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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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8]财预字第4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07.16

【实施日期】198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1988年7月16日 (88)财预字第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秘书局转来的你省苏政发(88)35号《关于要求将政法机关上交的罚没收入全部留作地方办案经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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