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2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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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 关系 (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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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 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 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 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 括如下:(1) 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原因 物权 内容 变动 物权 原始取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 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 取得 得
继受取 等 得
物权 物权内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 变更 容变更 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
(狭义) 的改变。
物权 绝对消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 消灭 灭(狭 定期间届满、混同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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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重社会公德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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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 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3. 对世效力。 4. 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 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 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
所有人占有 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合法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使用 收益 自然孳息,又称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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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行使 第一,直接行使。 第二,授权他人行使。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2. 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1. 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 有权消灭。如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抛弃以及其 他原因使所有物灭失等法律事实均可使所有权绝 对消灭。 2. 相对消灭,是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 体取得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 而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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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私 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 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是有关私人所有权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 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 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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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 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 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 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 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 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 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 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 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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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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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 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 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 《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制 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1. 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2.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4.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5.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 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 特征 1. 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2.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 3. 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 保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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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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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 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 控制的物品。 (1) 须为有主的动产。 (2) 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3) 须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 (4) 须无人占有。 • 注意:特种遗失物(1) 动物。(2) 金钱。(3) 有价证券。 (4) 证书。(5) 枪支弹药。 • 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79条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拾得 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 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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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 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 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 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 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 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第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权利具有一体性。 第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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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原则 1. 遵守约定的原则 2. 遵守法律的原则 3. 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二)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 1. 实物分割 2. 变价分割 3. 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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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 邻 关 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 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 律特征主要有四点。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 或占有 (二)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 便所追求的利益 (四)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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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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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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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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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而精神产品受著作、商标、专利法调整, 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 神产品。 2. 物权是支配权 3. 物权是绝对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首先意味着排斥他人干预、 侵害而占有或享有特定客体物的能力。 其次,物权排他性要求在特定物上只能 存在一种权利;存在多种权利的情形下, 必须确定顺位,一个物上权利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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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 配范围 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 配的内容 物权的客体 分类结果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 权、以权利为客体内 容的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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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 限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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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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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2)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 国家所有权内容中的权利一般并不由国家直接行 使,而是由其授权的机关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1) 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 (2) 从客体上看,集体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也很广,除 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以是其他 任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 从内容上看,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它所 有的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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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 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 1. 业主享有的权利: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 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业主应负的义务 (1)按专有物的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的义务。 (2) 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 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的义务。 (4) 准许合理进入的义务。 (5) 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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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 权的变动效果 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 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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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 • 管理权,也叫做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 的权利。《物权法》就业主的成员权从其内容的 角度进行规定,称之为“共同管理”的权利。成 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 体事项作出决议。管理权的特征:1. 独立性;2. 从属性;3. 永续性。 • 管理权的内容:1. 表决权;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监督权; 4. 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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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 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 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 2. 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 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例外的情形为①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③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 益等因素的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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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 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1. 共有人的权利 (1) 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 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 (3) 共用部分的处分权。 (4) 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 (5) 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2. 共有人的义务 (1) 维持现状的义务。 (2) 依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 (3) 分担共同的费用的义务。学民源自法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变动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原则 善意取得 登记簿的公信力 不动 登记 产 受让人相 登记记载的权利 信了登记 人在法律上推定 其为真正的权利 动产的占 人;因信赖登记 有与动产 所记载的权利而 交易的具 与权利人进行的 体情况综 交易,在法律上 合判断 应当受到保护。
动产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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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所 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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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
二、所有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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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四项;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和妨害的 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