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第四章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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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指在产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注意和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不一样。
一、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产品存在的缺陷就是在产品当中包含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何为不合理?
注意:使用产品可能存在危险,但根据警示说明操作就不会有危险,这就是合理的危险。
同时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是一般的危险,不是高度危险,如是高度危险就要适用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2、有损害事实
3、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的划分
(一)关于责任承担
1、生产者责任
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规定的就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的缺陷跟踪观察的义务。
4、惩罚性赔偿
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还不补救就具有恶意成分在里面,造成了损失还比较严重,不惩罚说不过去,在英美法系惩罚是很高的。
(二)关于责任追究
1、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注意: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故作为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同时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现在应改为3年)
而且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可以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