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收费暂行规定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在贵阳市,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法律权益保障。
因此,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贵阳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贵州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贵阳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私自降低收费标准。
这就保障了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不会因为律师的收费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其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律师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标准包括起诉、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不同类型的服务。
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贵阳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案件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律师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回报。
再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种形式的。
除了按照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外,律师的收费形式也有多种,包括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按比例收费等。
不同的收费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确定合适的收费形式,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需要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收费形式和支付方式。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片叫好!贵州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定价!律师费由市场来定会成为趋势吗?丨律新社观察

一片叫好!贵州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定价!律师费由市场来定会成为趋势吗?丨律新社观察律新社丨陈文媛冯璞最近有一条消息让很多律师朋友振奋:贵州取消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律师收费由市场自主调节!这也是全国首个取消政府定价律师收费的省份。
律师收费问题一直是个讨论不休的话题!且不说很多律师吐槽,一些熟人不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就算了,还经常介绍一些拐弯抹角的朋友来,也不懂得咨询付费,让大家很为难。
律师的经验性投入最多,最大的成本是时间,但是很多人都不太知道。
更让很多律师心累的是,跟很多客户谈费用时,也要磨半天嘴皮子。
律师的工作是市场化的,能否实现市场化的收费?这一直是很多律师关心的。
因此,贵州的规定让很多人感觉很有“时代感”!10月10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和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在《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文件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律师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将议价权交还交易双方,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收费。
该《通知》还明确废止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
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和各类申诉案件律师服务定价由市场决定。
事实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应有行政力量介入、介入比例多少的争议由来已久。
律新社注意到,从2015年,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频繁就律师收费进行指导规定,到此次贵州省全面放开律师收费,花了仅仅不到一年时间,但这其中的跨速不容小觑。
律新社梳理了我国诸多省份的律师收费标准,同时采访了律师对市场自主调节律师收费的看法,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从国家指导向市场调节放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诸多地区都发布了新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标准。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完成受托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具体方式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个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风险责任、服务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收取费用的依据。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员,根据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能够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内容。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差旅费、鉴定材料费等内容。
其中,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的鉴定费用。
差旅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因出差、交通、食宿等产生的费用。
鉴定材料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根据鉴定需要,提供的鉴定所需的材料费用。
三、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收费;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收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违反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维护司法鉴定市场秩序。
四、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意义。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能够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乱象频发,促进司法鉴定市场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按一审或二审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
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贵州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司法厅黔价费(2002)358号文件
备注
阶段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
600元/月起价,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代书
代写诉讼文书
200-500元
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0元/件起价,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100元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
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费收取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其他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500-2000元/件
未办一审而办理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一审又办理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代理仲裁又办一审或办理二审的
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000-5000元/件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
2000-5000元/件
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
2000-8000元/件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3000元/件
分段累加收取
1万元以下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
100-500元/件
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
500-2000元/件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0-500元/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081adea58da0116c17492e.png)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收费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和任务。
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禁止乱收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第六条法定规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按照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兼顾合理利用资源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
第九条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条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性收费,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的证照,可按成本核收工本费。
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在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贵州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来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收取。
律师收费应当以时间、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方式一般包括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和按比例计费等。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时间工作的案件;按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收取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按比例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
再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律师个人资历、专业水平、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具有丰富执业经验、高知名度的律师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新入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最后,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公示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且在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当事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后收取。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应该全面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标 题: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颁布单位】:贵州省物价局【颁布日期】:2002-12-01【正 文】: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司法厅黔价费[2002]358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贵州省物价局(公章)贵州省司法厅(公章)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律师收费暂行规定抄报:省政府、国家计委、司法部抄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贵州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贵州律师费收费标准

HT-2020-0103 编号:
贵州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贵州律师费收费标准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1)标的额1万以下部分不低于6000元/件;(2)1万至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7%;(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6%;(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5%;(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6)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7)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2%;(8)2000万元至以上部分为1%
二、计时收费
1、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收费6000元/件~3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7000元/件~36000元/件;
3、一审阶段收费8000元/件~50000元/件;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1)标的额1万以下部分不低于6000元/件;(2)1万至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7%;(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6%;(4)50万元至100万元。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在贵阳市,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就贵阳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贵阳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时间收费,另一种是按照案件收费。
按照时间收费是指律师根据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来计费,这种形式在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和日常法律事务中比较常见。
而按照案件收费则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以及所涉及的利益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这种形式在诉讼案件和涉及较大利益的法律事务中比较常见。
其次,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是由贵阳市司法局和贵阳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贵阳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这就保障了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援助时不会因为律师收费过高而无法获得法律帮助,也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再次,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专业技能以及服务质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资历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收费会相对较高,因为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而一些新入行的律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来说会比较灵活。
最后,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透明度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双方对于收费标准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也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律师专业素养、法律服务质量以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合理、公正的收费标准是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希望贵阳市的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贵阳市财产案件律师费速算表(公式)

贵阳市财产案件律师费速算表(公式)
一、计费依据
《贵阳市律师服务收费平均价格》
筑律协[2017]6号附件2:《2015-2016年度贵阳市律师服务收费平均价格信息》
二、涉财产案件律师费速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n表示律师费;m表示财产标的金额
(1)标的额1万以下部分,不低于 6000 元/件;
(2)1万至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 7 %; n=m×7%+530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 6 %;n=m×6%+630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 5 %;n=m×5%+11300
(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 4 %;n=m ×4%+21300
(6)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 3 %;n =m×3%+71300
(7)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 2 %;n =m×2%+171300
(8)2,000万元至以上部分为 1 % n=m×1%+371300。
律师收费规范

律师收费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越来越频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重要的法律服务角色。
律师收费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因此律师收费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律师收费的必要性、收费模式以及规范执行方面入手,探讨律师收费规范的重要性。
首先,律师收费规范是必要的。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他们经历了长时间的专业培训和实践,具备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因此,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报酬。
律师收费规范的制定可以确保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出现价格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
其次,律师收费模式应该合理适当。
通常,律师的收费模式主要分为固定费用和按工时收费两种。
固定费用适用于一些常规的法律事务,费用固定,有利于客户进行预算和费用控制。
而按工时收费则适用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律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解决问题。
在制定律师收费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收费模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收费规范应该注重规范执行。
律师行业存在不同级别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水平也存在差异。
为了防止出现不同律师事务所收费悬殊的情况,律师收费规范应该设立一个参考标准,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范围和基准。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该公开透明地向客户提供收费详情,包括费用计算方法、预估费用和审计费用等。
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而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律师收费规范的执行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该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确保律师事务所按照规范执行收费。
对于违规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律师收费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收费规范,可以确保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黔南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黔南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随着当今社会越来越高的离婚率,离婚纠纷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一般离婚的财产纠纷是需要律师来处理的,这样对双方都是合理的,各省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收费也各有不同,都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条件来规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黔南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的问题,看看黔南是如何处理这个离婚纠纷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黔南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收费有一定的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离婚诉讼)、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2000元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 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4% 500001元至 1000000元部分 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 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安顺市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风险责任、服务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提供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服务业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具体方式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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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号】
【颁布时间】2002.12.0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帅事
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帅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帅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帅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帅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帅事务所向委
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
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
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
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
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
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
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摈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
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
酌减收取。
第六条其它:
1、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技前列各
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
2、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
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3、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
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4、委先人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时交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已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可以低于本标准最低数额收费或免费。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按照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黔财综[2002]9号)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
收费。
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变
更收费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按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
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贵州省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
共同签发的《关于下发<贵州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司
发律字[1990]09号)同时废止。
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