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089—2001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1 范围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机动车查验中常见的车辆分类标准以及核定车辆类型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61机动车查验中常见的车辆分类标准以及核定车辆类型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摘 要:机动车查验中经常遇到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见到不同的车辆类别名称,查验员只有准确把握不同标准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所指,明确不同车辆分类方法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版本标准间的连续性与差异性,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关键词:车辆分类;机动车查验;类型核定金成军1,董世凯2(1.吉林省吉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吉林132000,中国;2.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130000,中国)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1常见标准中车辆分类的主要内容1.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的分类《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方法,主要用于一般概念的确定,以及统计、保险、政策制定和车辆管理等内容的分类。
虽然GB/T 3730.1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因其制定早(1983年)、基础性强、覆盖面广,尤其是在2001版(最新版)修订中,引用了国际标准的部分内容,不再对车辆进行分级,而是明确了各种车型的具体术语和定义,对规范汽车产品的共同认识,推动汽车主管部门的行业用语以及与国际接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也是《产品合格证》中车辆名称的主要命名依据。
GB/T 3730.1-2001中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 /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位。
它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包括客车和货车。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089—2001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1 范围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共7页word资料
GB/T 15089—2019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2019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19;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1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1 范围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19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汽车装配与调整单元一 汽车总装配基础知识
三、汽车装配的技术要求
1.汽车装配应确保完整 将所有零部件、总成全部装上,不得有漏装现象。 2.装配的方法应统一 “三统一: 即两车间装的同种车型统一、同一车间装的同 种车型统一、同一工位作的同样车型统一。 3.装配的联接应紧固 凡是螺栓、螺母、螺钉等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扭矩紧固, 并严禁松动现象,同时应避免拧紧过度而造成螺纹变形。 4.相互摩擦的零件装配应保证良好的润滑性 凡是相对接触运动件的摩擦部位必须按工艺要求加注定量 的润滑油或润滑脂,以减轻其磨损、减小摩擦阻力。
工作时间K取0.95,计划期的产品产量N,除应根据生产纲领
规定的出产量计算外,还应考虑生产中不可避免的废品和备
品的数量。
(2)进行工序同期化 所谓工序同期化,就是根据流水 线节拍的要求,采取各种技术和组织措施来调整各工位的单件 生产时间,使它们等于节拍或节拍的倍数。
(3)“瓶颈” 通常把一个流程中生产节拍最慢的环节 叫做“瓶颈”。流程中存在的瓶颈不仅限制了一个流程的产出 速度,而且影响了其它环节生产能力的发挥。在有些情况下, 如人力不足、原材料不能及时到位、某环节设备发生故障、信 息流阻滞等,都有可能成为瓶颈。
3.整车检测线 (1)车轮定位参数检测:主要检测车轮前束和外倾角。 (2)车轮侧滑量检测:是动态检测前轮前束与前轮外倾 的配合是否合适,并检查悬架的几何特性。 (3)转向角检测:检测汽车转向轮的左、右最大转角。 (4)前照灯检测:检查前照灯发光强度及调整前照灯远 光光束照射位置。 (5)制动性能检查:通过检测前后制动器制动力,确定 行车制动系及驻车制动系的工作是否正常。 (6)动力传动系统检查及车速表校验:主要是通过换挡 加速检查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工作是否正常。
1、M类机动车辆 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 车辆分为M1、M2和M3三类,如表1-4所示。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汽车分类-1
机动车和挂车分类的标准(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railers) 2008.05. 一、汽车(MOTOR VEHICLE)(按GB/T 3730.1-2001、GB 7258 –2004)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汽车”还包括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的三轮车辆。
1、汽车/机动车依其用途分为:a) GB 9417 - 88 —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牵引汽车、自卸汽车、专用汽车、半挂车、(改装车、农用汽车)等。
b) GB/T 15089-2001 —汽车(M 、N 、G 类)、挂车(O)、摩托车(L);c) GB/T 3730.1-2001 ―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类型,汽车—乘用车、商用车辆;d) GB 7258 –2004 —机动车分为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汽车”直接分为乘用车、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等四类;e) QC/T 775-2007 <乘用车类别及代码》—M1a 轿车(三箱、两厢)、M1g 运动型乘用车、M1b 多用途乘用车、M1z 专用乘用车;f)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特种结构汽车;专用半挂车:同专用汽车。
2、其它分类方法:A)按动力装置类型-内燃机、电动、其它动力(蒸汽机、太阳能、氢气燃料汽车);B)汽车轴数及驱动型式― 2 、3 、4轴汽车(4×2 、4×4 、6×6 、8×8 );3、轿车分类:a) GB 9417 - 88 ―按发动机排量(微型、普通、中级、中高级、高级轿车) ;b) QC/T 775 - 2007 —乘用车分为轿车(M1a)、运动型乘用车(M1g)、多用途乘用车(M1b)、专用乘用车(M1z);c) GB/T 15089-2001 ―按座位数(M1),不超过九座(含驾驶员)载客车辆;d) GB/T 3730.1-2001 ―按座位数(小于9个)的载运乘客及行李乘用车;(e) 其它(结构布置)—按发动机的位置及驱动型式分为前置、前驱动;前置后驱动;后置后驱动及全轮驱动;4、客车分类a)GB/T 15089-2001 —按座位数、最大设计总质量(M2-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 / M3-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载客机动车);b)GB/T 3730.1-2001 ―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铰接客车、无轨电车、越野客车等商用车辆;c)GB 9417-88 ―按汽车总长(微型、轻型、中型、大型-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和特大型-铰接及双层)d)按发动机的位置(前置后驱动、中置后驱动、后置后驱动);5 载货汽车分类:a) GB 9417-88 ―按厂定最大总质量(微型、轻型、中型、重型);b)GB/T 15089-2001 ―按最大设计总质量(N1 / N2 / N3 );c)GB/T 3730.1-2001 ―按用途(普通、多用途、全挂牵引、越野、专用作业、专用货车);d)按驾驶室结构—长头、短头、平头、单排、双排司机座等;e)按货箱型式—栏板式、自卸式、厢式、罐式、平台式、蓬式、牵引半挂式等;6 越野汽车分类a) GB 9417 - 88 ―按厂定最大总质量(轻型、中型、重型、超重型型);b) GB/T 15089-2001 ―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及N / M类(M1G / N1G;N1G / N2G / M2G / M3G;N3G / M3G。
