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良好的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住宅区环境整洁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紧急事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享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 居民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居民应当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1. 住宅区的物业费用按照相关政府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费情况。
3.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第六条: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1.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物业公司应当将本规定进行宣传,确保居民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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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公寓、别墅等。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
本管理规定所提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管理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安全设备、停车场等,并提供相关服务。
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二)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和维修住宅区内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做好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六)做好对业主的信息宣传工作,传达住宅区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享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三)参与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了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事项。
(五)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投诉。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住宅区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爱护公共设施、绿化环境,不乱丢垃圾。
(四)不扰乱住宅区的正常秩序,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原则是公平、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定期检查住宅区的管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 化 养 护 管 里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 绿地和房 前,屋后 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1、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目视外观长势良好。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级
甲壳虫甲
类
型
项
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
级
基
本 要 求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涉及 共用财产
和公共事
务的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冋。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
2、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擦试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二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半月擦拭一次。
4、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
5、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
5、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弓1导车辆有序停放。
6、进出小区的安装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7、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保
洁 服 务
小区规划
红线范 围内,业 主户门以 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物业公司应当合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以居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促进居民和谐共处。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巡查小区内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4.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
5.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6.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安全保卫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合理安排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
2. 居民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3. 居民有义务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遵守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规定。
4. 居民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利获得及时的回应。
5. 居民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与小区内的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活动。
6. 居民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整改。
7. 居民有义务保护和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
六、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合理计算并公开透明。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呼和浩特这座美丽的城市,住宅小区就像一个个温馨的小世界。
而物业管理服务,那可是让这个小世界保持舒适、和谐的关键魔法呢!说起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这可不像做一道简单的家常菜,而是像精心打造一座精美的花园。
咱先来说说小区的环境卫生。
这就好比人的脸面,得干净整洁才有好形象。
你想想,要是小区里垃圾随处可见,那心情能好吗?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能垃圾满溢,难道你愿意一出门就看到一堆堆散发着异味的垃圾?公共区域也要保持清洁,楼道不能有灰尘和蜘蛛网,不然就像走进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再讲讲小区的绿化养护。
这好比给小区穿上了一件绿色的漂亮衣裳。
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不能长得杂乱无章。
就像人要梳妆打扮一样,小区的绿化也得精心打理。
要是树木歪七扭八,草坪枯黄一片,那多煞风景啊!还有安保服务,这可是小区的守护卫士。
门禁系统得靠谱,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进进出出,那不成了菜市场啦?巡逻工作也不能马虎,得让居民们有满满的安全感。
不然晚上睡觉都不踏实,你说是不是?设施设备的维护也很重要。
电梯得正常运行,不能三天两头出故障,那多耽误事儿啊!路灯坏了要及时修,不然晚上走路磕磕绊绊的。
就像人的身体,各个器官都要健康,小区的设施设备也得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物业服务人员的态度也得好。
要热情、耐心,不能对居民的问题爱答不理。
这就像朋友之间相处,得真诚友善,不能冷冰冰的。
在呼和浩特,一个好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应该是像温暖的阳光,照进每一位居民的心里。
让大家在忙碌了一天后,回到小区能感受到舒适和安心。
总之,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就像是一套精细的规则手册,只有每一条都做到位,小区才能成为大家心中那个温暖的家。
物业管理得用心,居民才能住得舒心,大家说对不对?。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3.1 基本要求3.1.1 客户服务场所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 小时。
3.1.2 工作人员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3.1.3 规章制度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3.1.4 财务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的规定。
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1.1 基本要求1.1.1 客户服务场所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2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 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1.1.2 人员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3 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4 项目负责人具有2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1.1.3 制度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2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1.1.4 档案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1.1.5 标志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1.1.6 客户服务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2 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 水、电急修20 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 分钟内告知。
5 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 每年公开征集1 次物业服务意见,公示整改情况。
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8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1.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1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卫生和美观等环境,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
1.2 原则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权益保障。
尊重隐私: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侵犯或泄露居民的个人信息。
主动服务:物业管理应主动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积极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安全可靠:物业管理应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环保节能:物业管理应推行低碳、环保的管理方式,促进住宅区的节能减排。
二、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2.1 职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修缮和保养。
组织居民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监督住宅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负责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垃圾分类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2.2 权限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有权进行劝阻、警告或者依法处罚。
可以代表住宅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问题。
可以制定和修改住宅区内的管理规定,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批准后生效。
三、居民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有权享受物业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有权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有权要求物业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闯入或查看个人住宅。
有权向物业投诉和举报住宅区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管理行为。
3.2 义务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秩序。
积极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为住宅区的建设和发展出力。
支持并配合物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不得损坏和破坏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如居民对物业的管理工作有异议或者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物业办公室:居民可以直接向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
业主委员会: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及居民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呼和浩特市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由多户居民组成的房屋集合体。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住宅区业主、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增强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详细规范,确保履行物业管理各项职责。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按照规定行使参加业主大会表决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技能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职责及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确保住宅区内的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得到合理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住宅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住宅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住宅区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各项公用设施的维修服务,确保住宅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行为,保障住宅区停车秩序,防止影响住宅区居民的生活。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本标准旨在明确内蒙古地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以确保住户生活质量,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至上:以住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安全舒适:保障小区安全,提升居住环境,确保住户生活舒适。
3.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4. 诚信透明:遵循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地处理物业事务,尊重住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物业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及员工培训与管理1. 组织结构:物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物业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b) 负责小区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等工作;c) 保障小区安全,防范安全隐患;d) 处理住户投诉,提供咨询服务;e) 定期向住户公布物业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3. 员工培训与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与更新的程序和要求1. 维护与更新: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程序:维护和更新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a) 确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b) 公开招标或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c)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d) 对设施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3. 要求:维护和更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b) 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寿命;c) 保持设施的清洁和美观。
四、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1.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小区的安全:a)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小区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b) 定期巡查小区,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c) 对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2\维护住宅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3\管理住宅小区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
