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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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解读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解读

三、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
•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 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是国家 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 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控制,体现一国 法律精神。此原则允许缔约方根据发展水 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最 终实现贸易自由化。
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
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对其 了解熟悉。
我国经济在竞的争中优获得惠了发展待,增遇长速不度居世得界之低最。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
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惠待遇,即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国民待遇强 74%的反倾销税,比起 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中方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了。
• 该原则在GATT和WTO中具体通过最惠国待 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 联系:二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最 (2)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仍可在一定期间内实施“配额”和“进口许可”等数量限制措施。 具体体现为互惠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解读
一、非歧视原则
• 非歧视原则(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 是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 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 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就宣布 ,缔约方相互之间及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 之间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
石油歧视案
• 1991年, 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 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除了加拿大)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 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 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 一标准对大部分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 ,造成市场 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

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

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进口1000辆小轿车。

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

如果把关税比作门槛的话,那么数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围墙:关税可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增大货物进出口的阻力,以达到减少商品进出口数量的目的;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将货物彻底挡在关境内、外。

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根本切断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例如,在轿车进口关税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对轿车需求的增加不会马上引起国内轿车产量的增加或价格的变化,但会引起轿车进口数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增长并不能使得国外的轿车进入本国市场,而只能引起国产轿车价格的增长。

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

所谓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很高的关税。

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

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

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所谓进口许可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制也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

例如,欧盟曾对蘑菇罐头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签发特别许可证。

配额内的商品在进口时必须出示证书;超量进口的商品则要交纳特定的附加税。

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

WTO八大原则

WTO八大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 TT。

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

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国际贷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1、公平贸易原则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世贸组织强调,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同时世贸组织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2、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

其他国家也可参加。

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3、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

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的”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FIRA法案和TRIMS协议

FIRA法案和TRIMS协议

Fira法案。

trims协议影响?Fira法案将投资措施纳入到国际管制轨道的初步尝试,源自于GA TT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

1974年,加拿大颁布了其《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FIRA),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可能的外国投资和投资者进行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FIRA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可以增加加拿大的就业与出口,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才可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想获得更优惠的待遇,那么他们必须向加拿大做出书面承诺。

FIRA法案通过的目的就在于引导外国投资投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域,预防外资尤其是美国资本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

但FIRA法案的通过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并最终于1982年向GA 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的诉讼。

美国的具体诉由是这样的:由于美国的苹果公司想在加拿大投资,它就不得不与加拿大政府事先达成三项承诺:1)购买承诺。

即苹果公司同意购买部分加拿大生产的零部件;2)生产承诺。

即苹果公司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也就是说要采用部分加拿大产品,雇佣部分加拿大工人;3)出口承诺,即苹果公司要向全球的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

美国认为,苹果公司的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 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第3条第5款(当地成份条款);而出口承诺违反了GA TT第11条第1款第3项(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

在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虽然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但最终还是认定FIRA法案违反了GA 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

专家组认为,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将使从国外进口的类似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国民待遇条款。

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给国际社会发出了三个明确的信号:1)购买承诺这种投资措施是违反GA TT义务的;2)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力可能会因为违反GA TT而受到国际的约束;3)多边贸易体制同样可以插手投资问题。

关税贸易协定的解释说明

关税贸易协定的解释说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写GATT,中文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由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并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多边国际条约。

总协定确定的目标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降低关税并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提高各国的生活水平,保证实现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关贸总协定宗旨缔约国“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物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1、自由竞争原则。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

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

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非歧视原则。

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

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

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公平贸易原则。

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

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透明度原则。

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关贸总协定例外条款1、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

但是,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

2、幼稚工业保护例外。

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以实行进口限制。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分析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分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7—18 (0 7 0 0 7 0 10 6 7 20 )9— 0 9— 2


