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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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

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

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

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

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07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

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

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

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

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二、涵义

三、组织形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型两大类。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管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管理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借外债的金额、企业自有资金的运营等方面,能使管理合伙人与企业命运与共,构成强烈的约束,使之真正对企业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兼备了公司制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能吸纳更多投资的优点。第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家,因此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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