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执法案例分析——以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为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执法案例分析——以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为例
孟天友;罗忠志;温玉峰;何加兴
【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
【年(卷),期】2024()5
【摘要】以毕节市水务局查处的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件为例,从执法主体合法、“一案两卷”办案、自由裁量适当、法制审核规范、留置送达有效等方面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探讨了案例中执法主体、征收标准和违法成本等问题,可为规范执法、以案释法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孟天友;罗忠志;温玉峰;何加兴
【作者单位】毕节市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毕节市水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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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4.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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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贵州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喀斯特生态环境 为主的脆弱生态 区 , 全省 9 %的县 市有喀 斯 5
特分 布, 喀斯特面积 占全省 土地 面积的 7.% L 。喀斯 特地 区 83 2 J
石多土少 , 成土速度 慢 , 植物 生 长缓 慢 , 环境 一 旦破 坏 , 土 流 水 失严 重 , 自我恢复能力 差 ; 同时 , 贵州 又处在 两江流域 ( 长江 、 珠
然 要 求
损害 ( 或保护 ) 环境资源 的行 为进行收费 ( 补偿 )提高该行 为 或 , 的成本 ( 或收益 )从 而激励损 害 ( 保护 ) 为的 主体减少 ( , 或 行 或
增加 ) 因其行为产生 的外 部不 经济 性 ( 或外 部经 济性 ) 达到 保 , 护环境资源 的 目的。水 土保持生 态补偿制 度 的建立 与实施 , 可 以增强全社会 的水 土保 持意识 , 加大对 以牺牲 资 源与环境 换取
生态 系统对干扰 的敏感 性和恢复 能力 。 后来 逐步 演变为 生态 保
护的经济手段 和机制 。现在我们所 指 的生态 补偿 , 是指 通过对
社会 的发展 , 贵州人 民迫切希望发 展经济 、 贫 困, 摆脱 强烈 呼吁
对所做 出的牺牲 给予适 当补偿 。
14 是 建设 社会 主 义生 态文 明、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必 . 构
发展 的重要 因素 。贵 州省 建立 水土 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 是 加快
构建和谐社 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必然要求 。
2 建立水土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的原则
2 1 谁 开 发 、 保 护 的 原 则 . 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 机制的必要性
11 符 合 国情、 . 省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26号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26号)毕节市水利局,毕节市各县(区)水利局: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贯彻中央和省委领导批示精神促进毕节实验区科学发展支持措施》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们分别承担毕节赛德水泥有限公司等293家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具体情况见附件)。
你们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第99号)等法规要求,及时对取水户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规定的行为,你们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本委托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我厅将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联系人:郑志宇联系电话:************附件:毕节市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和委托征收取水户名单贵州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毕节市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和委托征收取水户名单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序号委托征收取水户或项目名称行业类别建设规模毕节市水利局1毕节赛德水泥有限公司建材110万吨2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化22万吨甲醇3毕节市垭关煤矿采掘30万吨4大方县瓜仲河水电站水利0.328万千瓦5大方水泥厂建材1250吨/天6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石化3×160kt/a7大方县城区及周边地区抗旱应急供水工程水利8.76万人,日供水1.47万立方米8大方县对江煤矿采掘60万吨/年9大方县银都煤矿(新建)工程采掘60万吨/年10大方县白布煤矿(一期)新建工程采掘60万吨/年11大方县马干山煤矿改扩建工程采掘45万吨/年12大方县高店煤矿采掘45万吨/年13大方县龙泉矿井(一井)采掘30万吨/年14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15大方县高店乡营兴煤矿(新建)工程采掘30万吨/年16大方县凤山乡大营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17大方县大山乡正达煤矿(新设矿权工程)采掘30万吨/年18大方县三元乡穿底场煤矿(新建)工程采掘30万吨/年19大方县百纳乡大园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0大方县凤山乡凤山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1大方县凤山乡金岩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22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3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变更)工程采掘30万吨/年24贵州天瑞水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喻贵水泥有限公司)建材2000吨/天25贵州黔北矿区黔西区杨柳煤矿采掘90万吨/年26黔西县鑫昇煤业有限公司谷里煤矿采掘90万吨/年27黔西县桂箐煤矿采掘60万吨/年28黔西县柏杨煤矿采掘60万吨/年29黔西县龙场煤矿采掘60万吨/年30黔西县高山煤矿采掘60万吨/年31贵州省黔西县箐口煤矿采掘60万吨/年32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采掘45万吨/年33黔西县中金煤矿区雷公山煤矿采掘45万吨/年34贵州省黔西县中金煤矿区挖陇沟煤矿采掘45万吨/年35黔西县洱海煤矿采掘45万吨/年36黔西县官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37黔西县金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38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39黔西县金兰煤矿采掘30万吨/年40黔西县新益煤矿采掘30万吨/年41黔西县六勒煤矿采掘30万吨/年42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来煤矿采掘30万吨/年43黔西县大关镇郁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44黔西县大关镇垅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45黔西县绿化乡四方井煤矿采掘30万吨/年46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47黔西县新仁乡文化煤矿采掘30万吨/年48黔西县花溪乡鑫黔煤矿采掘30万吨/年49黔西县沙井乡高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50金沙县安、大、新农村饮水安全长距离管道输水试点工程水利205.21万m3/年51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采掘90万吨/年52新化乡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采掘90万吨/年53贵州能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孔煤矿)采掘60万吨/年54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永晟煤矿)采掘60万吨/年55金沙县高坪乡大运煤矿采掘60万吨/年56金沙县安洛乡龙宫煤矿二矿采掘45万吨/年57新化乡贵源煤矿采掘45万吨/年58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矿采掘45万吨/年59金沙县金泰煤矿采掘30万吨/年60贵州金沙县盛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掘30万吨/年61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62金沙县玉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63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64金沙县云海煤矿采掘30万吨/年65金沙县石板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66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67金沙县兴安煤矿采掘30万吨/年68贵州金沙县安能煤矿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69金沙县岚头镇红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0金沙县新化乡腾