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出入采坑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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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出入采坑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出入坑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规定

第二条非本矿车辆未经煤矿企业允许不准入坑。

第三条入坑车辆必须遵守坑内交通规则,不得超速,不得超车。生产车辆限速25公里/小时,生产指挥车及其它小型载人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第四条严禁车辆带病出入采矿坑作业。

第五条车辆与车辆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除正在维修道路作业的平路机、洒水车等车辆外,一切车辆给生产车辆让行。

第七条生产指挥车及允许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的小型机动车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高杆旗;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悬挂明显的防爆标志。

第八条生产指挥车、送人车辆等需停车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要远离作业设备,同时拉上手制动,发动机应熄火并挂上挡,防止溜车。

第九条上级领导或其他单位来矿检查工作或参观,必须与安环科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换乘矿内指挥车方准进入现

场,特殊情况必须由矿内指挥车带领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条严禁工程设备载人进入矿坑。

第十一条车辆起步必须先鸣笛、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动。

第十二条任何车辆停车再起步时,不得向右起步转弯或向右起步调头,确需向右转弯或向右调头前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生产车辆。

第十四条在风、雨、雾、尘等能见度低的异常天气情况下,必须打开双闪灯、防雾灯;临时停车时,应停在道路右侧不妨碍通行的地段,同时打开双闪灯、防雾灯。

第十五条遇有警戒人员、检查人员拦车或遇有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必须停车,在情况不明时严禁通行。

第十六条入坑车辆必须配备高杆旗、警示灯,要求旗杆顶部距地面距离3.33.7米,旗面规格60*90cm,旗面损坏1/3须重新更换。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制度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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