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验资管理规章制度讲义
新验资规定
新验资规定新验资规定是指对企业资本验证的一项新的规定。
过去,企业验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企业需要通过验资来验证自己的资本实力,以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更多的信用和竞争力。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旧的验资规定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真实性和准确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相对较宽松,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资本实力,造成了一些企业虚报资本、虚构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新的规定将更加严格地审查企业的资本状况和交易记录,确保验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透明度和公开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验资结果并没有进行公示和公开,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正竞争的问题。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将自己的验资结果进行公开,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对企业的资本实力有更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此外,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短期经营状况进行了评估,但没有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包括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以鼓励企业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创造。
最后,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激励。
过去的验资规定并没有给这些企业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导致了一些创新型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发展空间。
新的规定将要求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验资过程进行特殊的审查和评估,给予这些企业更多的支持和激励,以促进创新和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新的验资规定将对企业验资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强调真实性、准确性、透明度和公开性,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也给予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资本验证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1)二、验资的含义 (1)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 (2)四、被审验单位的含义 (3)五、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3)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七、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 (3)第二章业务约定书 (3)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与初步评估验资风险 (3)二、与委托人的沟通 (4)三、签订业务约定书 (5)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 (5)一、验资计划 (5)二、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6)三、审验范围 (6)四、审验程序 (6)五、验资工作底稿 (9)第四章验资报告 (11)一、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11)二、验资报告要素 (11)三、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情形 (15)第五章附则 (16)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设立验资的取证 (16)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 (18)附录1602-2: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变更验资的取证 (23)二、变更验资的审验程序 (24)附录1602-3: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27)参考格式1602-3-1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 (27)参考格式1602-3-2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验资) (28)参考格式1602-3-3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 (29)参考格式1602-3-4: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适用于拟设立公司设立验资) (30)参考格式1602-3-5: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适用于变更验资)(34)参考格式1602-3-6 总体验资计划 (37)参考格式1602-3-7 ××审验程序表 (38)参考格式1602-3-8 银行询证函(适用于拟设立公司) (39)参考格式1602-3-9 银行询证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验资准则讲解》课件
验资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财 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提升专业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专业的验资能力,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适应 市场的变化。通过执行验资准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得到提 升。
扩大市场份额
遵循验资准则可以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吸引更多 的客户,从而扩大市场份额。
01
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按照验资准则进行审计工作,出具验资报告。
02
注册会计师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依据验资准则进行审计工作,对验 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03
行业协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 理,确保其遵循验资准则。
验资准则的监督机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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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 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 循法律法规和验资准则。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对会计师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 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 进行自律管理,促使其自 觉遵守验资准则。
验资准则的修订与完善
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验资 准则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
应新的市场需求和变化。
保持独立客观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验资报告时应保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 的影响。
B
C
保证证据充分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确 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提高报告质量
验资报告应结构清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方便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公司验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以确认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公司验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公司合法运营、维护股东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验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验资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验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验资报告。
2.《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的准则,对验资的范围、程序、方法、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公司验资的程序1.委托验资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应委托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委托人应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章程;(2)股东会决议;(3)股东出资证明;(4)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实缴情况;(5)其他相关材料。
2.接受委托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按照《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规定,对委托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验资范围。
3.现场调查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资范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
4.编制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调查结果,编制验资报告,内容包括:(1)公司名称、住所;(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出资方式、出资比例;(4)验资时间、地点;(5)验资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将验资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并报送公司设立登记机关。
四、公司验资的法律责任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出具验资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应充分调查核实,确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验资讲义
验资业务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材料
外资设立
1、被审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书(包括当地政府的批文、商务部门的批文、省 政府的批准证书) 2、被审验单位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 4、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合同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外方法人股东东还需提供法人股东的法 人代表身份证明) 7、外方资信证明 8、中方股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股东的还需提供中方股东近期资 产负债表。 9、货币出资:进帐单(验原件留复印件),询证函、对帐单,外汇局外汇资 金询证回函。 10、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报告及投资各方对评估报告的确认书,资产移交 协议 11、外方以利润再投资的,需提供审计报告及外方的所得税完税证明。 12、被审验单位的董事会决议及管理层任命书等。 13、公章、法人章 1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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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材料 内资变更
