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青政办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
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
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推进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布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要科学整合站址资源,加大共建共享力度,研究新技术,应用新标准,减少重复投资,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降耗。
要按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细化移动通信设施发展规划,优化网络布局,提高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牵头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依据《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组织对基站站址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办理审核备案等手续。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络,确保电信网络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安全性。
市规划局负责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级规划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市城乡建设委要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在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站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加快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快权证办理,主动帮助协调土地征用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青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日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
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
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青政办〔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与“十三五”规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统筹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开放建设市场,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市农村(牧区)居民及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按规化和标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做好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电网改造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立和完善运营机制,实现稳步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城乡发展实际,分类指导城市、农村、牧区建设模式。
以生态保护要求和电动汽车发展市场需求为导向,先易后难,示范引领,逐步推进。
市场主导、政策支持。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从税收、价格、财政、用地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适应省情、通用开放。
在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研究制定适应高寒、高海拔要求的地方标准;充电服务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统一、通用、开放性,形成满足高寒、高海拔特殊要求,标准统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青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决定,2024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15件实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扶持创业3万人,新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65万个。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2.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30所,推动续建完工40所;改造农村薄弱幼儿园50所;建设中小学人工智能实验室200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3.推动“托幼一体化”,全市新增托位6000个以上,对备案托育机构在托普惠性托位按照二孩500元、三孩600元每人每月进行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对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在托托位参照幼儿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4.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率达到75%,服务“三高一慢”患者25万人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5.提升职工门诊统筹保障水平,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年报销限额提升到6000元以上;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补助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3000元。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6.打通城市未贯通道路20条;推动地铁6号线一期开通运营;新增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2.4万个以上;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位1万个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0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0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的决策,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住宅多户合用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居民住宅中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住户实行一户一表,但属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房屋,不列入一户一表改造范围。
对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1998年8月29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电业局《关于下达〈青岛市新建住宅供电设计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城字 [1997]271号)下达后,新建住宅房屋未按规定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由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二)居民用电属工厂、企事业等单位管理供电的及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由上述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工程完工后经电力部门审核合格后,给予适当的工程补助金。
改造过程中,电力部门可根据责任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也可委托电力部门实施工程改造。
本通知发布前已装设单户表的用户,在统一改造时免费并入一户一表集中箱体内;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用户搬迁、换房时,可按规定办理免费迁移,新迁地址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可办理过户或销户退费手续。
二、方法步骤由青岛电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居民住宅供电一户一表改造规划,经市一户一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
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三、重点工程(一)率先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工程。
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居民:我写信通知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进展。
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居民对环保交通方式的需求增加,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迅速增长。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出行需求,提供更加便捷的充电服务,我们决定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我们的建设目标是在居民区内建设一批电动汽车充电桩,方便居民充电,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通过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将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同时也为环保出行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方案为了实现建设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方案:1. 撰写并贯彻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我们将编制详细规划,确定充电桩的布局位置、数量和种类,确保覆盖面广、服务充实。
2. 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
我们将与供电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密切合作,协调资源,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 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小区公告、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积极宣传电动汽车的优点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提高居民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4. 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居民购买电动汽车,并提供充电优惠政策,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三、时间安排为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我们将严格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执行:1. 立即启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调研和评估需求,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2. 于2022年底前完成充电桩布局方案,明确充电桩的数量和种类。
3. 于2023年上半年开始建设第一批充电桩,按照规划,优先在居民需求较大的区域进行建设。
4. 2024年底前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投入使用。
四、投资来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将来源于政府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渠道。
我们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后续服务和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后续服务和管理机制,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青政办字〔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日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积极性,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分类别合理设置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研发项目对企业联动投入要求。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基础研究投入可按2倍计入)。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5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3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鲁政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1.总体要求。
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
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青政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0日青岛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竞争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基建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鲁政字〔2020〕228号),持续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示范城市为目标,加速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稳步发展融合基础设施,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推动构建智慧产业、智慧民生和智慧城市等应用场景,着力提升供给质量,推进普及应用,强化安全保障,构建高层次高水平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为打造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超前谋划,协调推进。
坚持前瞻布局、示范引领,紧密结合我市发展需求推进实施一批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
统筹推进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优化空间布局和供给结构,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整体发展效能。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构建多元化投资体系。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各市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5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壮大整车生产企业(一)引进整车生产企业。
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强整车生产企业。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达产后,年度产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安排给予适当奖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展新车型。
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青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色出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青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青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规程
青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分类,根据充电方式的不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以分为交流充电设施和直流充电设施。
其中,交流充电设施包括低功率交流充电设施、中功率交流充电设施和高功率交流充电设施;直流充电设施包括中功率直流充电设施和高功率直流充电设施。
技术规程还明确了充电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充电设施需要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电能质量标准、设备可靠性标准等,同时对设施的外观设计、操作方式、充电接口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此外,技术规程还明确了充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要求,充电设施需要定期巡检、保养和维修,同时对数据采集、管理和共享也有相关要求。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出台,对于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规程的要求,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的充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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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
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二、建设任务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停车场站优先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三)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
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分时租赁网点建设。
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充电网点布局,以政府公务绿色出行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让电动汽车分时共享成为我市新名片。
重点加快中心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