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71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采掘30万吨/年72金沙县高坪乡金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73贵州省金沙县新化煤矿五号井采掘30万吨/年74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采掘30万吨/年75金沙县方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6金沙县茶园乡荒田坝煤矿采掘30万吨/年77金沙县安洛乡枫香林煤矿采掘30万吨/年78金沙县长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9贵州省林华矿业集团公司林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80金沙县太平乡平雁煤矿采掘30万吨/年81金沙县沙土镇熊家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82金沙县西洛乡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83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84贵州省金沙县新化煤矿一号井采掘30万吨/年85织金县黔贵水泥厂建材100万吨/年86马家田煤矿采掘60万吨/年87珠藏镇凤凰山煤矿采掘45万吨/年88三塘镇四季春煤矿采掘45万吨/年89牛场镇小河口煤矿采掘45万吨/年90少普乡大雁煤矿采掘30万吨/年91阿弓苍海煤矿采掘30万吨/年92少普乡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93少普乡兴隆煤矿采掘30万吨/年94城关镇沟沟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95城关镇兴旺煤矿采掘30万吨/年96城关镇富祥煤矿采掘30万吨/年97珠藏镇红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98绮陌乡平桥丰河煤矿采掘30万吨/年99三甲乡三甲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0白泥乡双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1马场乡腾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2织金县熊家场乡织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3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4珠藏镇金龙川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5少普乡牛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6化起镇江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7织金县以那镇宝山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8城关镇兴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9白泥乡金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0金象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1城关镇辉煌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2猫场镇检槽田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3三塘镇秀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4熊家场乡金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5绮陌乡兴荣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6三塘镇安桂良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7实兴乡实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8纳雍县海雍水电开发公司底纳水电站水利0.64万千瓦纳雍县水泥厂建材3200t/d120纳雍县洞口煤矿采掘60万吨/年121纳雍县多拱煤矿采掘60万吨/年122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采掘45万吨/年123纳雍县义中煤矿采掘45万吨/年124纳雍县安家大土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5纳雍县张家湾镇金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6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30万吨/年127纳雍县新房乡迎新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8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9纳雍聂家寨群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0纳雍县高原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1纳雍县张维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2纳雍县三雍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3纳雍县董地煤矿采掘30万吨/年纳雍县新房乡大圆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5纳雍县夫康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6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7纳雍县昆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8纳雍县左鸠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9纳雍县新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0纳雍县大岭岗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1纳雍县沙田煤矿新建30万吨/年142纳雍县鬃岭镇鲁黔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3纳雍县狮子山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4纳雍县王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5贵州威宁润基水泥有限公司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材0.32万吨/天146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147赫章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30万吨/年148财神镇青松煤矿采掘30万吨/年妈姑镇何家冲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0六曲河镇拉苏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1野马川镇水井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2赫章县松林坡乡黄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3达依乡达依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4松林坡乡拱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5贵州林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林煤矿采掘90万吨/年156贵州润景能源白岩脚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157金坡乡黔金煤矿采掘45万吨/年158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9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0金坡乡坤元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1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2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163黔西县金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黔西县黔鑫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5大方县普底乡前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6黔西县仁和乡林场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7黔西县仁和乡竹林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8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9普底乡金象煤矿采掘30万吨/年七星关区水利局1毕节市杨家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毕节市阴底乡瑞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3毕节市千溪乡路朗煤矿采掘15万吨/年4毕节市大梨树煤矿采掘15万吨/年5毕节市宝黔煤矿采掘15万吨/年6毕节市长春堡镇永佳煤矿采掘15万吨/年7毕节市水箐镇阿拉寨煤矿采掘15万吨/年8毕节市金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大方县水利局1大方县东关乡宏富德煤矿(整合)工程项目采掘15万吨/年2大方县马场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3大方县渝发煤矿(整合)工程采掘15万吨/年4大方县凤山乡新民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5大方县黄泥塘镇庆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6大方县星宿乡瑞丰煤矿(扩界扩能)工程采掘15万吨/年7大方县青龙山煤矿(新设矿权)工程采掘15万吨/年8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9大方县星宿乡阳箐煤矿(整合)工程采掘15万吨/年10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整合)工程项目采掘15万吨/年11大方县竹园乡迎峰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