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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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水电站项目建设社会稳固风险评估预测和化解报告书

水电站项目建设社会稳固风险评估预测和化解报告书

水电站项目建设社会稳固风险评估预测和化解报告书前言C水电站位于四川省D州A县境内的抚边河干流上,为抚边河干流自上而下的第3级电站。

上游与美卧电站相连,下游与杨家湾电站相接,C水电站采纳引水式开发,电站枢纽建筑物包括首部拦河取水枢纽、引水系统和厂区枢纽等组成。

电站正常蓄水位2709m,利用落差135m,设计引用流量s,装机45MW。

电站的开发目的单一,要紧任务是发电,供电四川主网。

2006年11月,四川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了《四川省D州小金川干流(小金段)及支流抚边河、沃日河水电计划报告》。

2007年1月,四川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以川发改能源[2007]26号文批准了该计划报告,批准的抚边河干流采纳“一库五级”开发方案,即自上而下共计划焦家、美卧、C、杨家湾、猛固桥5个梯级。

我院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委托,承担了D州A县C水电站勘探设计工作,2007年6月,我院编制完成《四川省D州A县C水电站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7年8月,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我院编制的《四川省D州A县C水电站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估,2007年9月,四川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发改能源函[2007]775号文对C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随后各有关单位前后编制完成了《C水电站水土维持方案报告书》、《C水电站环境阻碍报告书》、《C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C水电站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固评判报告》、《C水电站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判报告》、《C水电站压覆矿产报告》、《C水电站消防设计报告》、《小金川河流梯级电站电力送出方案计划报告》等,部份报告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推动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6]30号、《四川省环境爱惜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川环保发[2007]78号)要求,在移民安置计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计划审查批准、审核之前,应完成移民安置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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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

××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一、××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16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修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8号)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通知各县市根据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县市的修订工作。

各县市由国土部门组织发改、城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林木补偿等进行分析,根据各县市实际制定出相应标准,并按文件要求上报审查。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标准修订技术方案要求,各县市对此次修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基本要求:一是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更新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和建议,二是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补偿标准由国土局、农委、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地区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财物补偿标准随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调整工作,我市依据全市×个县市上报的数字反映出市内地域差距较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召集全市参与制定的主要人员一起共同研究制定出安宁河谷和二半山区两类对全市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并请市级各相关部门人员对标准进一步的研究,然后上报省批准备案后下发全市实施。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根据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区关于《拱墅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保稳定保发展的理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推进社会稳定工作关口前移,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树木类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50份)第二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国土资函(2012)96号

川国土资函(2012)96号

附件2
盐边县2013年上半年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出生地民族政治面貌
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学位
考生类型学习类别婚姻状况
身高(cm)体重(kg)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高校毕
业生入学前)
生源地
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现有资格
取得时间
职务职称
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个人简历
获得过何种专业
证书,有何专长
家庭主要成员及
工作单位和职务
所受奖惩情况
是否同意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岗位有效联系电话
资格审核结
果及意见
请应聘者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表》等后如实填写。

应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招聘主管部门取消应聘者的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本人应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若确认无误,请签字确认:。

巴中市恩阳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协议

巴中市恩阳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协议

巴中市恩阳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乙方:四川新基石建筑工程甲方经过公开比选,依法确定乙方为项目投资实施单位。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和县政府会议精神,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项目投资实施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范围及规模(一)项目范围:《相关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川国土资函[ ]1443号文件)同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阳合村、中华村、红岩村、古楼垭村、金土村区域,项目城镇建新区在恩阳城区计划有条件建设区部分土地,(二)项目规模:该项目同意挂钩周转指标为747.1747亩,项目总投资约22459.04万元。

(具体范围、面积、投资额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文件为准)。

(三)如项目计划方案有变更,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方案为准。

乙方实施项目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范围及规模;如乙方未按计划确定确定农户及地块进行实施,造成复垦土地面积及指标不被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认可,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二条项目实施期限该项目自协议签署生效后两年内实施完成(以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挂钩指标验收合格证为准)。

第三条项目投资及实施方法甲方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经过公开招商,引进乙方投资实施项目工程,乙方负责项目投资、项目实施和设计变更、完工验收等全部工作。

项目实施完成后,甲方依据国土资源厅核发挂钩指标验收合格证书,按第六条确定单价,向乙方回购城镇建新区可用挂钩周转指标。

该项目在不突破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同意(或变更批复)确定拆迁农户名单、复垦地块、挂钩指标总额,不降低第四条确定补助(赔偿)标准前提下,不设定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直接工程费用由乙方全额投资,自负盈亏。

乙方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包含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等全部工程,且必需和项目区农户及农村集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当地群众愿意实施部分工程,优先交由群众自行实施。

对农户补助资金及工程建设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乙方必需按第四条确定项目赔偿(补助)标准及支付进度,立即足额拨付项目区农户及相关单位,资金拨付必需接收甲方监督;工程建设除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乙方直接向农户收取。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54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找矿突破,按照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地质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地质工作质量事关地质找矿效果、避免找矿投资风险和促进找矿突破的关键所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勘单位主管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保证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的自觉性、主动性,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把加强和提高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切实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野外地质工作必须遵循地质科学规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确保野外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客观、真实,并及时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和综合研究,指导地质找矿。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各类技术专家,强化野外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管,严格探矿权年度检查(年检),督促项目勘查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充分发挥地勘行业优势,统筹全局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地勘单位实施中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把质量关口,切实担负起全面提高我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川国土资函[2010]811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川国土资函[2010]811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川国土资函(2010)811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自5月17日召开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专题工作会议以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项目办及各项目承担单位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奋力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逐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其整体工作进度距今年确定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差距还很大,任务十分艰巨。

个别市(州)进展缓慢,远远落后于阶段计划,严重影响到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总体而言,全省已完成矿区核查的工作量还不到10%,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现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一、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一)2009年下达任务完成情况2009年度下达给泸州、宜宾、达州、攀枝花、广安、乐山、凉山、雅安、甘孜九个市(州)的煤、铁、铜、铝共274个矿区的核查任务,要求务必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矿区核查全部相关工作,提交矿区调查报告(含报告、附图及表格)、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等成果。

截止2010年7月2日,根据各市(州)上报的进展情况统计表统计,已完成资料收集的137个,占总数的50.00%;已完成报告编制的85个,占总数的31.02%;已完成数据库建设的75个,占总数的27.37%;已上报省初审的44个,占总数的16.06%(具体完成情况见附件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凉山州尚有82个矿区还没发布项目承担单位比选公告,未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川国土发[1995]165号

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川国土发[1995]165号

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省国土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印发川国土发[1995]165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程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变更及其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全省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确权登记程序。

其土地登记的程序是:(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限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的时限要求办理。

第四条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由省国土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程序如下:(一)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登记申请要求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向省国土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一)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面积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第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申请人已有多个探矿权的,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有探矿权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二)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

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

探矿权设立时间(从探矿权首次设立计算)满9年或12年的,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探明了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确认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或申请采矿权登记。

(三)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

矿产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区矿产的地质工作程度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设立探矿权的最低勘查阶段为预查,最高勘查阶段为勘探。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四)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基础上予以回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矿业权人依法新做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较其以往最近一次处置价款时核实的资源储量有增加的,一律应当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并缴纳价款。

2014年1月13日
——结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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