适 用 的 一 般 规 则

列举 。

般认为 , 税是合法 的 , 关 因为关税 是透明 的, 并可通过 贸易
二、 适用 范围的拓展
谈 判减让而逐步降 低 , 使之 不构成 国际 贸易 通 道 中具有举 足 轻
的做 法仍 然被各 国经常采用 , 到保 护 国内产业 的 目的。 因此 , 普遍取 消数 量 限制原则 的研 究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以达 对
本文对普遍取 消数量限制原则适用 的主要规 则进行 了分析 和论述。
关 键 词 : 量 限 制 ; O; 用 数 WT 适
中圈分类号 : F 6 D 9
规定不相符 的 T I 。 RMs
重 作用的关 卡。 而数 量 限制 (un ti si o ) … qat ter tc n 是通 过 影 i v e rt a i
响进出 口的数量 、 来源 和去 向来 管制 进 出 口贸 易的 一种 行政 方 法, 缺乏应有 的透 明度 , 因此 被 G T / O所 禁止 。WT A rWT O成 员 作 出关 税减让的承诺后 , 再实施 数量 限制 , 会在 消除 了高关 若 就
G T 19 A T 9 4第 1 1条第 1 款规定 : 任何缔约 方不得对任何其他 缔约方领土产 品的进 口或 向任 何其他 缔约 方领 土 出口或销售 供 出 口的产品设立或 维持 除关 税 、 内税 或其 他 费用外 的 禁止 或 国 限制 , 无论此类禁 止或限制通过 配额 、 出 口许 可证 或其 他措 施 进
加 以规定 。 】 c 来自需求测试 要求 的形 式 , 限制 服 务业 务 总数或 以指 定数 量单 位 表 示的服务 产 出总量 ; 以数量配 额或经 济需求测 试要 求 的形 式 , 限

(整理)11G101系列新平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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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101系列新平法讲解《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1G101-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11G101-2《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及桩基承台)》11G101-311G101系统平法图集较03G101系列图集较大变化有:一、适用范围变化:11G101-1适用于非抗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等主体结构施工图的设计,以及各类结构中的现浇混凝土板(包括有梁楼盖和无梁楼盖)、地下室结构部分现浇混凝土墙体、柱、梁、板结构施工图的设计。

包括基础顶面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柱、剪力墙、梁、板(包括有梁楼盖和无梁楼盖)等构件的平法制图规则和标准构造详图两大部分。

11G101-3适用于各种结构类型下现浇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桩基承台施工图设计。

包括常用的现浇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桩基承台的平法制图规则和标准构造详图两大部分内容。

二、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等一般构造变化:11G101系列平法图集依据新规范确定了受拉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lab、labe,以及锚固长度la、lae的计算方式。

较03G101系列平法图集取值方式、修正系数、最小锚固长度都发生了变化。

三、构件标准构造详图变化:11G101-1中抗震KZ边柱和角柱柱顶纵筋构造,较03G101有如下变化:1、新图集中各个节点可以进行组合使用;2、柱外侧纵筋不少于柱外侧全部纵筋的65%伸入梁内;(与原图集一致)3、A节点,外侧伸入梁内钢筋不小于梁上部钢筋时,可以弯入梁内作为梁上部纵向钢筋。

(新增的构造)4、所有节点内侧钢筋按中柱节点走;5、BC节点,区分了外侧钢筋从梁底算起1.5labe是否超过柱内侧边缘;超过的,外侧配筋率>1.2%分批截断,错开20d;没有超过的,弯折部分要>=15d,总长>1.5labe,同样错开20d;6、D节点是未伸入梁内的外侧钢筋构造,(与原图集一致)7、E节点是梁、柱纵向钢筋接头沿节点柱顶外侧直线布置的情况,与节点A组合使用;外侧柱纵筋到柱顶截断;梁上部钢筋伸入柱1.7labe。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习题与答案

1.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2.数量限制原则:取消一切数量限制。

例外:①为而限制出口;②为实施商品分类标准或法规而限制进出口;③为解决国内而限制进口;④为保障而限制进口。

【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

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对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意义不大。

答案2.数量限制原则:取消一切数量限制。

例外:①为解决短缺而限制出口;②为实施商品分类标准或法规而限制进出口;③为解决国内产品过剩而限制进口;④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限制进口。

