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合伙人利弊
合伙人利弊篇一:合伙人企业的优缺点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
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
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SYB创业培训第五步如何选择你的企业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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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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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 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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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人或者家庭
财产出资
经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个 人 或 家 庭 财 产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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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
1、业主是一个人或家庭。 2、无资本数量限制。 1、业主是一个人。 2、无资本数量限制。 1、业主两个人以上。 2、无资本数量限制。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 2、注册资本的法定下限为3万元(如果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行业内另有规定的从 行业内规定)。
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
2、创业者在选择自己的法律形态时,还要考虑以下五
个主要因素与某种法律形态的适合性?见附表
①企业的规模;
②行业类型和发展前景;
③业主或投资者的数量; ④创业资金的多少;
⑤创业者的观念(倾向个人决策还是协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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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各有利弊,在选择自己企业的 法律形态时,要考虑你的企业和对你企业将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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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体现
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 成立条件 经营特征
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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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
各
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
种
企
业 法
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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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形
态
经营特征
的
特
点
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二、实务指南: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
对于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
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选择组织形式。
近来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课件
债务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风险较高, 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 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
法律合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运营和管理过 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 面临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要点一
成功案例
某科技创业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功融资并实现快 速发展。
要点二
失败案例
某投资基金因普通合伙人管理不善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破产 。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分析
对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信 息和经营状况。
税务筹划与合规
税务筹划
01
合理避税: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03
02
熟悉税法: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规定,确保 企业合法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有限合伙企业起源于11世纪的欧洲,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逐渐普及。
详细描述
最初,有限合伙企业是为了解决长途贸易中资金和风险的问题而出现的一种商 业组织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组织形式逐渐被接受和认可,并广泛应用 于各种商业领域。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总结词
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商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
完善立法
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企 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健
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
建议政府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 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
不正当竞争。
推动创新
鼓励有限合伙企业积极探索新的 业务模式和投资领域,推动行业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是干什么的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是干什么的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是指由多个投资者或合伙人组成的实体,共同投资和共同管理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
这种企业形式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并提供灵活的管理结构和资金来源。
二、合伙企业的特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共同投资和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于企业,并承担风险的分担。
这种风险共担的机制有效地鼓励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互助,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挑战。
2.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实现优势互补。
通过合作,合伙人可以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灵活的管理结构相比于传统的公司形式,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更加灵活。
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层次和决策机构,提高决策效率并有效应对市场变化。
4.有利于实现长期规划合伙企业通常具有较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分配收益,可以更好地实现长期发展规划,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合伙企业的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实现多种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整合与配置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通过合作将各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风险共担与分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和分担压力,在面对市场波动和风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
通过合作共享风险,合伙企业可以降低个体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企业的稳定经营。
3.创新与协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合作可以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交流与创新。
合伙人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升。
4.长期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与传统的公司形式相比,合伙企业更注重长期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长远的目标,更容易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战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呢?一起来看看吧!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
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21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
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
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一、历史演进“创业资本”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的很多富商为了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进而出现了创业资本。
此后历史上出现的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的萌芽。
合伙的好处和坏处缺陷
合伙的好处和坏处缺陷合伙企业不可不知的十项优点和三大缺陷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因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
但是,其并非只有优点而无缺陷。
连财试将相关优缺点提示如下,供创业者和投资人决策参考。
一、十项优点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受让、是否可质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四条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有限公司需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需受让股权)。
而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过其他合伙人即可,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更为灵活。
合伙企业另有协议约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6、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而有限公司是以出资比例而不是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形式利弊分析