黔西县水利局1黔西县沙井乡安源煤矿采掘15万吨/年2黔西县铁石乡大坝煤矿采掘15万吨/年3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黔西县花溪乡大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5黔西县花溪乡洪水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黔西县新仁乡大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7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阳和煤矿采掘15万吨/年8黔西县永兴乡丰源煤矿采掘15万吨/年9黔西县中建乡红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黔西县雨朵镇荣辉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黔西县五里乡宏和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黔西县谷里镇煤炭岗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黔西县谷里镇江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4黔西县羊场乡滚占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15黔西县太来乡鸿运煤矿采掘15万吨/年16黔西县太来乡岩脚煤矿采掘15万吨/年17黔西县泰来长江煤矿采掘15万吨/年18黔西县协和乡顺发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水利局1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采掘21万吨/年2玖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掘15万吨/年3金沙县渝南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5金沙县新化乡繁星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金沙县安洛乡路边煤矿采掘15万吨/年7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采掘15万吨/年8金沙县化觉乡金川煤矿采掘15万吨/年9金沙县高坪乡硫磺坡煤矿15万吨/年10金沙县西洛乡前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金沙县金源煤矿南井采掘15万吨/年12新化乡金鸡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新化乡中心煤矿二号井采掘15万吨/年14金沙县安洛乡祥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5金沙县新化乡金凤煤矿采掘15万吨/年16金沙县化竹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采掘15万吨/年18金沙县新化乡太上煤矿采掘15万吨/年19金沙县黄岩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0金沙县木孔乡竹林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1金沙县小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22金沙县源村乡回归煤矿采掘15万吨/年23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4金沙县高坪乡金凤煤矿15万吨/年25金沙县白坪煤矿采掘15万吨/年26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采掘15万吨/年27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采掘15万吨/年28金沙县安洛乡剪干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9金沙县安洛乡金峰煤矿采掘15万吨/年30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31金沙县茶园乡兴民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采掘15万吨/年33金沙县沙土镇毛粟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34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采掘15万吨/年35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采掘15万吨/年36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采掘15万吨/年37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采掘15万吨/年38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采掘15万吨/年织金县水利局1板桥乡闽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2珠藏镇磨石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3珠藏镇兴发煤矿采掘15万吨/年4万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5龙桂煤矿采掘15万吨/年6赣贵煤矿采掘15万吨/年7桂果镇华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城关镇七公里煤矿采掘15万吨/年纳雍县水利局1纳雍县勺窝乡中井煤矿采掘21万吨/年2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采掘21万吨/年3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张维普洒煤矿采掘21万吨/年4纳雍县鬃岭镇左家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5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采掘15万吨/年6纳雍县向阳煤矿采掘15万吨/年7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8纳雍县鬃岭镇金欣鑫煤矿采掘15万吨/年威宁县水利局1威宁县炉山镇连昌煤矿采掘15万吨/年2大湾煤矿技改扩能西井采掘15万吨/年3威宁县龙场镇半边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4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5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6威宁县海拉乡小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7威宁县金钟镇大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赫章县水利局1安乐溪乡安乐溪煤矿采掘15万吨/年2河镇乡河镇煤矿采掘15万吨/年3德卓乡德卓煤矿采掘15万吨/年4城关镇城关煤矿采掘15万吨/年5古基乡古基煤矿采掘15万吨/年6可乐煤矿采掘15万吨/年7双坪乡双坪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古达乡古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9六曲河镇兴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哲庄乡哲庄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松林坡乡腾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威奢乡威奢煤矿采掘15万吨/年14罗州乡罗州煤矿采掘15万吨/年百管委水利局1大方县华城煤矿采掘15万吨/年2大方县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采掘15万吨/年3黔西县仁和乡鑫鑫瑶朝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黔西县红林乡春光煤矿采掘15万吨/年5大方县百纳乡大转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黔西县金坡乡金隆煤矿采掘15万吨/年7黔西县红林沟底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大方县黄泥塘镇庆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9大方县百纳乡化育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大方县百纳乡玉龙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大方县大水乡大安煤矿采掘15万吨/年——结束——。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一)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二)灌溉工程设施;(三)地方水电工程设施;(四)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五)水利供水工程设施;(六)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七)水文、防汛、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工程设施;(八)与水利工程相配套的有关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水利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进行行业管理,并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作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明晰产权,防止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侵占、污染工程水域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第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吉林省西藏目前还没有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福建省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
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
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
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
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贵州省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