【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

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对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意义不大。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美国研制HDTV(高清晰电视)技术时,一开始便充分应用数字 压缩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利用现有的TV设施传送和播送问题。 为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ECC)规定:①美国的HDTV应当既 能用卫星,又能利用现有的地方广播电视设施播送;②美国的 HDTV必须与现有的普通电视机和电视节目兼容。这两条“合理 ”的规定,一举把日本和欧盟的HDTV技术排斥出美国市场。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6 一节 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
第四章 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
(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体系的组成 食品法典包括:标准和残留限量、法典和指南两部分 包含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 原料的标准。 有关食品卫生和技术规范、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评估 及其残留限量制定和污染物指南在内的广泛内容。 食 品 法 典 体 系 中 的 标 准 可 分 为 : 通 用 标 准 、 专 用 标 准 。
质量、技术协调一致和贸易便利化。
质量法规,例如:要求蔬菜和水果达到规定尺寸方可进入 市场。
食品标准与法规
1第6 一节 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
第四章 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门槛, 具有二重性。合理的措施对贸易有积极作用,如保证了合 格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合格产品之间的 公平竞争;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合理的要设法跨 越。
(2)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与SPS协议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出台相应的法规为使处于水、 大气和土壤污染中的动植物免受濒于灭绝的危险。
食品标准与法规
1第5 一节 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
第四章 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
(3)保护环境 (4)防止欺诈行为:主要是通过标签(分等、包装要求和 尺寸规格、质量等)规定的信息来保护消费者。 (5)其他目标

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 为在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 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 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 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 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 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 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 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 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 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年6月30日以前,缔约国全体应 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货物贸易一般原则:《GATT1994》
《GATT1994》宗旨目的
《GATT1994》内容 《GATT1994》一般原则 《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简介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1994, GATT1994) ,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 贸易协定。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1947 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后 形成的
4、《GATT1994》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 能公布的资料;或 (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 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 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 (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 全而采取行动。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篇一: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20XX-04-2317:23:19)转载▼标签:分类:法规研究危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合法国标1.“有限数量国标”的法律效力《gb28644.2-20XX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XX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这两个国标(以下简称为“有限数量国标”)于20XX年7月31日公布,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国家法律赋予了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有限数量国标”中,为了确保安全运输,符合“有限数量”运输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才能按照有限数量运输,获得“有限数量国标”的允许的豁免:a)产品在“有限数量国标”的列表中b)要运输的数量满足“有限数量国标”的限量c)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程序等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d)产品的标记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e)产品的运输单证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有限数量国标”前言曰:“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中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栏~第5栏和第7栏a)和第3.4章的技术内容一致。

”《规章范本》(俗称“大橘皮书”)是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及联合国有关机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和立法的基础和指南。

《规章范本》全文可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hk/trans/danger/publi/uec/rev1 6/16files_c.html“有限数量国标”的制定吸收、转化了联合国《规章范本》对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的相应规定。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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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及组织结构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自动、相互、同一性
普遍性:在不同的领域,都要给予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

自动性:给予某一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将自动给予其他成员方。

相互性:互相给予。

同一性,给予某一国家某种优惠,给其他成员方的这种优惠的前提和标的是一样的。

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边境贸易、普惠制(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该原则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2.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国民或产品和本国国民或产品同等的待遇。

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约束性关税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例外(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
【例题·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2)。

公文的“原则上”和“一般”是啥意思

公文的“原则上”和“一般”是啥意思

公文的“原则上”和“一般”是啥意思公文的“原则上”和“一般”是啥意思?2008年08月11日 10:21中国文字,博大精深。

即使是用在措辞应该严格的公文上,也充分反应出撰文者的心态。

《新京报》新闻说:“成都市将严格加强对公务接待的控制。

……在接待上级单位和市外同级对口单位时,各部门一般也不安排宴请,原则上进食堂吃饭。

”无独有偶,8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也表示:“日常工作接待活动,用餐均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午餐为工作自助餐,一般不安排晚餐。

”记不清咱们为管住一张嘴,下过多少次文件了。

但这么多文件,还就是没管住官员们的一张嘴。

成都想管管这张嘴,教育部也想管管这张嘴,于是,就下了文件。

或许,在下文件的时候就有点底气不足,笔下留情,网开一面,又留了这么个活口。

活口在文字上的表述方式就是“原则上”和“一般”。

“原则上”啥意思?望文生义,大概就是虽然拟出了原则,但你也可以站在原则之上。

原则是马路上的虚线,提醒你注意一下,你要是不注意也可以。

说说是我的工作,办不办则靠你自觉。

成都的公文既然有了“原则上”,那可以说,文件之后的公款吃喝统统都在“原则上”。

三面围猎,只要有一个口子就前功尽弃。

可以说,这份文件,除了浪费纸张,大概没有任何实际作用。

成都和教育部的文件都有“一般”的表述,“一般”的对应是“特殊”,“一般不安排宴请”,那这回特殊;“一般不安排晚餐”,那这回特殊安排。

狼要吃羊,总会找到理由;公款吃饭,难道还找不到理由?何况文件本身就不硬实,留有充分的余地呢?如果不从财政预算上卡住招待费的口子,任何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都是“周老虎”,看着像真的,其实是纸的!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作者:矢弓1 / 1。

