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日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贵阳市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漂流、停泊及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水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市及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职责。
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航务管理机构实施水上客货运输、航道和码头管理。
第五条旅游、园林、城建、水电等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的水库、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域内,负责游览船舶、排筏、漂流器具、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农业(渔政)、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排筏、漂流器具、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或扣留。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八条各类船舶应当依法办理船舶检验、登记。
营业性客、货运输船舶和非营业性的工程、公务船舶,由区、县(市)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其中,航行水域跨区、县(市)的,由市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检验。
通航项目管理制度
通航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运营效率,保障飞行安全,保障通航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和从事通航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通航项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规运营、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航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航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通航项目管理行为,保障通航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通航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认定和运营资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通航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负责通航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七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通航项目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通航项目管理人员第八条通航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通航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航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航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通航项目管理规定,保障通航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通航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保障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通航项目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航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投资、项目运营和项目评估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全过程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通航项目管理程序应当包括飞行计划编制、飞行任务分配、飞行指挥调度等内容,确保飞行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通航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保障通航项目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通航项目管理监督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航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通航项目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通航项目管理责任,保障通航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通航机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机场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飞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及监督执行。
2. 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 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设立,负责具体业务的执行。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1. 航空部门:负责航班运行管理、机场设施维护、飞行安全保障等。
2. 运营部门:负责航班运营、地面服务、旅客服务等工作。
3.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5. 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司将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飞行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3. 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迅速响应。
4.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航班运行管理第七条航班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有关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2. 确保航班运行安全、准点、高效。
3.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需求。
第八条航班运行管理包括:1. 航班计划编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航班计划。
2. 航班运行监控:实时监控航班运行情况,确保安全。
3. 航班延误处理:制定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4. 航班取消处理:制定航班取消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旅客权益。
第五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公司将服务质量作为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服务质量管理包括:1. 旅客服务:提供优质旅客服务,包括值机、安检、登机、行李服务等。
2. 地面服务:提供高效的地面服务,包括航空器维护、加油、机务保障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黔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5月27日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快以安顺市为核心、辐射带动贵阳市和遵义市的航空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全国重要航空产业基地,推动安顺市在推进“四新”“四化”中作示范走前列,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航空装备制造业发展(一)“一企一策”支持中航贵飞改革发展,不断提升先进航空装备研制能力,加快构建体系完整、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航空主机产业链。
(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顺市人民政府。
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含安顺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二)加快培育壮大通用航空制造产业,对新取得通用航空器整机和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实现市场化销售的航空企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三)大力发展航空配套产业,支持高温合金、钛合金、复合材料、锻铸机加、飞机及发动机零部件制造等企业集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项目,统筹省军民融合及航空产业发展、省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新上规入统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统筹省服务业引导等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加快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无人机试验试飞基地、航空新材料生产基地、中小型飞机机轮刹车系统研发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龙滩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龙滩库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该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客船、游艇、游览船、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贵州省地方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库区周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龙滩库区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第五条船舶在库区航道内航行,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并与水上助航标志、养殖网箱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船舶在追越前方船舶时,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第七条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第八条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第九条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十条船舶在驶进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谨慎驾驶,并按规定鸣放声号。
第十一条船舶经过支流叉河口、施工水域、停泊区、渔业养殖区、渡口、引航道等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船速,谨慎驾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和浪损。
第十二条高速船航行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船。
高速船在限速航段航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除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龙滩工程施工及安全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无关船舶驶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龙滩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编制省内机场布局规划。
通航机场管理制度
通航机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通航机场的管理行为,保障通航运行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维护通航机场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通航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通航飞行、地面服务、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机场管理机构1. 通航机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内部管理和运营工作。