汽车分类及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5000 kg载客车辆。
2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
号 束、变速器操纵类型) 码 号
速器操纵类型)
代码
1
液 压 制 动、手 动 变 速 器
0
5
液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手 动 变速 器
A
2
气 压 制 动、手 动 变 速 器
1
6
气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手动变速器
B
3
液 压 制 动、自 动 变 速 器
2
7
液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1)客 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 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也有双层的, 也可牵引一挂车。
a.小型客车: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 的客车。
(2)货 车: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 牵引一挂车均可。
a.普通货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 货物的货车。 b.多用途货车: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 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个以上的乘客的货车。
序 号
含义(车辆的类型)
代 码
序 号
含义(车辆的类型)
代 码
1
轿车 Passenger car
P8
小型客 Mini-Bus
GB 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 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3.4.1 O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750kg 的挂车。 3.4.2 O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750kg,但不超过 3500kg 的挂车。 3.4.3 O3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 3.4.4 O4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2 L2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 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5 L5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
过 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 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 GB/T 3730.1-2001 中 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 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 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 N1、N2或是 N3 类。
汽车分类及使用
一、根据GB/T 15089—2001国家标准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一、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五种类型。
1. L类车辆:
它是指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根据车辆使用的热力发动机排量、车轮数,又分为L1、L2、L3、L4和L5五类
2.M类车辆:
承载式车身的汽车没有刚性车架,只是加强了车头、侧围、车尾、底板等部位,发动机、前后悬架、传动系统的一部分等总成部件装配在车身上设计要求的位置,车身负载通过悬架装置传给车轮。承载式车身除了其固有的乘载功能外,还要直接承受各种负荷力的作用。承载式车身不论在安全性还是在稳定性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它具有质量小、高度低、装配容易等优点,大部分轿车采用这种车身结构。
1. 货车
又称为载货汽车、载重汽车、卡车。主要用来运送各种货物或牵引全挂车。货车按载重量(1.8吨、6吨、14吨)可分为微型、轻型、中型、重型四种。
2. 越野汽车
主要用于非公路上载运人员和货物或牵引设备,一般为全轴驱动。按驱动型式可分为4×4、6×6、8×8几种。
3. 自卸汽车
指货箱能自动倾翻的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有向后倾卸的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均可倾卸的两种。
4. 牵引汽车
专门或主要用来牵引的车辆。可分为全挂牵引车和半挂牵引车。
5. 专用汽车
为了承担专门的运输任务或作业,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的车辆。
6. 客车
指乘坐9人以上,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长度(3.5米,7米,10米,12米),可将客车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五种。
5.G类车辆:
指满足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中机函附件: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附件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4 术语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
如下图:5.1企业名称代号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5.3主参数代号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
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
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汽车分类及使用
5. 专用汽车
为了承担专门的运输任务或作业,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的车辆。
6. 客车
指乘坐9人以上,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长度(3.5米,7米,10米,12米),可将客车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大型、特大的小型载客车辆。根据发动机排量大小(1升、1.6升、2.5升、4升),可分为微型、普遍级、中级、中高级和高级轿车五种。
轿车按照发动机排量划分——
有微型轿车(1升以下)、轻级轿车(1-1.6升)、中级轿车(1.6-2.5升)、中高级轿车(2.5-4升)、高级轿车(4升以上);
客车按照长度划分——
有微型客车(不超过3.5米)、小型客车(3.5-7米)、中型客车(7-10米)和大型客车(10米以上);
货车按照载重量划分——