篮球规则学习犯规部分3

篮球规则学习犯规部分3
A1跳起投篮,在他的双脚落地之后,B1对其犯规球中篮(或未中篮), 如何处理?
由于A1的双脚已落地,所以此时B1对他的犯规,已不是对正在做投篮 协作队员的犯规,因应登记其犯规次数,如中篮应判给2分或3分 并由 A队在就近掷球入界(如此时B队没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反之应由 A1执行两次罚球)郑军:灵活掌握时间间隔。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动量使其接触了在 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 该跳起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在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对方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
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9
案例:
A1和B1面对面,并且均处于抢球的有利位置,双方为了得到 球,相互间发生冲撞,并摔倒在地,如何处理?
10
7、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护是试图延误或阻止一名没有球的对方队员到 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
合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发生接触 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发生接触时双 脚着地。
非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发生了接 触时正在移动。发生了接触时是在静止对手的视 野之外做掩护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在攻守双方均处于抢球的有利位置,且又都没有任何附加 动作,此时攻、守双方队员为了抢球而发生了冲撞,一般 情况下,应被视为“合理的身体接触”,继续比赛。但如 接触非常猛烈,也可判双方犯规。
A1跳起投篮、或传球后,下落时,身体落在、或撞在已占 据合法防守位置的B1身上,如何处理?
应判A1侵人犯规。
遵循上述要求为合法掩护,反之发生的身体接触则应由被掩护者 负责。
12
8、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无球队员推进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非 法身体接触。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3、特征(1)调整主体的多元化;(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渊源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渊源(一)国际条约1、双边条约2、多边条约(二)国际惯例1、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判例:国内、国外2、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普惠制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发展中国家无需给予相同的优惠。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它要求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利用或处理其自然资源,任何国家不得妨碍一国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所有遭受外国占领、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其资源受到剥削、损耗时均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的赔偿。

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资产的所有权收归有、征收或转移。

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但是国家商业行为除外。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国际经济法试卷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试卷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中作出了杰出贡献的法学家是()。

A.奥本海B.大卫·李嘉图C.施米托夫D.莫里斯2.在国际贸易法的编篡和统一的活动中,60年代初完成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编纂工作的是()。

A.罗马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国际商会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其依据的是在货物交接过程中()。

A.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B.费用的多少C.所有权转移D.交货的方式4.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有义务自费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的贸易术语是()。

A.FOBB.FASC.FCAD.CFR5.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所采用的原则是()。

A.送达生效B.投邮生效C.了解生效D.签字生效6.关于国际贸易中单证的使用问题,规定可以用电子单证替代纸单证的是()。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B.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D.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7.中国卖方向美国买方出口一批服装,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这批货物因侵犯了法国当事人在美国有效注册的商标权而遭扣押,美国买方转向中国卖方索赔,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国卖方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中国卖方证明他不知道存在第三人权利B.美国买方处分了货物并拥有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C.中国卖方证明他在订立合同前不知道存在第三人权利D.美国买方在订立合同前知道这批货物侵犯第三人权利8.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于某年8月1日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8月15日向B公司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月7日,B公司致函A公司声明因设备定期检修,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第8章数量限制

第8章数量限制

(1)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例如军事物资或军火 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2)不能阻止成员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 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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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DA DJ Q O 非制裁国 (日本) Q
O 制裁国 (美国)
Q O 被制裁国 (伊)
联合国安理会在2002年5月14日,决定放宽 对伊拉克实施超过12年的贸易禁运,以运送人道 物资及民用设施到伊拉克。 根据决议,安理会将对清单及程序进行全面 审议,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容许伊拉克输入人道 物资,以代替以石油换食物的繁复程序。安理会 同时批准伊拉克在未来半年,继续出口原油,用 以购买粮食及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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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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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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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X与A
(GATT第11条) 2、数量限制的非歧视性原 则 (GATT第13条)
1、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平衡国际收支
2、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
GATT第12条、第18条第9款和第11款
3、第11条第2款
1996 年 7 月,印度向 WTO 通报,为了国际收 支平衡需要及其他原因,将对 2 , 714 种产品的 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并提出在7年内逐渐分阶段 取消数量限制。 1997 年 7 月 5 日,美国就此提出与印度磋商的 要求,认为印度违背了《GATT 1994》关于禁止 数量限制的有关规定等义务。1997 年10月3日, 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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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饮食中的“坏分子”