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形式利弊分析创业已经成为了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成为自己的老板,创业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在创业的道路上,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形式的利与弊进行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单独经营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成本较低,手续简单,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
大学生创业者可以自主决策,并全权管理企业。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低,投资回报率较高。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由个人承担,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个人财产也将受到冲击。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受到个人能力及资源的限制,缺乏合作伙伴和团队的支持。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的优势在于可以共同分享风险,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优势。
大学生创业者可以找到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共同致力于企业的发展。
合伙企业还具有便利的运作和管理模式,没有繁琐的公司章程和注册手续。
然而,合伙企业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合作纠纷,管理决策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其次,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和责任关系需要明确规定,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或多个发起人出资、形成联合经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资本金和风险共担,个人财产不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性,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创业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形成专业团队,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也需要考虑。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注册资金较高,对资金要求较高。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为繁琐的注册和注销手续,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
四、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是由多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优势在于可以进行股份发行,吸引更多投资者的资金支持。
创投-修订后的中国合伙企业法-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促进
公司融资法律简报 2007年11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 原合伙企业法中的障碍被清除, 更多积极的新元素引入了新的合伙企业法, 包括合格合伙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创设了有限合伙形式, 并从法律上明确了合伙企业免税制度。
这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被广泛认为将促进中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设立于深圳的南海成长信托投资基金(简称“南海成长”)于2007年6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 成为国内第一家以有限合伙形式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南海成长已经完成了1.62亿人民币(2150万美元)的初始筹资, 这部分资金的60%将投资于深圳的拟上市公司, 其余40%将用于无行业和地域限制的股权投资。
南海成长的创立受益于中国合伙企业法最近的修订。
合伙企业法最初颁布于1997年2月(简称“旧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旧合伙企业法作出修订,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简称“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除了其他重要的修改, 新合伙企业法确认了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并创设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 被广泛认为将大大推动中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的通常形式和中国的以往实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形成的资金集合。
尽管存在其他不同形式, 但在国际实践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表现为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通常的结构中, 投资者的身份是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而并不直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投资者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而不参与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9〕8 号
ACCOUNTING LEARNING143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一般项目“数字人民币在非金融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1YBA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9〕8号吴凤霞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摘要: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重一直是该行业研讨的热点话题,如何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鼓励创投企业稳健发展成为税务总局考虑的重要问题。
财税〔2019〕8号在李总理提出的“减税降费”背景下应运而出,该政策允许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的任一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大大降低了其税收负担,对稳定就业、促进民营资本向市场流入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引言创业投资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发展,提高创投企业个人投资人的积极性,2019 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该《通知》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整体税负,对鼓励和支持创投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为保证该税收政策能被创投企业精准执行,本文就这一税收新政策操作要点做出详细解析,以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是指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经营组织。
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较为成熟后,通过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以获得资本增值。
创投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实际投资的较为特殊的形式,其主要会以起步期的成长型企业为重要投资目标。
理性看待有限合伙制的确立——基于我国法律环境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
法人 地 位 意味着 基 金 可 以通 过 向 银 行 贷 款来 筹集 资金 , 于 壮 易 大基 金财 产 。② 约束 机 制 上 , 东 大会 、 事 会 、 股 董 管理 层 、 事 会 监
责任 明确 , 力 到位 , 三会 四权 ” 互独 立 , 互 制 约 , 利 于 用 权 “ 相 相 有 集 体 的科 学 决策 取 代 个人 的经 验 主义 决 策 , 通 过 相互 制 衡 降 并 低 代 理人 风 险 。在我 国 , 司 制 有 着 比合 伙 制 更 早 的 出 现 时 间 公 和更 为健 全 的相 关 法律 政 策 , 而 使 得 公 司 制 有 着 依 法 构建 的 进 更 完 整 的组 织架 构 和规 范 的管 理运 作 系统 。 2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环 境 对 于 组 织 形 式 选 择 的 影 响 由于有 限合 伙 制在 美 国等 国家 的创 业 投 资 领域 获得 巨大成 功 , 订 的《 伙 企业 法 》 为 我 国引 入 和 发 展 有 限 合 伙 制创 业 修 合 又 投 资基 金 提供 了法律 依 据 , 多 人认 为 应 当 借 机 大 力发 展 这 一 很 形 式 , 至有 意无 意 地 贬 低 公 司制 在 创 业 投 资 中的 作 用 。而 就 甚
不 同 的组 织 形 式 对应 着 不 同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权 利 义 务 , 定 着 企 决 业 的 决策 方 式 , 响 着管 理 者 的工 作效 率 和 企 业 的 经 营业 绩 ; 影 同 时 , 适 用 不 同 的税 收 规定 , 响 着企 业 所 有 者 的收 益 。创 业 投 又 影 资 基 金组 织 形 式 是 一种 制 度 安 排 , 基 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运 是
【 键 词】 业投 资基 金 ; 织形 式 ; 收公 平 ; 励和 约 束 机 制 关 创 组 税 激
创业者该选择怎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选择怎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李依若 20 生化人力 1201s 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
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对创业者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企业注册流程、企业纳税的多少、创业者个人须承担的责任、创业者的融资行为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未来的走向。
定义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公司: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特征优缺点合伙企业较适合对于初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从设立条件、融资难易程度、注册资本、税收负担、管理效率等方面看,合伙企业较适合。
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志同道合的朋友们想要合伙开一家店,毕竟资金方面有限。
选择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法人所得税,只需缴纳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大大减少了税收成本,非常适合资金缺乏、无专利技术、积极肯干的大学生。
在良好的发展下(资金充足,经营管理经验足,技术完备),他们也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他们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有限合伙制
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外贸信托也推出了另一版本的“信托合 伙制”——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与西安信托“信托合伙制”主要的不同在 于,该产品是由私募公司博弘数君担任一 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资金进行管理, 而外贸信托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作为有限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私募借道合伙制参与股指期货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 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 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对 于那些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极 大的吸引力,在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仅以出资 额为最高限度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可以将自身的损 失控制在最低风险范围内。有限合伙的责任制度, 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更有利于吸引投资 以实现资金的大规模的融通并促进资本的优化配 置,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