1被审验单位变更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前期验资报告。 2被审验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 3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 股东)及法人股东的近期资产负债表。 4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如涉 及名字变更的还需要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货币出资:进帐单验原件留复印件、询证函、银行对帐单 6非货币出资:评估报告,产权移交证明(关注各方签字)。 7净资产转增:要求审计报告,转增后留存法定公积金是否不 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8股东入股确认书(写明确认的非货币折合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各方签章完全。 9被审验单位公章、法人章。 10国有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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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验资
指事业单位为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或换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应登记 机关要求需要办理的验资报告。 分为国有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验 资。
验资的规定
验资的规定验资是指依法确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实力和合法性的程序,也是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验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资的目的和意义验资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虚假投资、非法经营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验资,可以确保企业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经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运作基础。
2. 验资的主体验资的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
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进行实际运营的机构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管和管理企业的政府机构。
3. 验资的程序验资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验资:投资者或经营者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资,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等。
(3)实地考察: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等。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颁发验资证书: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验资结果,对合格的企业颁发验资证书。
4. 验资的标准和要求验资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充足:投资者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投资合法: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来自非法途径或违法活动。
(3)企业真实: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企业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验资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验资程序和要求,可以增加企业的诚信度和经营稳定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验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验资制度的有效实施。
新公司法与验资
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那是不是所有部门都不再要验资呢?店铺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验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银行单位验资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单位验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单位验资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单位验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验资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属地办理”的管理原则。
原则上网点负责接受客户咨询、指导和受理客户办理验资业务,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负责本行验资业务的审批,未通过上级行审批同意的,网点不得为客户办理验资业务。
各直属支行(部)也可根据网点风险控制水平,经行长审批同意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验资审批权限下放至网点,文件须明确被授权人及职责,同时按金额设置不同级别的授权权限。
对于将权限下放网点的支行,支行财会部应将每笔验资业务纳入下查,对于不严格执行文件、存在违规办理验资业务问题的网点,应立即取消其直接审批权限,上收至直属支行(部)以加强管理。
各分行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制定本行单位验资业务的实施细则,也可按上述对支行的要求,根据网点风险控制水平情况进行权限下放。
验资业务的客户拟注册地或经营地须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对非本地注册的客户,若经营地也不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不得为其办理注册验资业务。
第三条单位验资业务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业务。
注册验资业务是指我行为新设立的企业(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金而出具资金证明的业务。
增资验资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公司)股东以货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新增股东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金而出具资金证明的业务。
我行单位验资业务不包括企业(公司)以非货币形式注入资金的验资业务。
第四条注册验资业务的客户范围包括:(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行业企业(公司),具体以国家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最新规定为准;(二)不属于工商行政注册管理的其他类型的单位。
对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属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企业(公司),原则上各行不再受理其注册验资业务的申请,如客户确需进行注册验资的,需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经网点上级管理行行领导审批同意。
商业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资资金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存于**(以下简称“本行”)用于验资的资金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验资资金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要求第四条本行对外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
第五条验资资金证明分注册验资资金证明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两种。
存款人因新办企业需注册验资的,或在经营中因增加资本金需要验资的,都应在本行开立相应临时存款账户。
(一)存款人新开办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下同)中注明的名称,在本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入验资资金,办理注册验资,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
(二)存款人在经营期间的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本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入验资资金,账户余额为增加部分的资金金额,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
第六条存款人办理验资资金证明,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验资账户,其资金入账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法人出资不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
(二)自然人出资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若以转账方式存入,其资金应当从出资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验资账户。
第三章验资资金证明的办理程序第七条验资资金证明的申请(一)验资人向本行临柜人员提出申请;(二)申请资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出资人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中:自然人出资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出资提供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第八条临柜人员在收到验资人提交申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为了规范执行验资业务,明确验资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防范验资风险。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验资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验资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第三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依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如实填写《业务承接及评估验资风险表》除填制相关的比例,拟实施的程序外,业务承接及评估验资风险表采用选择的方式编制,即只对适用的项目打勾。
验资实施方案
验资实施方案验资实施方案,是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资金实力进行核实、验证和确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企业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一、验资实施的基本要求1. 验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验资实施,能够核实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真实有效,并且能够确认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和合理。
2. 审核完整性和合规性。
要求审查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证明资金的数量、来源及去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 独立性和保密性。