2. 管理机构由机场主管部门指定,承担机场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 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机场各项事务。
四、人员管理1. 通航机场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 机场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通航机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资质,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背景。
3. 通航机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表现进行激励和约束。
五、飞行管理1. 通航机场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飞行管理制度,确保通航飞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对通航飞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3. 机场应对通航飞行的起降、停放、加油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可靠。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通航飞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地面服务管理1. 通航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地面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地面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2. 机场应为通航飞行提供必要的地面服务设施和保障措施,满足通航飞行的要求。
3. 机场管理机构应对地面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地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 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地面服务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地面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七、维护管理1. 通航机场应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机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对机场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
3. 机场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简论贵州通航管理现状及对策
简论贵州通航管理现状及对策作者:周承芳来源:《珠江水运》2014年第10期摘要:通过对国内外水电枢纽通航设施管理体制进行调研分析,结合贵州通航管理自身的特点,论证采取符合贵州省情的通航管理体制模式,不仅有利于枢纽通航建筑物的通航过坝能力的充分发挥,保障船舶过坝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同时对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挥综合效益均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为贵州水电枢纽通航管理体制模式选择提供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通航管理体制模式现状对策研究贵州位于祖国大西南,是一个不沿海、不沿边、不沿大江大河的内陆省份,区位相对封闭,缺少优势。
但贵州是自然资源丰富的省份之一,在能源、矿产、生物、旅游资源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突出优势。
其中水能资源蕴藏量为1874.5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可以称得上是“非水网地区的水网地区”。
随着水电开发的加快,天然河流航道条件得到很大改善,通航里程也有较大的增长。
电站蓄水后形成的库区通过支汊沟壑连接更多城镇、村寨、矿产区和旅游景点,富裕的水深、平静宽阔的水面为航运发展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水运具有运量大、占地少、能耗低、对环境影响小等多种优势,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运输方式。
对此,国务院2011年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把大力加快全国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10年左右时间建成我国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水运体系;国务院2012年2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贵州省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要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研究打通连接长三角和珠三角的水运通道,加快库区和旅游航运开发。
随着乌江各级水电枢纽的建成,水电枢纽通航管理体制成为贵州水运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
因此,建立和创新贵州水电枢纽通航设施管理体制,是贵州省贯彻落实两个国发2号文件精神,抓住国家重视内河水运发展重要机遇加快省内水运发展的重要举措。
1.国内水电枢纽通航管理体制现状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900余座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模式的调研结果,目前国内具有发电效益的枢纽,其通航设施管理体制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水利水电业主建设并统一管理模式,即发电设施和通航设施统一由水利水电业主(电力部门)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所有费用由电站全权负责。
通航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通航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文通航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通航公司的经营秩序,提升通航公司的经营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通航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等。
第三条通航公司应当将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宣传,并建立相关培训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通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行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五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通航公司应当制定人力资源招聘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择优录用人才。
第七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通航公司应当制定员工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
第九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的收入合理和公正。
第十条通航公司应当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通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财务法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第十三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合理的资金调度和运用。
第十四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日常经营成本。
第十五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工艺和质量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十七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物资管理制度,确保物资的采购、仓储和使用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八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生产计划制度,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
第十九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通航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标准要求。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治理,爱护水路交通秩序,保证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治理与爱护,港口经营与治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治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进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治理机构和海事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治理机构和海事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水路交通进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进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省水路交通进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进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爱护,符合水路交通进展规划、差不多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爱护治理,保证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鼓舞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建设。
第九条设置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审批前应当由当地海事治理机构对渡口安全条件和申请单位的安全治理能力进行论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黔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通航机场相关规章制度内容
通航机场相关规章制度内容导言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通用航空机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通航机场的规章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
本文将就通航机场相关规章制度做详细介绍。
一、机场营运规章1.1 机场管理部门通航机场的管理部门是机场管理局,负责对机场的管理和监督。
机场管理局应当设立机场办公室,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1.2 机场使用规定通航机场应当遵守民航规定,保证机场设施安全、运行畅通。
对于进出机场的航空器和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
1.3 机场秩序维护保持机场秩序的良好,是通航机场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对于未经批准进出机场的航空器和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机场管理局。
1.4 机场服务保障通航机场应当提供必要的航空服务设施,确保航空器的顺利和安全使用。
对于机场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机场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1.5 机场安全管理通航机场应当严格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管理局应当加强飞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二、飞行运行规章2.1 飞行许可规定通航机场应当对飞行运行进行许可审批,确保飞行活动的合法合规。
飞行运行的许可应当包括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航空器状态等方面的审核。
2.2 飞行技术要求通航机场应当要求飞行器按照规定的飞行程序和标准进行飞行。
对于飞行员的飞行技术和飞行操作,也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
2.3 飞行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是通航机场的重要任务。
机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的飞行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飞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2.4 飞行事故处理对于发生的飞行事故,通航机场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局并采取应急措施。