5元.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青海省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0元计收。
(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如下表: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计算。
(四)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的2~5%计收。
磷矿缴纳各种费用统计表
2
工程监理费
650万
3
水土保持监理费
120万
4
水土保持监测费
180万
5
征地补12492元/亩, 林地13533元/亩,其 他农地11451元/亩 灌木林地3元/平方 米,经济林林地6元/ 平方米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4元/吨
8
矿业权价款缴纳费
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 《关于完善矿业权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 ×价款缴纳标准(2元 纳标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 /吨) 20元/平方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7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 福泉市人民政府福府函[2008]163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工 程征地占林地林木补偿》(黔南府发[2009]31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育 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按林木产品 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各种费用计提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标准 缴纳依据及说明
1
按工程实际占有地表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 七条 性征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按工程投资3.2亿元 做基价,以直线内插法计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 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穿岩洞及大塘矿 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水保 [2009]169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水利 部第l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SL277-2002);《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 (穿岩洞及大塘矿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黔水保[2009]169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 [2009]31号 财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 《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章节设置和有关内容变化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章节设置和内容的具体说明根据2010年8月5日贵州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研讨会的明确和统一的形成的技术评审要点,结合方案技术评审的实践,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各章节的具体的设置和内容调整情况作如下具体说明,供方案技术评审时参考。
本说明中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水保监[2008]8号文“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为准。
1综合说明按12个二级目录进行描述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依据主体设计综合说明或审查意见来写,明确项目建设对所在地区、所属行业、所属企业的意义,说明项目在相关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说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休时由何单位编制和审查审批情况和支撑性文件及相关专题进展情况。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评审情况。
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直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服务期、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等,只写结果不讲确定原因。
1.3项目概况先介绍主体工程设计的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土石方开挖回填量、投资、工期等项目基本情况,再介绍水土保持方案增加的内容。
简述项目建设位置、规模、设计标准、项目组成、项目占地、移动土石方量、取(弃)土场(排矸场、贮灰场、尾矿库)数量与规模、燃料供应与运输、输电与通信线路、水源与供水管管线、厂(场)外排水管线、厂(场)外道路、开竣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工程投资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
矿山类项目,还应介绍矿田境界范围、资源可采储量、开采年限、开采方式、接替计划、首采区简况。
改扩建项目、整合项目应说明与原有项目的依托关系,例如利用原项目占地、道路、输电、供排水设施等内容。
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跨 行政 区域 项 目 水 土保 持 方案 由 其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受 理生 产建设 单 位水 土保 持方 案 审 批 申 请 后
,
应 当 在 同 级 电 子政 务 网 或 水利 网 等媒 水 土保 持措 施设 计 应满 足 休
)
植物措施 总面 积减少
%以上的
;
(
三
)
水 土 保持 重要 单位 工程措 施体 系 发生 变化 或者需 要提 髙 弃 渣场堆 渣量达 到
,
,
可 能 导 致 水土 保 持功 能 显 著 降 低或丧 失 的
,
。
第 十二条 于
1
在水 土保持 方案 确 定 的弃渣 场外 新设弃 渣场
20%
堆 渣量超 过
。
,
指 导县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 开 展水
县级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县縣 以 上立 项 的 生产 建设项 目 的 管 理
,
协 助上级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开 展 本
-
73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
1
7
年第
7
期 部 门 文 件
行政 区 域 内 的水 土保持 管 理工作
、
、 、
:
一
,
,
依 据水 土保持 法等有 关规定
同意
,
,
制 定 了 馈 州 省 生产 建设 项 目 水土 保持 管理 办 法
。
(
试行
)
》
,
经省 人 民 政 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务一体化和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四章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五章输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水价的计价方式第八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省内除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06月16日 16时20分 70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资源能源“水土保持”“补偿费”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代为治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四)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黔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7〕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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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7〕6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审批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黔水呈〔2017〕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以加强江河两岸及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预防为重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要帮助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五、你厅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结束——。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监督检查、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六条凡在省境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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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代为治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
的;
(三)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四)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
(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