在验资实施过程中,要求独立机构对企业资金实力进行核实,并且确保相关资料的机密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企业资金信息。
二、验资实施的工作流程1. 提交资料。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结算单等。
2. 申请验资。
企业应当向审计机构申请验资,由审计机构确定验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资的方法和程序。
3. 审核资料。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信息是否合规。
4. 发布验资报告。
验资完成后,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或者企业的受托人发出验资报告,以证明企业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验资实施的注意事项1. 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股东出资是企业注册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的基础,要求股东出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验资应当选择资质合格的审计机构。
企业在选择验资机构时,应当注意审计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和能力,有法定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的资质背景。
3. 审核时应当考虑风险控制的问题。
验资工作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资金实力,审计机构不仅仅需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确认,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和风险情况,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四、验资实施的作用1. 保证企业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司章程关于验资的要求(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验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验资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验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保证验资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二)保密原则,对验资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及股东信息予以保密;(三)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应独立进行验资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四)专业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验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本公司设立验资委员会,负责公司验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验资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公司监事会成员;(四)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验资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验资方案;(二)选择合适的验资机构;(三)监督验资工作的实施;(四)审核验资报告;(五)提出验资结果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验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熟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丰富的验资经验;(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验资程序第九条公司设立验资,应当向验资机构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身份证明;(四)出资证明;(五)验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验资机构收到验资文件后,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三)对出资证明进行验证,确认出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验资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及股东信息予以保密。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最新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学习啦了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中华人民 ___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债权人自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中外合营企业验资工作规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验资工作规程一、总则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件》关于合营各方的出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确认后才能发给出资证明的规定,为了正确、有效并及时顺利地完成本所受托进行的验资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2、凡委托本所进行的中外合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委托。
3、对受托的验资工作,由本所指派注册会计师负责进行,负责验资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必须恪守、公正、客观、廉洁、保密等执业道德,凡与合营企业出资者有利害关系,均应回避。
4、验资合营各方所缴出资额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应以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件》和有关法令、制度的规定为衡量尺度。
5、验资工作,原则上应在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全部缴付之后进行,特别情况需要分次投入、分次验证时,也可分次进行。
6、验资工作程序,一般应先进行预备性调查,并制订验资工作计划(如果全部为货币出资,则可从简从略);然后根据计划进行具体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二、验资准备为了使验资工作顺利进行,应向委托单位取得下列资料: 1、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协议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组织简况及有关出资方面的纪要、决议、规定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2、根据出资方式,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1)货币出资:外币出资,提供存入合营企业所在地区中国银行的“存款凭证”(用途栏必须注明为投入资本)复印件(含国外汇款通知书),如果外币款项存入合营企业所在地的其他银行,应同时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人民币出资,应提供合营企业所在地人民币存款开户银行的“存款凭证”(用途栏必须注明为投入资本)复印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必须出具证明。
(2)实物出资:外方以实物出资,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能验资。
A、以房屋、建筑物出资提供房屋建筑物的作价依据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资料,出资方对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合营各方代表签章认可的“移交清册”复印件。
验资报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验资报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保障验资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严密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验资报告编制和审核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不得有违反或规避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明确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验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高验资报告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资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验资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确保验资报告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验资报告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验资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验资报告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验资报告的水平和效益,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外部审计机构对验资报告的审计和评估。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一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编制程序。
第二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三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编制周期和工作量,制定详细的编制计划和任务分工。
第四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认真分析和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效益,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要求,遵循报告编写规范和习惯,写出通俗易懂的报告内容。
第六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报告内容、格式和信息完整和一致,准确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经过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查人员的双重审核,确保报告质量和准确性。
第八条验资报告的编制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及时接受审查和评价,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验资报告的编制程序应当统一规范、程序性强和操作性强,提高报告编制效率和报告质量。
关于验资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资业务是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接受委托,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验资业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验资业务,保障验资机构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验资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验资机构及其资质1. 验资机构的概念验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验资资质,专门从事验资业务的机构。
验资机构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2. 验资机构的资质(1)会计师事务所:具备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验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3)律师事务所:具备验资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律师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验资业务的经验。