新标准废除“轿车”的名称而改称“乘用车”,被认为是对传统观念的变革,它将改变传统观念将轿车视为奢侈品的思想,回复到主要是一种代步工具的概念。
一、根据GB/T 15089—2001国家标准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一、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五种类型。
2.按发动机的位置进行分类
3.按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4.按发动机位置和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5.高速公路对汽车的分类
2. 越野汽车
主要用于非公路上载运人员和货物或牵引设备,一般为全轴驱动。按驱动型式可分为4×4、6×6、8×8几种。
3. 自卸汽车
指货箱能自动倾翻的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有向后倾卸的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均可倾卸的两种。
4. 牵引汽车
专门或主要用来牵引的车辆。可分为全挂牵引车和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对照表格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M3
>5000kg
N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机动车辆
N1
≤3500kg
最大设计总质量
N2
>3500kg且≤12000kg
N3
>12000kg
O
根据GB/T15089—2001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五种类型:
分类
定义
备注
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
2轮
≤50ml
≤50km/h
轻便2轮摩托车
L2
3轮
≤50ml
≤50km/h
轻便3轮摩托车
L3
2轮
>50ml
>50km/h
2轮摩托车
L4
正3轮
>50ml
>50km/h
正三轮摩托车
L5
偏3轮
>50ml
>50kmபைடு நூலகம்h
偏三轮摩托车
M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
≤9座
/
M2
>9座
≤5000kg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O4
0-750-3500-10000-MAX
G
满足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GB T 15089 整车分类
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 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3.5.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 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 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 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 项: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 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 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 辆。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 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 立。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 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汽车分类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是指按照《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全时四驱、分时四驱和适时四驱系统分类目前,四驱系统一般分为:全时四驱、分时四驱和适时四驱。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说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已于2001年7月3日对外发布,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
GB/T15089-2001主要用于型式认证,是型式认证各技术法规适用范围的依据;GB/T3730.1-2001是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新颁布的两个新国标在按用途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车概念,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
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颁布实施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代替GB/T3730.1-19881 范围本标准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类型给出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为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2 术语和定义2.1 汽车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2.1.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见表1)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牵引一辆挂车。
注:表1中2.1.1.1-2.1.1.6给出的乘用车也可俗称轿车。
表12.1.2 商用车辆 COMMERCIAL VEHICLE(见表2)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表22.2 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特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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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 动。
GB/T 15089—2001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 1997 年 11 月发布的 ECE R.E.3 修订本 1 的附件 7《机动车辆及挂车 的分类》及
其修订本 1 的修正案 2,是对 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 与 ECE
R.E.3 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3.1.5 L5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
过 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 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 GB/T 3730.1-2001 中 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 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 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 N1、N2或是 N3 类。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
