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编(共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共分为七编,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以下将通过精释和实案分析,对部分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经济效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
其中,平等自由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自由。
实例:某公司因雇佣歧视而被判赔偿劳动者A一定经济赔偿金。
这一判决依据的就是基于平等自由原则,即法律要求雇主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劳动者,保障所有人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权益。
第二编自然人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具有享受和承担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人在出生前或死亡后可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实例:某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因为参加家庭计划生育政策而未被录取,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认为政策对行为没有打击作用,因此没有违背基本权利原则,对政策的合法性进行维护。
这一判决意味着,早产婴儿、胎死胎娩等未出生人,只有在能够独立存活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百一十六条【法人住所】法人住所以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实例: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而在法院起诉,法院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并以此为依据,将法律文书发到公司所在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编合同第四百九十三条【强制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代为购买;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
实例:某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因出现车祸而致其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损害,预计赔偿金额达百万元的高额赔偿。
但疑点在于,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强制车险,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目录第七编侵权责任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损害赔偿 (3)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第四章产品责任 (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2)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3)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5)附则 (17)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为《不当得利》,主要是规定针对不当得利
的处理方式,消除不当得利所带来的不公平。
在生活中,有许多不当
得利的案例,比如,一人意外获得巨额遗产、企业通过机密窃取他人
的技术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对于不当得利的情况,我们应该尽早发现它,及时采取措
施进行制止,以免不当得利带来更大的损失。
其次,对于不当得利已
经造成了损失的情况,我们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采取回收
不当得利或赔偿的方式,尽可能地消除不当得利所带来的不平等。
最后,对于不当得利的责任方,应该适当地予以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促进人们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从而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在不当得利的处理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律的适用原则。
比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当得利的性质,然后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妥
善解决争议。
此外,在处理不当得利的案件中,也应该注重规划全局,考虑到受害方的权益,使处理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总之,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对于不当得利的
处理,我们应该采取及时、妥善的措施,注重法律的适用原则,守护
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的健康有序。
第七编民法民事责任习题(含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名词解释题:合同责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司考)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司考)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4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 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司考)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B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C两者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违反民事义务并不是引起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原因2甲和乙合伙开一饭店,甲出资,乙负责炒菜。
一日,乙炒菜不慎,使顾客误食有毒蘑菇,受害人损失万元。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PPT课件:(第七编 侵权责任)解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 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 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七编解读
民法典第七编是“附则”编,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本法典的适用范围。
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全部活动。
2. 本法典的施行日期。
本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本法典的修改和解释。
本法典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典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本法典的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
本法典的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是,如果标题和正文的规定不一致,以正文的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编虽然是“附则”编,但其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本法典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修改和解释以及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等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学习和使用本法典时,也不能忽视这一编的内容。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多数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有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举证),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未成年人现在有财产的很多)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即使举出证据尽到监护职责,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原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监护的责任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064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性质特征。
侵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2、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3、客观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绝对权)4、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但不限于过错。
5、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6、后果特征。
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7、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
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如下: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10章规定的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③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⑦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责任承担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有两部分需要举证: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二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三、共同污染责任的确定市场份额规则的运用。
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人的过错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公益诉讼(新增)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七篇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0条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两层含义: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七篇 第十一章
饲养人、管理人
责任主体包括
遗弃、逸的动物致害时的责任主体
动物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处于逃逸的状态,或者动物的饲养人或 管理人遗弃了动物时,该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他人损害,包含两层意思:
该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损害的原因,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基于该动物本身特有的危险性所引起的
《民法学》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违反管理规定而使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 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 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 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 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 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 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
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 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
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一千Leabharlann 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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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 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 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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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00609-民法典的94个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94个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篇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总体的民法规范。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其中前五编为一般的规定,后两编则为特别规定。
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在全法的范围内具有适用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规定民法典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自然人、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等民法主体的基本规定。
同时,规定了合同、侵权、归属和继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法律制度。
二、第二编——物权第二编——物权是规定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财产的获取、增值、利用、转让、质押、抵押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不动产、动产、债权、担保权等基本的民事物权性质和法律地位。
三、第三编——合同第三编——合同是规定合同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相关问题。
该编规定了合同自由、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编——侵权责任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民事赔偿等具体问题。
该编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形式,如举证责任、救济形式等。
五、第五编——继承第五编——继承是关于民事继承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该编规定了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遗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护继承权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编——人格权第六编——人格权是规定个人人格权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内容、维护和制约规定。
该编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人格权受侵犯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七、第七编——婚姻家庭第七编——婚姻家庭是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的建立、解除、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规定了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子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民法典以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领悟,守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七编、1260条。
下面对民法典全文进行解读,主要涵盖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同时规定了民事民法行为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二编:物权(第一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得和行使方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编:合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终止等规则,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内容。
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认定和赔偿等规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零八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和继承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以及遗嘱继承和遗嘱执行等内容。
第七编:知识产权(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七百零六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和维权等规则。
以上是对民法典全文的主要解读,着重概括了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具体条款进行查阅。
民法典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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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约责任
•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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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 金等民事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 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 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
• (二)主观过错 •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没有将过错作为违
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实行严格责任原 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 责原则的争论。
•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
• • • •
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 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 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 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 责任,但过错责任亦散见于“分则”之中。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 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 于: • 一、强制程度不同 • 二、责任性质不同 • 三、承担方式不同
第三节
• • •
民事责任的分类
•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
•
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 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 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 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 违约方未尽 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 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责任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主编
(第四版)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
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 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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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 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 产责任为辅。 (三)补偿性。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 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 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 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 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 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 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 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 000元经营费,王某 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 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 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 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 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
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 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 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 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三,为 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 去的利息。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 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 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 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 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 此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 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 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 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 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 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 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 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 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 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 由。 • (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根 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 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
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 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当 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 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 义务。具体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 约的义务。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合同 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4)协作和照顾 的义务。5)忠实义务。6)保密义务。7)不 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 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 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 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
•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 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 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 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
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 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 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 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 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 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 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 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 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 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 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
• 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
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 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 产承担民事责任。
•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
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 任。 •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 上的民事责任。
•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
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 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 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 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 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 (1)本题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
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 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 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 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 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 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 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 着缔约关系。 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 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 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足以使对方产生
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
• • • •
• (三)免责条款 •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
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 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 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分析
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 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 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 对权的行为 。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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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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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