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对投资单一市场、 单一品种、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具有极大的灵活性。2009年11月20日,中 国证监会颁布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的相关事项,首次明确赋予合伙企 业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 也为合伙企业参与股指期货打开了大门。 自此,私募基金开始尝试以有限合伙的形 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平安财富盛景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该产品为PE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 信托期限为5年,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信托财产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或间接投资也于公司转股债权、股权收益 权。该产品除普通投资者也参能与到PE股 权投资外,更重要的背景是以信托资金作 为合伙人出资解决了合伙企业退出、税费 和向投资人大规模募集等三大难题。
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合伙制和基金制三种 , 三种形式各有其特点 : 1 公司制 。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形式 , . 即设 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 用 公 司的 运 作 机 制 及 形 式 进行 创 业投 资。 运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能有效集中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二是公司以 自 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三是对于投
Vd .5 N0 1 1
F b ar O 2 e ray2 0
我 国创 业 投资 的发 展 与合 伙 企 业 法 的修 改
朱 少 平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 北京 11 5 0 )  ̄
,
摘要 : 文章首先提出了创业投 资由风险投资与产业 投资结合 而成 的观点 , 继而在分析创业 投资三种组织 形式的基础上 , 出了有限合伙制度对 于创业投资 的重要意义。同时 . 提 在指出现行合伙 企业法未规 定有
世纪未期, 随着新经济 的产生 , 风险投资示范效应 的作用, 创业投资在我国重新崛起 , 19 年的 在 98
政协会议上, 几位政协委员正式提出发展我 国风 险投资的提案。此后 , 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兴起, 到目前为止, 已发展到 20多家创业投资企业 , 0 约 20多亿的资本 , 0 这对我国的科技 与实业投资产 生重大影响。由于创业投资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 事物 , 它的发展有 一个 认识 过程 , 上我 们 的法 对 加 律制度不配套, 制约 了它的发展。下面就创业投 资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问题谈一点意见。
限合伙制度对于创业 投资的负面影 响中 , 建议国家抓紧修 改合伙企业 法 , 加有 限合 伙的 内容 , 而促 增 进创业投资 的发展。文章对合伙企业 法的恪改提 出了具体建议。 若键词 : 创业投资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 ; 法律恪改
创业融资企业融资的基本类型以及合作形式
创业融资企业融资的基本类型以及合作形式创业融资是指创业者将自己的创业项目推向市场并实现初步发展时,通过各种途径从外部获得资金支持来满足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需要。
企业融资则是指现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提升竞争力等需求,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到资金。
创业融资的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权融资:创业者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公司股份来筹集资金。
这是最常见的创业融资方式,也是许多初创企业最早采取的方式之一、投资人投资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的风险和回报。
2.债务融资:创业者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来获得资金。
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而言更加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借贷额度的确定,并且还款方式和利率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灵活调整。
3.内部融资:创业者通过自有资金或者与合作伙伴合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内部融资可以快速获得资金,且没有与外部投资者共享资源和控制权的问题。
但是,这种方式限制了融资规模,有时难以满足企业扩张的需求。
4.天使投资:创业者通过与天使投资者合作,获得资金和资源支持。
天使投资者通常是富有经验和资源的个人或团体,他们投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项目,并提供战略和商业指导。
5.风险投资:创业者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获得资金和支持。
风险投资机构是专门从事投资创业企业的机构,他们向拥有潜力和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资金,并提供管理和战略指导。
6.众筹:创业者通过向大众公开募集资金来支持项目。
众筹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创业项目,通过吸引广泛的投资者,可以迅速筹集到资金,并且在市场上建立起品牌知名度。
创业融资的合作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独资合作:创业者自己拥有和控制公司的所有股权。
这种合作形式适用于创业者自身拥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企业的发展,也适用于初创企业最初的阶段。
2.合伙制合作:创业者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创建公司,并共享股权和责任。
合伙制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专长,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之比较与选择
2、特点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明确:公司制风 险投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融资渠道多 样化: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等方式进行融 资。 (3)管理灵活: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架构。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风险投资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组织各具优缺点,投资者和管理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选择 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投资者类型、项目类型、法律制度等因素,以 及权衡利益分配方式、税收筹划等因素。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应不断 创新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风险投资市场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自 己的组织形式。对于资金规模较大、需要享受税盾政策且治理结构完善的机构, 可以选择公司制;而对于初创期企业、需要降低成本且追求高效决策的机构, 则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
四、结论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对常见 的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选择时, 机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各种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同时, 无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和满足投资者需求。
(2)决策程序繁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股 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讨论和表决。这可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3)资金来源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主要依靠股 东出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可能会限制其扩张和发展。
二、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合伙企业 基金 公司法
合伙企业、基金和公司法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的个人共同拥有和经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优点包括灵活性、责任明确和相对简单的管理结构。
2. 基金: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通常由专业的投资经理管理,用于投资股票、债券、房地产或其他资产。
基金的目的是通过集合投资的方式分散风险,同时获得尽可能高的回报。
3.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法律。
它规定了公司的成立、管理和解散的条件,以及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基金和公司法之间可能存在交叉。
例如,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或者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管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
同时,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要求,因此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和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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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
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
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
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
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
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07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
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
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
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
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
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
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二、涵义
三、组织形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型两大类。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管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管理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借外债的金额、企业自有资金的运营等方面,能使管理合伙人与企业命运与共,构成强烈的约束,使之真正对企业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兼备了公司制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能吸纳更多投资的优点。
第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家,因此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