三、验资业务的范围1. 验资业务的范围包括:(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进行验资;(2)对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3)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验资;(4)对企业股权、债权进行验资;(5)对企业收购、合并、分立、清算等业务进行验资。
2. 验资机构在开展验资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验资结果的准确性。
四、验资业务的程序1. 受托方与委托方签订验资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验资机构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等。
3. 验资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出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有关证据。
4. 验资机构根据核实情况,撰写验资报告,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情况进行确认。
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
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实我们的公司法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在不断的修订当中。
所以说对一些正在经营企业和想要创办企业的人来说,要及时了解一下我国公司法当中的新的动态,这样才方便与自己经营公司。
比如说近年来,公司法中对于出资验资的规定就有所改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公司法关于验资出资的规定是啥?▲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中国验资管理制度讲义
中国验资管理制度讲义一、验资管理制度的定义验资管理制度是指一种全面的、系统化的管理方法,该方法主要在于所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筹备公司设立、增资、股权划转等过程中建立的,遵循监管部门确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信用机构标准、行业惯例等,对公司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披露、监管和防控的制度。
二、验资管理制度的目的验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公司资产和股权等的真实和合理,避免不良资产、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验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验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在审批、审批会议等环节,必须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验资管理制度。
该制度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投资人或大股东的身份、资信状况及资产来源;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和资产净值;了解投资人/大股东各项资料和担保情况;审查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和经验等;对监管措施和追溯机制进行完善等。
2、投资方验资管理制度投资方验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核公司资产和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实公司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构成、股权变更情况等;核查股东的资产来源、资金结构和相关担保等;如果投资方的资金来源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则需要对其在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
3、信用机构标准信用机构标准是一个有效的评估投资方资信水平的指标,在验资管理中也非常重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必须依据“绿、蓝、黄、红”四级分类标准,对投资方的资信水平进行识别和分类,并据此进行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验资管理制度在公司股权划转中的应用在公司股权划转中,验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以下是其在公司股权划转中的应用:1、审查投资记录在公司股权划转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可以对投资方进行各种证明文件的审核,了解其资产来源、担保资料等,确保其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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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 (1)
二、验资概述 (1)
(一)验资的历史背景 (1)
(二)验资的含义 (2)
三、验资的理论分析 (2)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2)
(二)我国资本制度分析 (4)
(三)我国验资制度分析 (6)
四、目前验资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 (6)
(一)理论上现有的验资制度仍不能实现其立法价值 (6)
(二)实务中现有验资制度仍不能改变投资人的欺诈行为 (7)
五、对我国验资制度的建议 (8)
(一)全然性建议——改革资本制度、取消验资制度 (8)
(二)改良性建议——完善配套制度 (9)
一、引言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宝审计业务,验资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企业注册资本的实收及其变动的真实性。
①然而近年来,因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报端。
正因为如此,在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普遍的关注,认为验证资本确认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被视为“可怕的陷阱”,稍有不慎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验资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业务,经常被业界讨论其风险规避问题。
同时,验资依旧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必经程序。
作为一项制度,其利弊与存废长期以来一直为学术界所广泛探讨。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变更、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专门多方面的修改对验资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众多学者对新《公司法》均予以了确信,而笔者则试图通过本文对验资制度发①杨洪,《完善注册资本制度优化注师验资环境》,载《湖北审计》2002第8期。
生的变化进行再次审视,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对提出自己的一些方法和建议。
二、验资概述
(一)验资的历史背景
验资制度最初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鼓舞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验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条例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自证明书……”当时需要验资的还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适应建立现代化公司制企业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
如此使验资业务有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公司制企业。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均应当提交有关活动资金(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治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应提交有关原始基金的验资证明。
验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已延伸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单位。
而本文所探讨的验资仅限于公司验资。
(二)验资的含义
依照2006年财政部公布的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下称“新准则”),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同意托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
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然而,新准则的立足点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因此其对验资定义也就局限于业务的角度。
笔者认为,验资至少包含二层含义:第一,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行为。
“验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有不于世界上多数国家注册会计师的一个比较专门的鉴证业务。
”①
第二,验资是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变更的必经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三、验资的理论分析
如上所述,验资实际上确实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证。
因此,验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产物。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理①吴光明,《验资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前言。
论的进展决定了我国验资制度的进展。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在公司进展历史中,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差不多确立了三种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
不同的资本制度下,资本的理念有所不同,立法目的不尽相同,都在公司的进展中起过或正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总额不但要确定地记载于公司章程,而且必须全部缴足;公司成立后,也要至少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法定资本制的理念是: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而资本即构成公司的全部信用及经营基础。
为平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要求公司必须具备并公示一定的资本,并以此作为债权人最低限度的担保额。
实行法定资本制,往往在公司法中都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记载,且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由股东认足并一次缴清,否则公司不
能成立。
法定资本指的内容体现为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只需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数额,股东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开业,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
因未认足的部分已记载在章程中的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
英美公司法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客观要求。
其优点在于它既便于公司的设立,有给予公司资本以灵活性。
不管公司的资本额有多大,公司都可迅速成立,其后又可依照需要随时增加资本,而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
一般认为其不足在于,使公司的资产基础薄弱,不利于爱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产生欺诈行为。
3、折衷授权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