揪出饮食中的“坏分子”

揪出饮食中的“坏分子”作者:范志红来源:《中老年健康》2016年第05期健康的饮食模式,以多样化、高营养素密度为特色,而且可以富有个性化特色。

此外,还要考虑如何限制一些“坏分子”,如添加的糖(不包括果蔬和水果干里天然带有的糖分)、盐(包括其他含钠的食品添加剂),也要适当控制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总量以及酒精的数量。

在美国新膳食指南中,对上述成分有数量限制。

以下,我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告诉大家这些“坏分子”的藏身之处。

食物中添加的糖,不能超过一日总热量的10%解读:这个数值一点都不苛求。

按每个人每天摄入2000千卡热量(我国轻体力活动女性热量推荐值是1800千卡,男性2250千卡,平均约为2000千卡)来计算,10%的量是200千卡,相当于50克白糖。

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添加糖的推荐是:要限制每日在50克以内,最好是每日25克以内。

糖的藏身之处:加糖的中西式点心:如甜面包、饼干、蛋糕、蛋挞、桃酥等。

加糖的粥和糊糊:如杂粮糊、甜味速冲的早餐营养麦片、芝麻糊、花生糊等。

加糖的甜食菜肴:如蒸山药蘸炼乳、蒸土豆蘸糖、拔丝红薯、蜜汁南瓜、桂花糯米藕等。

加糖的鱼和肉菜:如荔枝肉、糖醋小排、糖醋鲤鱼等。

加糖的汤羹:如蛋蓉玉米羹、水果羹、酒酿圆子、红豆沙、绿豆沙、银耳羹、各种糖水等。

加糖的小吃和零食:比如汤圆、月饼、甜粽、八宝饭、蜜三刀、驴打滚、糖耳朵、栗羊羹、绿豆糕、双皮奶、杏仁豆腐等。

加糖的奶制品:如大多数酸奶、调味牛奶(比如巧克力牛奶、果味牛奶)、奶片、甜奶酪等。

加糖的水果制品:如水果罐头、水果羹、果酱、果冻、果脯等。

加糖或蜂蜜的家庭自制饮料:如红糖水、蜂蜜水、加糖的豆浆、加冰糖的煮梨水、加糖的绿豆汤,加冰糖冲泡的花果茶等。

甜味的市售饮料:甜味的冰淇淋、雪糕、冰沙奶昔、酸梅汤,以及各种糖果、甜巧克力等。

小结:事实上,甜食不是不能吃,但如果随便吃上两三种,一天添加糖的量很容易突破50克。

所以,简单说,除了水果和水果干,上述加糖多的东西,每天控制为一款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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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一)
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进口1000辆小轿车。

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

如果把关税比作门槛的话,那么数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围墙:关税可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增大货物进出口的阻力,以达到减少商品进出口数量的目的;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将货物彻底挡在关境内、外。

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根本切断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例如,在轿车进口关税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对轿车需求的增加不会马上引起国内轿车产量的增加或价格的变化,但会引起轿车进口数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增长并不能使得国外的轿车进入本国市场,而只能引起国产轿车价格的增长。

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

所谓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很高的关税。

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

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

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
和。

所谓进口许可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制也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

例如,欧盟曾对蘑菇罐头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签发特别许可证。

配额内的商品在进口时必须出示证书;超量进口的商品则要交纳特定的附加税。

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

由于进口许可制可以控制商品的每一笔进口,既便于控制,又易于灵活掌握,因此为各国政府所乐于采用。

二、“不得砌墙”及其例外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为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

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尽管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即已发出“不得砌墙”的公告,但各缔约方的“围墙”经常是照砌不误。

这是因为:第一,原先的“祖父条款”可使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不理会“不得砌墙”公告。

总协定的许多条款都禁止以配额和许可证等形式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施加限制,但由于这些条款都规定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而根据加入总协定的议定书中的“祖父条款”,各缔约方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仅承担在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
限度内予以适用的义务,所以,总协定中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关贸总协定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一直有例外规定。

总协定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即规定了3项重要例外:为防止或缓和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用于国际贸易实施分类和分级标准必需的禁止或限制;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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