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认定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著作权权属认定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著作权权属认定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著作权权属认定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并将其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和视听作品。但由于该法条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矛盾和冲突,为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权属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

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相关司法裁判

1、“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认定

在广州东方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马中毅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依据马中毅与国安影视中心所签《委托协议书》,由国安影视中心委托马中毅创作的电视文学剧本《沉没的红帆船》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属于马中毅所有。在

国安影视中心与东方明珠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虽然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东方明珠公司所有,但由于国安影视中心并不享有署名权、修改权,所以东方明珠公司对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包括剧本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电视连续剧《谍战》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2、“职务作品著作权属”的认定

在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

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志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委会有义务履行。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

3、“合作作品中共同创作行为及实质性贡献”的认定

在李德权与王兆彦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审理双方有明确的创作合意与创作分工的合作作品纠纷案件时,尤其应当重点审查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双方各自的独创性智慧,是否已经作为不可分割的具体内容融入到作品的实际表达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的实际表达已经不可分割地融入并体现出合作方的独创性智慧,则应当认定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因此,对于合作作品的认定,一是不能仅看由谁具体执笔创作。实践中合作作者“参与创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甚至并不要求亲自动手;二是对于著作权法关于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不宜作机械理解。当作品的内容已经通过创作呈现为作品的实际表达时,就已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表达形式的范畴。在本案中,从双方合作创作的内容看,李德权作为约定的合作方,其就作品的创意、主题、框架及其人物塑造参与的讨论,在王兆彦初稿中均有具体体现,已经构成对作品实际表达的具体参与,应当认定为对合作作品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例如李德权建议将豆丹(一种昆虫,学名豆天蛾,灌云县当地著名的特色佳肴)写入作品,以表现浓郁的乡土趣味,而该创意已成为作品中以蚯蚓为秋影真人、以飞蚂蚁为飞钩玄女,两者结合生子为豆丹的具体故事情节,并形成了相应的文字表达。事实上,就李德权对涉案创作的贡献,王兆彦本人在诉讼前一直也是予以认可的,涉案若干版本的署名都有李德权,甚至在《小白龙探母》一书出版前,双方还在具体协商李德权的署名顺序。据此,本院认为,即便王兆彦、王兆华主张《小白龙探母》一书已经删除了李德权的配诗及其相关修改内容,但由于李德权的实质性贡献已经固化并体现在作品的表达之中,故不能因此而否定李德权的合作作者身份。同时,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基于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具体方式,既包括以署真名、假名、笔名等方式披露作者身份,也包括以不署名的方式隐匿作者身份,因此,即便涉案作品没有李德权的署名,亦不影响其合作作者身份的认定。

4、“法人作品”的认定

在李群章、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诉争作品的署名、性质、内容及相关证据,认定《发展规划》任务来源于新郑供电公司(原新郑县电业管理局)并由其组织创作,作品的主要内容代表该法人的意志,作品所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该法人承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5、“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

在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文渭著作权权属纠纷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确定《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B 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该作品是为了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产品设计图,属于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文渭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应由公司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而本案《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B型中的200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是关于电子积木使用方法的示意图,并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作品类型的范畴,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该院(2001)穗中法知初第193、1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认定王文渭为《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B型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妥。

三、实务思考

1、著作权获得原则

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获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是否发表,也不以版权登记为法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版权登记只是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不代表登记对象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实质性要件。

2、自然人作品

一般情况下,在智力活动起主要作用并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仅仅提供部分物质条件、指导意见、创意等没有实际参加智力活动创作的不是作者,在智力活动起次要作用的为合作作者。自然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块,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四项,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3、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简称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作品要求是由单位主持或投

资创作,主持是指单位提出完整的作品创意和创作要求、组织单个或多个自然人、划分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部署方案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自然人不要求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法人作品要求是自然人按照单位的工作计划、方案进行创作,自然人在此处的创作主要是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法人作品表达的思想、观点和内容要求反映单位的意志,是以单位社会地位、声誉保证作品内容真实准确性,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经济责任。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创作的自然人仅享有报酬请求权。

4、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有两类,包括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自然人通常要求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作品创意自由,只是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品表现形式通常只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和报酬请求权。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自然人通常要求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自然人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作品创意自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5、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游戏软件合同开发协议与版权归属(参考文本)

编号:QJ-HT-0750 游戏软件合同开发协议与版权归属(参考文本)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游戏软件合同开发协议与版权归属 (参考文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在软件合作开发合同中,著作权的归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 (1)著作权归属于谁合同中应该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是合作开发者共有还是由部分合作开发者享有。 (2)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中应该明确拥有著作权的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的哪些权利,例如署名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销售权。 (3)其他开发者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某一开发者,但是对于其他开发者是否还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为了宣传的目的进行软件展示的权利或者在自己内部

