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8]财预字第4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07.16

【实施日期】198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1988年7月16日 (88)财预字第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秘书局转来的你省苏政发(88)35号《关于要求将政法机关上交的罚没收入全部留作地方办案经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