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黔南府函〔2023〕185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
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停止执行。
二、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xlsx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黔府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监督检查、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六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喀斯特生态环境 为主的脆弱生态 区 , 全省 9 %的县 市有喀 斯 5
特分 布, 喀斯特面积 占全省 土地 面积的 7.% L 。喀斯 特地 区 83 2 J
石多土少 , 成土速度 慢 , 植物 生 长缓 慢 , 环境 一 旦破 坏 , 土 流 水 失严 重 , 自我恢复能力 差 ; 同时 , 贵州 又处在 两江流域 ( 长江 、 珠
然 要 求
损害 ( 或保护 ) 环境资源 的行 为进行收费 ( 补偿 )提高该行 为 或 , 的成本 ( 或收益 )从 而激励损 害 ( 保护 ) 为的 主体减少 ( , 或 行 或
增加 ) 因其行为产生 的外 部不 经济 性 ( 或外 部经 济性 ) 达到 保 , 护环境资源 的 目的。水 土保持生 态补偿制 度 的建立 与实施 , 可 以增强全社会 的水 土保 持意识 , 加大对 以牺牲 资 源与环境 换取
生态 系统对干扰 的敏感 性和恢复 能力 。 后来 逐步 演变为 生态 保
护的经济手段 和机制 。现在我们所 指 的生态 补偿 , 是指 通过对
社会 的发展 , 贵州人 民迫切希望发 展经济 、 贫 困, 摆脱 强烈 呼吁
对所做 出的牺牲 给予适 当补偿 。
14 是 建设 社会 主 义生 态文 明、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必 . 构
发展 的重要 因素 。贵 州省 建立 水土 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 是 加快
构建和谐社 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必然要求 。
2 建立水土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的原则
2 1 谁 开 发 、 保 护 的 原 则 . 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 机制的必要性
11 符 合 国情、 . 省情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遵府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要求,为完善我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磷矿缴纳各种费用统计表
2
工程监理费
650万
3
水土保持监理费
120万
4
水土保持监测费
180万
5
征地补12492元/亩, 林地13533元/亩,其 他农地11451元/亩 灌木林地3元/平方 米,经济林林地6元/ 平方米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4元/吨
8
矿业权价款缴纳费
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 《关于完善矿业权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 ×价款缴纳标准(2元 纳标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 /吨) 20元/平方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7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 福泉市人民政府福府函[2008]163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工 程征地占林地林木补偿》(黔南府发[2009]31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育 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按林木产品 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各种费用计提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标准 缴纳依据及说明
1
按工程实际占有地表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 七条 性征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按工程投资3.2亿元 做基价,以直线内插法计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 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穿岩洞及大塘矿 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水保 [2009]169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水利 部第l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SL277-2002);《关于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 (穿岩洞及大塘矿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黔水保[2009]169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 [2009]31号 财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 《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行业承包发展前景与对策吉林省单位元/西藏目前还没有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福建省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 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 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行业承包发展前景与对策贵州省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第四条收费标准第五条(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0元计收。
第六条(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第七条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如下表: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计算。
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跨 行政 区域 项 目 水 土保 持 方案 由 其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受 理生 产建设 单 位水 土保 持方 案 审 批 申 请 后
,
应 当 在 同 级 电 子政 务 网 或 水利 网 等媒 水 土保 持措 施设 计 应满 足 休
)
植物措施 总面 积减少
%以上的
;
(
三
)
水 土 保持 重要 单位 工程措 施体 系 发生 变化 或者需 要提 髙 弃 渣场堆 渣量达 到
,
,
可 能 导 致 水土 保 持功 能 显 著 降 低或丧 失 的
,
。
第 十二条 于
1
在水 土保持 方案 确 定 的弃渣 场外 新设弃 渣场
20%
堆 渣量超 过
。
,
指 导县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 开 展水
县级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县縣 以 上立 项 的 生产 建设项 目 的 管 理
,
协 助上级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开 展 本
-
73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
1
7
年第
7
期 部 门 文 件
行政 区 域 内 的水 土保持 管 理工作
、
、 、
:
一
,
,
依 据水 土保持 法等有 关规定
同意
,
,
制 定 了 馈 州 省 生产 建设 项 目 水土 保持 管理 办 法
。
(
试行
)
》
,
经省 人 民 政 府
遵义各项收费标准
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以百得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收费)为例备注工商局一.开业注册登记费:1.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计收,最低收费50元。
2.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份按‰计收(注册资金超亿元的,超出部份不再收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300 元/户;一般企业100元/户。
三.营业执照副本费:10 元/证。
1600+10+100=1710元未包括:验资费1500元、代办费2000元、公司公章600元、银行相关手续费380元、每年的工商年检费质监局1.代码证书费:108元/套2.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费:40 元/卡3.计量标准考核证:10元/证4. 计量标准考核:300元/次5.登记确认费:50元/次108元未包括三年一次的年审费用税务局1、.税务登记证费:20元/套,临时税务登记证:2元/份。
2、.纳税申报表:12元/本。
3、发票领购簿:16元/本。
4、纳税人涉税事宜申请审批表:10元/本。
20元(印花税1000、土地使用税1300006、房产税2268000未包括实收资本印花税1000元、每年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房产税按余值×70%×%)、土地使用税(工业园区四级地6元/㎡)环保局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由建设项目规模、行业特点、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及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确定,按黔环字[1992]021]号文件执行。
(环评公司收取)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50元/套3.排污费:污水元/当量废气元/当量废物25元/吨环评公司收取的费用可以协商规划局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45元/平方米)。
二.土地测量费:1134 .96元/公顷(1公项=15亩)(元/㎡)。
工本费:光盘20 元/张;打印图纸50 元/幅。
三.施工、竣工测量费:1. 建筑物施工放线费:元/点(1300元4个点)(一幢建筑物4个点计);竣工测量费:1000元/幢(验收)(竣工测量:元/㎡)2. 围墙测量费:元/公里(6000左右)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上费用可以协商百得利基建投资亿元百得利占地319亩(合公顷)百得利共27栋建筑物百得利围墙计公里国土局一. 征地管理费:元/平方米(按土地总面积计算)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实用面积计算)13元/平方米三. 1. 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100 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但每宗最高不超过40000元。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06月16日 16时20分 70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资源能源“水土保持”“补偿费”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代为治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四)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一、征收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
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
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
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征收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期限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执法案例分析——以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为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执法案例分析——以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为例
孟天友;罗忠志;温玉峰;何加兴
【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
【年(卷),期】2024()5
【摘要】以毕节市水务局查处的贵州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件为例,从执法主体合法、“一案两卷”办案、自由裁量适当、法制审核规范、留置送达有效等方面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探讨了案例中执法主体、征收标准和违法成本等问题,可为规范执法、以案释法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孟天友;罗忠志;温玉峰;何加兴
【作者单位】毕节市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毕节市水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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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征收重程序强制执行显成效——荆州市沙市区强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办案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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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4.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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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房地产开发建设 2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 3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 4 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5 修建宾馆、饭店、办公楼、培训中心、厂房、停车场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6 零星弃土、弃石、弃渣 征收名称 征收标准 2.0元/m2 2.0元/m2 2.0元/m2+销售额×列
1.0元/m2 4.0元/m3 0 0 免征系列 0 0 0
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 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 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8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9 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10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11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