使用的权利等等。 (4)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升级开发的权利是如何约定的软件开发完成以后即获得了著作权。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需求的变化,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完成后都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软件是需要进行升级开发的。升级开发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软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的反馈增加软件的功能或者根据技术的进步增加软件对系统软硬件环境的适应性。对于软件升级版本的开发是软件开发者的一种权利。因此,合作开发合同中应该明确软件升级版本开发的权利归属。 需要明确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应该通过书面方式签订。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很难界定清楚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出现纠纷,就更无法证实当初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无书面合同处理。 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是对软件进行普遍保护的途径。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软件的侵权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奥迪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奥迪玛公司认为赛博公司的软件CyberVueAnesthesia产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及其相似,且赛博公司主要工作人员XXX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具有接触到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故赛博公司的该软件并非其独立开发,而是取自奥迪玛公司,实属侵权。被告辩称双方软件仅在流程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并不能证明我方侵权;原告称我方盗用其软件但无任何证据,原告以前的员工到我公司工作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不是构成侵权的条件。双方都各自提交了软件程序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赛博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缺少工程文件而无法无法判定赛博公司所提供的源程序与其提供的该软件的目标程序是否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软件与被告软件具有一致性。 法院评析: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赛博公司承认双方的软件在源程序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并提交了自己的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现无法确定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存在一致性。但鉴于XXX 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有接触涉案软件,故应视赛博公司的软件

并非其独立创作,认定为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奥迪玛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映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的情况以及该软件是否销售或使用,进而也就无法判断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等与ORIS软件是否实质相同,因此,奥迪玛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与ORIS软件实质相同的初步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个人评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进行说明前,需要明白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即当事人应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计算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其就应该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主要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举证:1、其对其主张的软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2、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具有实质性相似。3、被告有接触其软件程序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仅仅以“接触”来认定被告侵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实践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即需要对双方的软件进行对比,即同一性鉴定。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一般用高级语言编写,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目标程序是指对源程序进行翻译后使计算机能够读的文本文件即机读文本。同一个源文本可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目标文本,但目标文本可以说是通过机器进行翻译产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doc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知识产权归属 1. 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性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 乙方任何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 甲方提供为保护乙方取得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并承担其法律行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维持、审查等。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乙方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 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性开发成果有关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8. 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二、附则 10.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1. 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如何才能取得版权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的取得的相关内容。 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版权的取得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 (2)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或批准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而不是自动产生。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版的威胁即使是取得了著作权也是存在的。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这样才能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身份。 但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法释[2004]1号

关于对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来看看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 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如何查询著作权的真伪

如何查询著作权的真伪近日,比较热门的话题应当是电影情节的抄袭事件,抄袭他人作品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从而双方开始发生纠纷,在法律上,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那么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真伪如何查询?接下来让小编为您解答。 著作权真伪如何查询 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主体 权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 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品。 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完整版)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 第一篇: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 权利保证书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说明: 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篇: 作品自愿登记保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说明: 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篇: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继续参考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说明: 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格,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附送: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第一篇: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权属证明要说明权利渠道方式和权利范围 【 1.权利取得方式】: 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 .承受: 是指享有原著作权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 该申请软件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 权利范围】:

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认定

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认定初探 ——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摘要:对于小说、剧本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因其作品属性的特殊,应当有一个综合而审慎的分析。除了对比《著作权法》列举的侵权方式外,在分析具体行为时还应该从三个方面深入理解。一是作者是否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二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三是是否是合理借鉴的认定。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还需要从作者的独创性、作品整体相似性以及特定场景、公有素材以及有限表达的认定三个角度分析。 关键词:小说剧本著作权剽窃抄袭 引言: 2014年4月15日,台湾著名编剧、作家琼瑶发表长微博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梅花烙》。随着事件的发酵,5月28日,琼瑶对于正等五方提起诉讼,正式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耗时九个多小时,但并未当庭宣判。之后,国内109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呼吁保护原创,并称“拭目以待法律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要求被告于正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道歉,消除影响。 由于琼瑶与于正的知名度,此案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舆论的热点,而判决的结果更是会对整个编剧界起到一个示范的效应,所以北京三中院在此案的审理中非常谨慎,不仅庭审耗时较长、择日宣判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总结了本案的6个争议焦点,其中于正的作品《宫锁连城》是否侵犯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是该案件最终判决的基础。本文也将结合该案,就小说、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认定进行一下探讨。 一、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i具体来说,就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也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看到的是,智力成果并不天然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其以某种客观的、具体的形式为人所感知的时候,且客观表达满足一定的独立性的时候,其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本文探讨的小说、剧本,它相较于绘画、摄影、书法等艺术表现形式有其特殊等地方,后者们能够以线条、色彩等元素清晰的作为表达,而前者却更为复杂,更难判断。台词、人物是小说、剧本最直接的基本的表达,但在二者之前的侵权诉讼案中,除了指明具体的涉嫌抄袭之处外,往往还会从整体上主张构成抄袭。比如,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作品构思、主要线索、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等方面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在陈凯歌诉胡戈的“馒头案”中,原告的主张的侵权也是基于被告引用了原告作品的片段,并按照原告作品的故事情节编排结构,设置人物。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小说、剧本类型多样,不一样的类型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类型的规定是通过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采用的列举加兜底的方式限定的,对小说、剧本对著作权保护前提就是明确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事实上,除了兜底条款外,对小说以及剧本著作权的规定就集中在其人身性和财产性权益的保护

