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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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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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引言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起着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文将从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的角度,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进行探讨。

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等方式,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此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侵吞、窃取国家或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3.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金融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损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4.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干扰市场供需关系、价格自由浮动等基本运行规律,以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这种操作导致了市场价格失真,扰乱了市场平衡。

由于财经法规问题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定性标准,为了更好地定性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相应予以处理处罚,我们需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出准确判断。

三、处理处罚依据对于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中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处罚依据:1.刑法相关规定:针对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根据刑法,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监禁、罚金等刑罚。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种类及处罚细则1. 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若挪用资金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将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细则如下:(1)首次挪用公司资金,将停发奖金并扣除相应的薪资,同时面临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二次挪用公司资金,将给予记过处分,并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挪用公司资金超过10万元,公司将立即报警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2. 虚报收入或利润虚报收入或利润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按照下列处罚细则执行:(1)首次虚报收入或利润,公司将扣除相应的奖金,并对该员工进行警告。

(2)二次虚报收入或利润,公司将给予该员工留用,但取消该员工的绩效奖金。

(3)虚报收入或利润达到公司规定的警戒线,将被立即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私自透漏公司财务信息私自透漏公司财务信息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务安全,因此公司将严肃处理此类行为:(1)首次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将停发奖金,并对该员工进行严厉批评。

(2)二次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将给予该员工留用,并取消其晋升机会。

(3)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涉及公司重要商业机密,将被立即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违规占用公司财产违规占用公司财产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占行为,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公司将根据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1)首次违规占用公司财产,公司将扣除一定的工资,并全额退还公司财产。

(2)二次违规占用公司财产,公司将给予该员工记过处分,并对其进行警告。

(3)违规占用公司财产涉及较大数额,将被立即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便是公司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处罚细则,所有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严厉惩罚。

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引言在进行财经活动过程中,各种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财经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违反财经法规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二、行为规范与法规1.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财务报表、擅自挪用资金、违规投资、违规股权转让等。

法律责任: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违规行为违反税收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逃税、逃避关税、虚开发票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追缴欠税,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3.金融违规行为违反金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征信、违规证券交易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管理违规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汇交易、违规转移资金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刑罚1.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具体的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规文件、行政处罚裁定书、判决书等。

附件的内容与本文档密切相关,可作为参考以了解更多具体细节。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经法规:包括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税收违规行为、金融违规行为、外汇管理违规行为等涉及财经领域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38.违规同业拆借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49.账外经营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52.收入不实53.成本费用不实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第二章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标准工作手册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公共财政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发票管理第五章纳税申报第六章税款征收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第五章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第七章资格审查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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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提请注意: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废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依据,应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目录一、综合部分51.偷逃税款52、漏交税款53.欠交税款5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6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79.私设小金库710.公款私存811.违规借贷8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914.坐支现金915.白条顶库9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8.经营者违规收费11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1120.私分国有资产1121.挪用公款12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13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3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3二、财政部分13(一)财政13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13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427.未及时批复预算14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4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5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5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532.虚列财政支出16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1634.虚增预算收入16(二)税务1735.越权批准减免税17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17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1738.混淆入库级次18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8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184l.改变税种入库18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19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19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19(三)国库20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20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20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20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20三、金融保险部分21(一)金融2149.帐外经营2150.高息揽储21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21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22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22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22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2 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22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23(二)保险23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23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23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24(三)证券24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24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24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25 64.逃汇2565.套汇25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25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26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26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2669.多(少)列概算”26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26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27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27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27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28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28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28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291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29五、企业部分29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2980.少(多)转成本29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30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3083.少(多)计提折旧30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30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31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1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3188.未(少;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31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1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32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92.未(少、多)计提长期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2 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2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32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3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33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33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3399.虚报注册资本34100.虚假出资34101.抽逃出资34六、行政事业部分35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35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35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36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36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36.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6108. 预算内转预算外37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37110.乱摊派37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38112.应列未列支出38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381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39115.违规担保39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9 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40118.违规使用发票40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40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1121.库存现金额过大41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41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41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2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2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42127.财务报告不真实43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43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43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44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44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44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44134.无预算采购45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45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45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46139.虚列支出46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46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46142.无证收费47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7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47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471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47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48148.固定资产未入账48七、农业部分49l49.虚报冒领49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49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49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0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50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50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50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50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1158.超收耕地造地费51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51八、外资部分51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1161.挤占挪用资金52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52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52164.虚列投资支出53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532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53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54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54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54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55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55 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55 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56 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合56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57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57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57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57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58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58.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发[1987]58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扩展资料: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

