4、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需提供:
《一般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申请表》(一式两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一般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申请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进行受理,并确定现场勘察时间(1个工作日)。
3、初审及现场勘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审核资料、核对总平面图规划,核定所处地形等(如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则配合有关资质单位进行孔位布置,土壤分析,深井探测等,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签署意见。
(1个工作日)。
4、审批:地震窗口负责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1个工作日)。
5、交费发证: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窗口办理人员制作《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确认意见书》,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发放相关材料。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防要求(3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图见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图见附件3。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1、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2002]267号中的具体技术性工作项目确定,由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有资质单位收取。
2、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7‰收取,最高不超过2600元。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一:申请书式样及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
申报表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制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申请表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
申报表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项目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申请表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项目
申报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制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流程图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