机场管理局应当着手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航空器管理规章3.1 航空器登记规定通航机场应当制定航空器登记管理制度,对航空器进行编号和登记。
登记过程中应当核对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技术状况,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3]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3〕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充分发挥水运载量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进一步改善水运基础设施条件,尽快形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水运体系,从2014年1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运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统筹、航电结合、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着力突出“通航道、建港口、增运力、建机制、育产业”五大重点,着力突破“航道提等、闸坝通航、筹资融资”三大难题,形成省地共建、区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构建“三出省、二达海”水运大通道,统筹推进水运、水利、水电协调发展,统筹水运与公路、铁路、机场的衔接,大力提升水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运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为贵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4年至2016年,全省完成水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
到2016年,全省高等级航道达到700公里以上,水运能力达2000万吨以上,港口码头吞吐能力突破3000万吨,水运交通有效连接37个产业园区,230个小城镇、42个旅游景区、46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29个城市综合体。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
,
理安排通 航设施 建设 、 运 行 、 维修 、 保养 和监督 管理 资金 。
企业投资建设的 通航 设施 ,
其运 行 、
维修 、
保养 等运 营资金 由 企业承担 。
鼓励 社会 资本依 法投 资建设 、 运 营 通航设施 。
第 八 条 通 航设 施 建设应 当 遵 守 相关 法律 、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规定 , 符 合 流域 综 合 规划 和水运 发 展 、
闸 坝建设 期 间难 以 维持 航道 原有 通 过 能力 的 ,
建设 单 位应 当采 取修 建 临时 航 道 、
安 排 翻坝 转运 等
补救措 施 ,
所需 费用 由 建设 单位 承担 。
在不 通航 的河流上 建设闸 坝 后可 以通航 的 ,
建设单 位应 当 同步 建 设通航 设施 或者 预 留 通 航 设施 建
本 条所 称 负 责航 道 管理 工作 的机 构 以 下 统称 航 道管理 机 构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 8 年 第 3 期
省 政 府 令
第 七 条 政 府 投资 建设 的 通航设 施 县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应 当 根 据经 济社 会 发 展水平 加 大投 入 合
省管 航道 通航设施 管理 区域报 省人 民 政府确 认 ,
其
他 航道 通航设 施 管理 区 域 报 同 级 人 民 政府 确 认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通 航 设 施 管理 工 作 的领 导 , 组 织 、 协 调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采
设位 置 。
第 十一条
在通 航设 施 建设工程 可行性 研究 阶段 ,
通航管理制度
通航管理制度一、绪论航空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它涵盖了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并受到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民航局的监督和管理。
航空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建立监管体系、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旨在维护航空市场秩序,促进航空产业稳健发展。
二、民用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1.组织结构(1)航空公司应依法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取得《民用航空运输证》的条件和程序。
(2)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并进行定期换届选举。
(3)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立公司总部和地方分部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2.安全管理(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
(2)航空公司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严格执行飞行安全、机务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3.运行管理(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飞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规范运行流程。
(2)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机务管理制度,确保飞机状态良好,保障飞机正常运行,减少非正常事件发生。
三、机场管理制度1.机场建设管理(1)机场建设应当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规划管理制度,保障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应未来发展需求。
2.机场运行管理(1)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航班保障、地面服务、客货运输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机场安全和飞行安全。
3.机场地面设施管理(1)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修维护机场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和运行正常。
(2)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机场环境管理制度,控制机场噪音、废气、污水等排放,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8〕5号1998年2月9日)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省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为了给我省交通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参照外省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指已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在建、新建、预备交通设施项目,以及其它重要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具体项目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时下达。
二、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包括线路、码头、站场及直接为线路、码头、站场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
三、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具体征地拆迁由项目法人与该项目沿线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并按照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及时拨付给沿线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沿线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对被征地拆迁的单位、个人进行补偿,并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在划定各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后,在该范围内抢建的各种设施、房屋及抢种的农、林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承担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各项目法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代征,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缴纳,并按先征后返、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于次年一季度按70%的比例返还给各项目法人,作为省对各项目建设的投入。
贵阳机场项目机械管理制度
贵阳机场项目机械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业也迅速发展。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是贵州省唯一一座国际机场,是贵州省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内外联系的枢纽。
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对贵州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机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贵阳机场项目的机械设备能够顺利、高效工作,安全运行,防止损耗,重视保养,使设备具有更长的使用期限。
二、机械管理体制机械管理主要分为设备管理、维修管理和保养管理,具体分工如下:设备管理: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机械设备,并建立设备档案,对机械设备进行监管和管理。
维修管理: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工作。
保养管理: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制定保养计划,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管理和检查。
三、机械设备的初验及验收1、机械设备采购人员在购买机械设备时,应仔细查看机械设备的配置、规格、价格等内容,并且要求销售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和相关手册。
2、机械设备采购后,应及时进行初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如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销售商解决。
3、机械设备采购人员应当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在机械设备档案中登记。
四、机械设备的档案管理及使用1、机械设备的档案应包括机械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买日期、进场日期、安装位置和用途等信息。
2、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说明书操作,严禁超载、超时使用。
3、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
五、机械设备的保养及维修1、机械设备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日常保养包括设备清理、润滑、调整机械部件;定期保养包括各种故障检查、换油更换滤芯或者维护维修。
2、机械设备维修应根据情况实行计划维修和紧急维修。
紧急维修包括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意外事故时立即进行的维修;计划维修包括对设备在规定时间进行的预防性维修。
