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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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
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进口1000辆小轿车。
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
并不相同。如果把关税比作门槛的话,那么数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围墙:关税可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增大货物进出口的阻力,以达到减少商品进出口数量的目的;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将货物彻底挡在关境内、外。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根本切断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例如,在轿车进口关税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对轿车需求的增加不会马上引起国内轿车产量的增加或价格的变化,但会引起轿车进口数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增长并不能使得国外的轿车进入本国市场,而只能引起国产轿车价格的增长。
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
所谓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很高的关税。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
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所谓进口许可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进口许可制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例如,欧盟曾对蘑菇罐头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签发特别许可证。配额内的商品在进口时必须出示证书;超量进口的商品则要交纳特定的附加税。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由于进口许可制可以控制商品的每一笔进口,既便于控制,又易于灵活掌握,因此为各国政府所乐于采用。
二、“不得砌墙”及其例外
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为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
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尽管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即已发出“不得砌墙”的公告,但各缔约方的“围墙”经常是照砌不误。这是因为:
第一,原先的“祖父条款”可使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不理会“不得砌墙”公告。总协定的许多
条款都禁止以配额和许可证等形式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施加限制,但由于这些条款都规定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而根据加入总协定的议定书中的“祖父条款”,各缔约方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仅承担在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予以适用的义务,所以,总协定中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关贸总协定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一直有例外规定。总协定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即规定了3项重要例外:为防止或缓和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用于国际贸易实施分类和分级标准必需的禁止或限制;对任何
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
除上述3项例外以外,总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
例外,例如,为保护本国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的例外。总协定第十二条规定,任何
缔约方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是缔约方根据此条规定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须的程度
;二是各缔约方根据前项规定所实施的数量限制,在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很低的情况有了改善时,应逐步予以放宽,以至取消;三是各缔约方根据本条规定而实施数量限制时,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
义务,其中包括:对任何
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实施的限制不无理地阻碍任何
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等。此外,总协定还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例外”(第十八条第三节)、“实施保障措施的例外”(第十九条)和“保护国内健康和国家安全的例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但应该看到,尽管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数量限制措施从来没有完全取消过,但数量限制措施毕竟已成为各国监控的重点,而且,通过不断的多边谈判和双边协商,数量限制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在不断减轻。
三、“围墙”会完全消失吗?
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能否完全消失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面对如下现实:
第一,虽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不再允许有“祖父条款”(有人说:“祖父已经走了”),但每个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仍可能保留一定的数量限制措施,只要其他成员方允许这种保留。这种安排仍具有“祖父条款”的色彩,所不同的是,这种保留通常有严格的时间限定。从已完成的谈判情况来看,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仍可在一定期间内实施“配额”和“进口许可”等数量限制措施。依据与美国达成的入世协议,我国汽车配额将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在这期间,基本水平的配额将为60亿美元,以后将每年增长15%。
第二,在WTO其他成员方的压力下,某一成员方可能会逐渐放弃数量限制措施。例如,印度政府于今年3月宣布,从4月1日起取消对最后715种商品的进口数量限制,印度市场将对从食品到汽车的所有外国消费品开放。但印度政府又同时明确表示,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印度市场将对外国商品门户洞开,政府将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外国货涌进印度市场。这些措施包括:成立一个由政府有关各部秘书参与的常设小组,负责监督300种“敏感商品”的进口状况,随时提出预警;小麦、稻米、玉米及其他谷物,椰子油等农产品和汽油、柴油、尿素等重要物资的进口,只能通过政府指定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
第三,关贸总协定下的各项“例外”在世贸组织体制内依旧保存着,在各种名义下发起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还会不断出现。今年上半年,日本政府就打着“保障措施”的旗号,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大葱、鲜香菇等农产品实施了数量限制。依据日本新的进口条例,在规定份额内进口的上述产品,日本将对其征收与以往相同税率的关税,但当上述农产品的进口数量超过了规定的份额,就会对超出的数额,征收很高的关税。从4月23日起的200天内,如果从中国进口的这3种产品的数量分别不超过过去200天的平均进口量,即大葱5383吨、鲜香菇8003吨和蔺草席7949吨,则按现行的3%至6%征税,超过部分最高将课以266%的关税。
可以说,在可预见的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数量限制这种围墙还不能彻底拆除或禁砌。我国政府也将在履行逐步消除数量限制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和实施《保障措施条例》等,保留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权利。
当然,无论在何种名义下实施数量限制措施,都应当遵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例如,1994关贸总协定的第十三条确定了数量限制不得歧视性地实施的原则,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