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财务制度违规怎么处罚(2篇)

财务制度违规怎么处罚(2篇)

第1篇一、引言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企业财务活动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财务制度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财务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处罚办法。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虚报冒领:未经批准,虚构支出事项,虚列支出,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

2. 截留、挪用资金:擅自将企业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

3. 违规报销: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的行为。

4. 隐瞒收入:故意不申报、少申报、迟申报收入,或者隐瞒收入来源的行为。

5. 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报销费用、进行投资等行为。

6. 违规放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7. 违反财务报告制度:故意隐瞒、虚构财务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的行为。

8. 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

三、处罚原则1. 依法处罚:处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2. 公平公正:处罚应公平公正,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规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财务纪律观念。

4. 预防为主:通过处罚,起到警示作用,预防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2. 罚款: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经济损失的金额进行罚款。

3. 降级:对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处理。

4. 撤职:对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理。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规行为极其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

6. 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初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处理。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根据《财经法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2. 未依法履行财经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越了财经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事;3. 以欺骗、虚假等手段进行财经活动,造成经济损失;4. 违反财经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被查实,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财经法规。

二、不同违规情况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财经法规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不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当个人或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被查实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警告是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警戒措施;罚款是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于通过违反财经法规获得的不当收益进行追回。

2. 民事责任如果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财经法规,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下,违规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具体的刑罚取决于违规的性质、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敬畏财经法规,避免法律责任面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个人和单位应该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财经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在经济活动中,应加强对财经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己合法合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发现他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保护自身利益,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出贡献。

,违反财经法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1. 全国人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1.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2.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3.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5.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1.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2.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3.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1.各级政党组织;2.各级政协组织;3.各级工会组织;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6.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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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2023修正版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引言财经法规是指对经济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有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违反财经法规,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违反财经法规的一些常见行为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违反财经法规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之一。

在产品推广或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描述、夸大产品的功效或隐瞒产品的缺陷等都被视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责任:- 经营者被发现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罚款。

- 若虚假宣传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 资本市场操纵资本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夸大市场预期等手段,人为操纵股票、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资本市场操纵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责任:- 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涉嫌操纵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 被证明涉嫌操纵市场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会被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3. 财务造假财务造假是指通过虚构或篡改财务数据、信息,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误导股东、投资者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行为。

财务造假破坏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严重损害了市场信心。

法律责任:- 公司财务造假的责任主体可以是公司高管、财务人员等。

公司财务造假涉及伪造会计凭证、虚构交易、隐瞒负债等行为。

- 财务造假被发现后,相关机构可以对公司进行调查,若构成犯罪,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财务造假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的风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反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违法行为是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等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妨碍了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依据(汇总)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依据(汇总)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427号令注解)目录第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一、国家机关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5)二、国家机关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2)三、违反国家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规定的行为 (21)四、国家机关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9)五、国家机关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8)六、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 (48)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规定的行为 (52)八、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担供担保的行为 (60)九、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开设、使用帐户的行为 (61)十、国家机关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64)十一、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 (69)2第二部分企事业单位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75.二、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税收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79)三、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 (84)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89)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存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行为 (99)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101)附件:财政违法行为种类的具体规定 (111)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27)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32)3第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567891011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121314151617181920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2122232425262728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293031323334353637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38394041424344454647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48495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轻微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例1】(多项选择)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

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通报批评B.责令其限期改正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CD(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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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白条进账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和[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挤占预算内支出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同上)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一)款“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

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款“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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