著作权授权产权合同文档(规范版)

著作权授权产权合同文档(规范版) Copyright licensing contract documents (Standard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著作权授权产权合同文档(规范版) 前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本文档根据知识产权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缘甲方系为音乐着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 用报酬,经主管机关许可,依法所组成之着作权中介团体,而乙方为就甲方已得专属授权之所有音乐着作于约定期限内作不限次数地公开演出,是双方协议如下列约定: 第一条契约标的及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得不限次数地于本契约期限内在乙方指定 之场所:_________(如附件)内公开演出甲方所管理之一切 音乐着作(下称契约标的)。 第二条使用报酬之收受 一、乙方同意按下列之使用报酬收受方法支付使用报酬 予甲方。计费方式依本契约所附之使用报酬费率收费标准内之

概括授权公开演出之_________类_________项目计算之。经甲、乙双方同意,全年度应支付之音乐着作公开演出使用报酬共计_________元整(含税)。本年度依比例应支付_________元整(含税)。 二、乙方如将相关场地租予第三人使用时,该第三人有 公开演出音乐之行为,与乙方无关,甲方应自行与该第三人另行洽商公开演出付费之事宜,唯乙方愿协助甲方,在第三人承租该场地时,协助甲方将相关之申请文件转交该第三人,提醒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三、乙方应于每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或订约时)付清 当年度费用。支付使用报酬时,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支付:(一)即期支票(抬头为:_________) (二)银行电汇(户名:_________)(汇款银行: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汇款帐号: _________) (三)邮局划拨(划拨帐号:_________,户名: _________)。乙方若未依约按时给付使用报酬予甲方时,甲 方得请求支付迟延利息。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 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三、著作权有哪些

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版权?为什么要登记版权?哪些作品能登记版权?哪些作品受法律版权保护?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版权?如何定义版权? 版权也叫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摄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版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二、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为什么要登记? 1、得到法律认可保护。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2、掌握维权举证材料。版权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的砝码。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三、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四、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五、对作品有什么要求?什么作品都能登记?

产权归属证明范文

产权归属证明范文 第一篇:产权归属证明第二篇:房屋产权归属证明第三篇:产权归属证明第四篇: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第五篇:产权归属说明更多相关范文 产权归属证明 一个朋友在别人村子里买了某人土地使用权盖了一间平房,目前没有产权证,只是在村里那登记的还是那个人的名字,现在想拟一份合同,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朋友自己,以后拆迁或转让权益都归己方。 无法起草这样的合同。 因为你们现在的交易属于违反土地法规的交易,这种交易写成合同,由于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自然不能成立。 例如,打擂台,写生死文书,打死无论。由于打生死擂台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自然生死文书也是违法的,打死了人仍然会被追究责任的。 注册公司时填写住所产权归属证明里的面积是不是写的小点好还是根据房产证上的实际面积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关联? 1.要按照房产证上面的实际面积填写。因为提交资料的时候,需要房产证明的。 2.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关联的。税收是按照公司的营业额来计算的。

,《物权法》的法律范围,是实施后尚未划定的所有权,此前已经分清的产权仍受保护,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仍属无效权力。如果此前的购房合同对地上停车位没有约定,产权也是归业主。 购买房产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是每一个购房者必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否则稍有不慎,购房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而要想确保房产安全无误,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则是每一个购房人在购房前必需要做的事情。购房前对所购房屋的产权有清楚的认知,不但可以避免受到可能的坑害,而且购房后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件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 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像房产这样的不动产是一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如果你要进行公证就必须由单位出面来公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某黑白画集中。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一) 1998年,某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用“丹妮”的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二) 1999年4月,何某以某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用“丹妮”一词的拼音字母对图案的替换未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且损害了上诉人作品的完整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衣公司标牌图案构成对何某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对比何某的作品与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可以发现:何某的作品表现为黑色圆顶大帽、垂直长辫、樱桃小嘴、圆形耳环和抽象颈部;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表现为戴帽长辫少女头形与“丹妮”汉语拼音字母的组合,公司制作的服装标牌图案系用“丹妮”的拼音字母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虽“丹妮”拼音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的创意,但其戴帽长辫少女部分与何某作品基本相同,虽略作了一些改变,但这些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制衣公司停止侵犯何某著作权的行为;某制衣公司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某制衣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 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原告作品独创性的不同理解和认定,致使判决结果迥异。分析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特征和独创性。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特定内容为实质要件,表达方式为形式要件,两者缺一即不成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造型性。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布局、透视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造型性是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是与其他作品想区别的特点。二是可视性。即美术作品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上,并能为人的视觉所见。三是视觉美感性。美术作品能够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使人产生美感和精神愉悦。四是技艺性。传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主要依赖于作者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作者技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美术作品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和四个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独创性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学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尚不统一,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上述案例也正是因为对独创性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不同结果。而对著作权案件来讲,特别是对美术作品而言,对独创性的认定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以后,才会涉及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是否侵权等问题。因此,正确认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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