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喷雾干燥机的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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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喷雾干燥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及其它粉状食品,制药、化工等行业对浓缩乳及其它特性与之类似的液体物料的压力喷雾干燥机。本标准不包括雾化用的高压泵。

2 引用标准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2073 乳品设备安全卫生

ZBY 99020 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 2880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

QB 842 轻式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按料雾与热空气流动方向分

a. 顺流;

b. 逆流;

c. 混合流。

3.2 按结构型式分

a. 立式立体为塔式;

b. 卧式立体为箱式。

3.3 按微粉回收方式分

a. 袋滤器扑集;

b. 旋风分离器扑集;

c. 湿式气体洗涤器扑集;

d. 旋风分离器与袋滤器串联扑集;

e. 旋风分离器与湿式气体洗涤器串联扑集。

3.4 按喷咀数量分

a. 单喷咀;

b. 多喷咀。

3.5 按干燥介质加热的方式分

a. 蒸汽间接加热;

b. 电加热;

c. 燃气加热;

d. 燃油加热;

e. 载热介质加热;

f. 双级或多级复合加热。

3.6 基本参数系列

3.6.1 以蒸发量为主参数。水分蒸发量低于50n kg/h的压力喷雾干燥机主要用于实验室或生产实验,允许单独采用电加热方法加热干燥介质。其公称参数系列见表3.8 压力喷雾干燥机的组成

3.8.1 压力喷雾干燥机应包括下列基本部件

a. 干燥器主体(含清扫门、灯视孔、清扫装置等);

b. 空气过滤器;

c. 空气加热器;

d. 热风分配器;

e. 料液雾化器(压力喷枪);

f. 扑粉装置;

g. 进、排风机及风量调节装置;

h. 仪表控制装置(应装有排风、超温、报警和安全装置)。

3.8.2 内径大于3.5m的干燥器应配备便于操作者进入器体内的清扫装置。

3.8.3 蒸发量超过630kg/h的干燥机应配备机械化或自动化清扫装置。

3.8.4 用于乳制品的干燥器体应有排风温度超温报警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压力喷雾干燥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QB 842的要求。

4.2 外协件、外购件应有供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否则干燥机制造厂应对其检验合格后方准配套出厂。

4.3 喷雾干燥机中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制造,所用不锈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 凡与物料接触的密封件均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5 喷雾干燥机的灯、视孔结构应便于观察和清除沾粉。

4.6 喷雾干燥机主体及微粉扑集装置应设置足够的便于清扫的门或手孔,开关灵活,密封性能良好。不应有不便于清扫的死角。

4.7 喷雾干燥机主体凡与物料接触的表面焊缝应磨平、抛光。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烧伤、擦伤、划痕和裂纹等缺陷。抛光表面纹路应整齐,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3.2μm。

4.8 焊接件应符合JB 2880的规定。所用焊条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9 分汽缸等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按GB 150的规定制造。

4.10 喷雾干燥机主体骨架与外包皮结构应避免形成大面积热桥,主体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40℃,局部最高温度不得大于50℃。

4.11 保温材料应无毒、无味、干燥并填实,外包皮应保证不外漏保温材料。

4.12 空气过滤器的过滤材料不应有异味,易于清洗、更换方便。

4.13 蒸汽加热器

4.13.1 蒸汽加热器部件各连接处不应渗漏。

4.13.2 散热器组每片应能单独开启和关闭。

4.13.3 蒸汽加热器应有良好的保温层。外包皮局部最高温度不超过70℃。

4.14 热风分配器应制成便于调节并能保证分风均匀。

4.15 压力雾化装置

4.1

5.1 压力雾化装置应制成便于更换、易于清洗。与高压管道连接处不得渗漏。

4.1

5.2 喷咀形状和尺寸应能保证雾化均匀,不应有线流现象,液滴直径符合产品特性要求。

4.16 用于扑粉的织物袋应无毒、无味、透气性良好,易于抖落沾粉,易于清洗。耐热能力在120℃以上。

4.17 风机安装应平稳,带有防震器,并采用软接管连接。

4.18 凡与操作人员经常接触的零部件应光滑。扶梯踏板、平台台面材料应防滑,护栏高度不应小于800mm。进入塔内清扫的装置应防滑和有安全护栏。

4.19 噪声

4.19.1 整机噪声应不高于90dB (A),主操作间噪声不应高于80dB(A)。

4.19.2 风机与主操作间置于一室时,如噪声水平超过80dB(A)时,应采取隔离防噪措施。

4.20 生产厂应提供喷雾干燥机平立面布置图、预留孔位置及基础尺寸、设备重量。

4.21 当用户遵守本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产品的零件。易损坏或因自然及人为损坏的零部件除外。

5 试验方法

5.1 水分蒸发量测定即单位时间水分蒸发量,先测出所处理浓奶和所得奶粉的含水量,按下式计算而得。

W = G2×(W1 –W2)/(100 –W2)

式中:W ——水分蒸发量,kg/h;

G2 ——干燥后的产品重量,kg/h;

W1 ——干燥前物料水分含量,%;

W2 ——干燥后的产品含水量,%。

5.2 蒸汽耗量测定以每蒸发1kg水分消耗的蒸汽公斤数计算。与水分蒸发量试验同时进行。

a. 在主蒸汽管上安置经检定的适当量程的蒸汽流量计,测量小时蒸汽耗量。

b. 计量蒸汽冷凝水量,求出单位蒸汽耗量。

5.3 粉尘排放量按GB 3095第三章的规定。

5.4 噪声按GB 3768规定。

5.5 其它项目采用相应常规方法测量。

5.6 喷雾干燥机在用户厂安装完成后,制造厂检验部门应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并试运转。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在生产厂制造峻工后应按本标准及图样逐件检验。

6.1.2 产品在使用厂安装竣工后按本标准及图样逐项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重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并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台产品必须在适当部位钉上铭牌、铭牌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主要技术规格;

c. 制造厂的名称;

d. 制造厂的顺序编号;

e.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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