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五章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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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6)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概念
贸易政策的次优选择
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一)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破产
(二)GATT的产生
二、GATT的基本内容
三、GATT的法律地位
(一)临时生效,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而成立
(二)国际协定,而非国际组织
第二节WTO多边贸易体制
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
(一)GATT的多边谈判
GATT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第五轮开始有名字)第一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二轮在安纳西举行
第三轮在托奎举行
第四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五轮狄龙回合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第七轮东京回合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
(一)WTO的产生、宗旨和职能
1.产生
并非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倡议的提出和产生的原因
2.WTO宗旨是GATT宗旨的再版和补充
服务贸易问题;
保护环境问题
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的特殊问题
3.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策审议(监督),争端解决
(二)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
1.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2.组织机构(《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4条)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
(1)部长级会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它是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并执行《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3)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3.决策方式
(三)WTO的法律地位(《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
1.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2.永久的国际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
(一)法律框架
《建立WTO协议》(共16条,结构、决策、成员资格、加入和生效等)
A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4 附1 B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
个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IPS)
附附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
件附3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TM)
附4 诸边贸易协定(PTAS)民用航空器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1997-12-31
国际奶制品协议终止附件1A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
《农业协议》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已失效)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
《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保障措施协议》
GATT1994内容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的各项规定(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
(2)《建立WTO协议》生效前,在GATT1947下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关于豁免的决定,以及缔约方全体的其他
决定;
(3)1994年达成的对一些条款的谅解,例如关于No.2(1)b的谅解;关于No.17 的谅解;关于No.24的谅解等;
(4) 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对各成员的关税削减所作的安排
(二)WTO规则与GATT的关系
WTO体制不是GATT体制的另起炉灶,相反,它是后者的继承和发展。
1.继承
(1)以GATT宗旨为宗旨;
(2)吸收了GATT1947的全部条款和达成的法律文件,且以GATT的原则、规则为其调整国际贸易各领域规则的基础;
(3)对GATT缔约方的继承
2.发展
(1)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化
(2)组织机构的健全规范化
(3)对GATT原有调整领域的扩大
WTO管辖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业的国际交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4)法律义务的统一性与强制性
** 取消祖父条款、多边贸易协定全盘接受、取消灰色区域、收紧解除义务法网
第三节GATT1994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一、GATT1994基本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合并构成非歧视原则,成为多边贸易
体制的基石。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
1.实质:GA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另一国家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应该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2.适用范围:
进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