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12•【字号】川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12日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聚焦审批服务、市场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痛点难点堵点,着力强基补短、试点探索,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水平。

一、合力攻坚“高效办成一件事”(一)推动个人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休等5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企业信息变更、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等8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做好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2个“一件事”国家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一地创新、多地复用”经验做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成办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7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成办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6号)要求,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建筑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可能存在非法用工和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的其他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成办发[1999]83号【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颁布时间】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的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从1992年和1996年起,组织开展了建立两项补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一批用人单位和职工试行了两项补充保险,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受到普遍欢迎,试点成效明显。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对两项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4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两项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的额度和列支渠道,分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 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9〕40号)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

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

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成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成办发[2005]17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市劳动保障局)第一部分招工1制定招用人员简章1.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录取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第二部分用工1建立劳动关系1.1 订立劳动合同。

1.1.1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 程序:1.1.2.1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 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 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1.1.3.1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1.3.1.1 劳动合同的期限。

1.1.3.1.1.1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确定。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11]2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3【实施日期】2011.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挂成都市公务员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

2. 将市城乡就业督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

(二)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

3. 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4. 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我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 将技工学校、培训机构评估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劳社办[2008]4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8]450号
1 / 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成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25号2004年2月2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和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优化调整人员队伍结构,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待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成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及信用度好的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国资、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成办发[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5]9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会议纪要》(2004年第234期《议事纪要》)的要求,将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所属的成都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成都市机械技工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将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所属的成都市工业学校、成都市建设学校、成都市财政贸易学校、成都市房地产中专学校移交市教育局管理。

现将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原则(一)坚持按现状、成建制、整体移交的原则。

上述各校移交后,技工学校或普通中专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编制不变,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移交双方要高度重视学校的稳定工作,保持学校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保持学校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

(三)坚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为行业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行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学校移交后,学校原管理部门在专业设备投入、专业师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职工培训项目和毕业生就业安排等方面应继续给予学校大力支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

二、资产移交(一)移交学校资产核定的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

(二)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移交方将移交学校的资产按现状、整体无偿移交接收方,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一并移交。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成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9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要求,为建设好覆盖全域成都的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归集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公民信息,到2012年底,初步建成适应于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民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跨部门的业务协同。

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数据权威、应用广泛、运行安全的覆盖全域成都户籍人口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提供跨部门公共数据支撑,为宏观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民提供个性化服务,有力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均衡覆盖。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科学、安全、高效、节约的要求,统筹制定总体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科学安排建设步骤,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一数一源,共建共享。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立数据的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数据来源的唯一性,避免数出多门;明确责任,谁提供谁负责,各数据责任单位要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授权,谁提供谁授权,各部门依授权使用所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试行意见-成办发〔2017〕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试行意见-成办发〔2017〕2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试行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试行意见成办发〔2017〕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结合群众需求和工作需要,探索实行了更加灵活的职工工作和休息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时工作制度,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实现服务无盲区、监管全覆盖,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规范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不定时工作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之所需政之所在的为民便民服务理念,健全惠及全体市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能需要,实现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坚持精简提效,在符合国家政策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时间,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所需,不能实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作息时间制度,或需要在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可实行“错时工作、延时服务”不定时工作制。

三、主要内容以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全面构建宜业宜居宜商的城市环境。

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7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7号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发文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9年11月24日是否有效:是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
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6]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6
【实施日期】2006.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工作要求,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施就业实名制,按属地原则,建立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城乡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基本情况,建立起城乡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使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每一位劳动者,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就业实名制,是指运用劳动力市场电子信息网络,掌握城乡适龄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基本状况,实行劳动就业动态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人的工作体系。

就业实名制主要包括:就业统计实名、培训统计实名、再就业援助实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名、社会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