4\维护住宅楼道、楼栋和外立面的日常维修。
5\接受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6\其他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结构和职责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物业管理工作。
2\综合部门: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环境卫生等。
3\技术部门:负责住宅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4\客服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5\财务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6\其他必要的岗位。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和决策。
2\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投诉。
3\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4\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5\其他与业主权益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以下义务:1\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2\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4\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第五章物业费的收费和使用第六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住宅区的维护以及改善。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住宅区安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组织安全巡逻和监控。
2\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
3\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章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居住区的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居乐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规范、高效的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范围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等;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包括水、电、燃气、暖气等;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包括巡逻、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包括快递收发、垃圾收集与处理、小区维修等;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小区规划、住户入住手续、物业费收取等;6. 居民区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的协助与承办,包括召开会议、征求意见等。
三、服务内容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1)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定期清扫和清理;(2)绿化带的修剪、浇水和除草工作;(3)公共楼梯间和电梯的清洁和日常维护;(4)门禁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对水、电、燃气、暖气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3)设施维修期间及时通知业主,并提供紧急维修热线。
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1)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保障居民区的安全;(2)规范小区出入口的管理,设立车辆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4)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纠纷。
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1)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快递收发、报修等服务;(2)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3)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提供修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制定小区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小区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2)合理收取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运行;(3)及时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呼市物业甲级服务标准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房屋管理
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 、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的居民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职责与义务2.1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定期巡视住宅区,检查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修、保养;- 负责住宅区的绿化及环境卫生工作,保持住宅区内的清洁、整洁;- 督促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并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合理;- 提供居民服务,解答居民的咨询与投诉,并及时处理;-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安全活动,确保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维护住宅区内的业主权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内的良好社区关系;- 开展居民活动,促进住宅区的社区建设;- 其他与业主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3.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3.1 居民的权利居民在住宅区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居住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知情权:有权了解住宅区的管理、维修、费用等相关情况;- 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投诉权: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居民的义务居民在住宅区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缴纳物业费用,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乱丢;- 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卫生,共同创建和谐社区环境。
4. 物业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的确定和用途物业费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费用的用途应合理合法,用于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第二章用房管理权限与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保管和维修等权利。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和更新设施设备,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保障业主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权益。
第三章物业使用费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使用费,费用应当合理。
第七条物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同功能和面积进行确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使用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维修物业管理用房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合法使用权,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使用费,不得擅自停止支付或减少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用房,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用房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破坏社区的秩序和环境。
第六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要求调解或解决。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A(AA,AAA)级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
符合2.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业主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履行职责
3、室外共有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排水、排污管道、检查井、化粪池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堵塞或外溢扣0.2
5、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2
通畅、平整1.0,发现一处不通畅、不平整、积水扣0.2;发现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6,路面井盖不影响通行0.4,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实行卫生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
2
未实行责任制的扣1.0,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任范围的扣0.5,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5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2
每发现一处垃圾扣0.2,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扣0.5,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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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电、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以随时启用。
4、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5、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4、进出小区的车辆指疋位置有序停放。
5、保安人员要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呆 洁 服 务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道路每天清理、清扫一次;
2、楼梯每天清扫一次,扶手、地面每周擦拭一次;楼道内玻璃每季擦拭一次;
戴标志、 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 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 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2、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擦试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二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半月擦拭一次。
4、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
5、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级
甲壳虫甲
类
型
项
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甲
级
基
本 要 求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涉及 共用财产
和公共事
务的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冋。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
2、 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20%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 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日常管理 档案等)。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
屋 管 理
小区内单 本建筑物 及配套设 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 乱涂、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7、 物业管理企业多方面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
8、建立值班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 根据小区实际条件,开展业户必需的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
11、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
2、 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 计划、有记录。
3、小区设有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
4、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小区规划
红线
范围内,
步及
共用财产
和公
共事务的
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冋。
5、 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上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2、垃圾每日收集2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等 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 求,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月擦拭一次;
4、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 等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定期清洗、清理,保持洁净。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
屋 管 理
小区内单 体建筑物 及配套设 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及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
8、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兀(门),户门 公共配套 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设施ຫໍສະໝຸດ 以《呼和告特市物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
养记录。
设 备 维 修 养 护
业管理维 修基金收 缴和使用 管理细 则》的内 容为准
4、阳台封闭统一有序。
5、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兀(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设 施 设 备 维 修 养 护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照明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6、维修养护制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冈位责任制度明确,执行良好。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9、各设备房及公共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8、保持设备房整洁卫生,制定设备房管理制度。
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值班制度。
2、配有安全保卫人员,实行定期巡视。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绿
化
养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2、 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35%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护
管
理
绿地和房 前、屋后 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乙级:
类
型
项
目
服务范围
内容及质量要求
乙
级
基
本 要 求
2、 设立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保证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80%以上。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5、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弓1导车辆有序停放。
6、进出小区的安装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
7、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保
洁 服 务
小区规划
红线范 围内,业 主户门以 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1、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每天清扫二次;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化粪池定时疏通、清掏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 化 养 护 管 里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 绿地和房 前,屋后 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1、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目视外观长势良好。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