3、机械设备保养和维修应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促进水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与船舶通行相关的运行方案制定、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上建设的,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或地形障碍而升降或通过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包括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助航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过闸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应符合流域(区域)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通航建筑物运行经费。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七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应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下简称运行方案),运行方案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同一枢纽的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由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八条运行方案应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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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通航设施管理,保障通航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航道效益,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修、保养等运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航设施,是指为保障船舶过闸而修建的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包括上下游口门区之间,与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的区域。
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渔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运营管理需要共同划定。
省管航道通航设施管理区域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其他航道通航设施管理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航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建立防汛、交通运输、电力调度和发电企业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通航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所辖通航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所辖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
省管航道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由省直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本条所称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航道管理机构。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投入,合理安排通航设施建设、运行、维修、保养和监督管理资金。
企业投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其运行、维修、保养等运营资金由企业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运营通航设施。
第八条通航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运发展、防洪、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划及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在通航河流上为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增建通航设施或者在不通航河流上为实现通航新建通航设施的,可以采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筹等方式筹资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筹等方式筹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可以收取船舶过闸费,主要用于有关通航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船舶过闸计费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设施,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设施或者预留通航设施建设位置。
第十一条在通航设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通航设施工程施工方案应当经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通航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由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大坝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在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下泄流量。
涉及航行安全的,应当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大坝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报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航道管理机构承担锚泊区管理、过闸船舶调度管理等工作;并可以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通航设施的运营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其所成立的通航设施运营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具体负责通航设施运行、维修、保养等运营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通航设施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二)保证通航设施上下口门区之间区域的设标定界、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三)及时开展闸室(承船厢)、引航道、口门区等区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四)分时段记录、监测每天水位及流量,并向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报告;(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在防汛期间,通航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做好通航设施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科学、合理的通航设施运行方案,并经航道管理机构组织防汛、安监、电力调度和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公布。
船舶过闸所需流量、水位及发电出力等变化幅度要求和通航设施运行时长等应当纳入通航设施运行方案。
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通航设施,应当昼夜运行。
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通航设施,每天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第十八条船舶过闸应当符合过闸规定,服从指挥,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严禁抢进抢出。
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船闸(承船厢)每满一闸通行1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3小时的,未满一闸也应当放行,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的等候时间起算。
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信息,禁止谎报、瞒报。
第十九条运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船舶,应当办理相关准运手续和安全检查手续,并安排单独过闸。
第二十条通航设施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的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向安全区域停泊,有序停靠;未申报过闸船舶,不得停靠在待闸锚泊区。
第二十一条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一)强行闯闸;(二)碰撞闸门;(三)装卸货物、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废弃物;(四)上下人员、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五)驶出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通航设备、设施和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过闸:(一)超过通航设施设计限制标准的;(二)无标志、标识或者标志、标识不能识别的;(三)船舶不适航或者船员不适任的;(四)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过闸情形。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内从事与通航无关的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等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通航设施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5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禁止破坏、擅自移动通航设施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暂停运行,并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航道、海事管理机构:(一)因防汛、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通航设施运行条件的;(二)遇七级以上大风、特大暴雨、能见度在30米以内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的;(三)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及通航安全地质灾害的;(四)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通航设施安全的;(五)通航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通航安全状况的;(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航的。
第二十六条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结合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电网运行安全和通航设施运行安全相关要求,制定通航设施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报送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上下口门区域之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航道管理机构、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集水位、流量、船舶过闸的实时视频数据及过闸船舶的相关资料信息,并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数据共享,及时向水运企业公布。
第二十九条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编制通航设施维修、保养计划,报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通航设施保养期间不停航。
第三十条通航设施的维修包括岁修、大修和抢修。
通航设施的岁修、大修应当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
同一通航河流上的通航设施尽可能在同一时段进行岁修和大修。
通航设施停航维修,船闸岁修时间不超过8日,大修时间不超过20日;升船机岁修时间不超过10日,大修时间不超过30日。
确需超出上述规定时间的,通航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提出维修方案,由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协调确定。
通航设施停航岁修、大修,应当提前30日由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停航公告。
通航设施需停航抢修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停航公告。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可以代履行,相关费用由通航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机构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通航建筑物是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隧洞等为保证船舶过闸而建造的设施。
(二)附属设施是指管理站房、机电、助航、通讯、锚泊区等为保证船舶过闸而建造的设施。
(三)过闸是指船舶经调度后,驶离待闸锚泊区,通过口门区、引航道、闸首、闸室(承船厢)过程的统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