3.5.3 N3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 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 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 G 类车辆。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1 N1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车辆。 3.3.2 N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 3.3.3 N3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 3.3.4 说明 3.3.4.1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 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 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4.2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 被视为货物。 3.4 O 类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 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 的载客车辆。 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 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 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4 说明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
类
代替 GB/T 15089-1994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 L 类、M 类、N 类、O 类、G 类。
3.5 G 类
指依据 3.5.4 提出的检测条件和 3.5.5 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 M 类、N 类的 越野车。
3.5.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 G 类车 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 辆。
3.4.5 O2 类、O3类、O4 类挂车是 GB/T 3730.1-2001 中 2.2 中的一种。
3.4.6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 GB/T 3730.1-2001 中 2.2.2 和 2.2.3)而言,对挂车分 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 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3.5.5.4 前后轴之间的离地间隙 指地面与两轴之间最低点之间的距离,见图 4。
多轴并装车桥视为单轴。 3.5.5.5 轴下离地间隙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若为双车轮轮胎,则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 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 5)。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0°;
纵向通过角≥20°;
前轴离地间隙≥180 mm;
后轴离地间隙≥18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 mm。
3.5.2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2000kg 的 N1类、N2 类、M2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12000kg 的 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 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 G 类车辆。
3.2.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 GB/T 3730.1-2001 中 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3.2.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 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 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N 类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 GB/T 3730.1—2001;
6.增加了 G 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 2 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2 L2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 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
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4 L4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 过 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并且 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5°; 纵向通过角≥25°; 前轴离地间隙≥250 mm; 后轴离地间隙≥25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 mm。 3.5.4 载荷和检测条件 3.5.4.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 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3.5.4.2 除 3.5.4.1 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3.5.4.3 通过简单的计算来验证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和 30%)。必要时,可以要 求提交相关型式的车辆,以进行实际试验。 3.5.4.4 当测量接近角、离去角和纵向通过角时,不考虑后下部防护装置。 3.5.5 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和离地间隙的定义和图示 3.5.5.1 接近角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前车轮轮胎相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夹角,这样,在车辆前轴的前 方,车辆的所有点都位于切平面之上,而且车辆上的所有刚性部件(除踏板外)也都应位于此 切平面上方,见图 1。
1.标准题目按照 ECER.E.3 附件 7 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
M1 类不再细分为
M 、M ; 1(a)
1(b)
3.M2、M3类中细分为 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 L 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 L 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 40km/h 修订为 50km/h;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 类
如果必要,可将几个轴的轴下离地间隙按其顺序排列出来,例如:280/250/250。 3.5.5.6 组合符号
符号 M 和 N 可以同符号 G 组合使用,例如,N1 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 N1G。
3.5.5.2 离去角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后车轮轮胎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加角,这样,在车辆最后轴的后 部,车辆上所有点和刚性部件都位于这个平面之上,见图 2。
3.5.5.3 纵向通过角 指在静载下,垂直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分别与前、后车轮轮胎相切,相交并与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