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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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梁慧星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权利客体

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五章法律行为

第六章代理

第七章期日、期间

第八章诉讼时效

第九章权利行使

第二编物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农地使用权

第五章邻地利用权

第六章典权

第七章抵押权

第八章质权

第九章留置权

第十章让与担保权

第十一章占有

第三编债权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债的原因

第三章债的标的

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

第六章债的保全

第七章债权的消灭

第四编合同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使厨人责任

第三章工作物责任

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

第五章公害责任

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

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

第九章产品责任

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

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亲属

第三章结婚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五章离婚

第六章父母子女

第七章收养

第八章扶养

第九章监护

第七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总说明)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其二是德国式,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德国式编纂体例的特色在于,将各种法律关系的共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则,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共同规则,作为债权总则;关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共同规则,作为法典的总则,使整个法典成为一个逻辑严谨的规则体系。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编纂体例较优。20世纪编纂的民法典多数采德国式编制体例或以德国式编纂体例为基础而稍有变化。

考虑到德国式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规则明确,人民易于学习、了解,法官易于操作、适用,可以保障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可以达到通过民法典教育人民的目的。反之,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则法律规则不明确,其内容难于了解、把握,其操作、适用复杂,难于保障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并考虑到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所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务和学术界所接受。现行民法通则的章节安排、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及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显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因此,我国民法典大纲的设计,应以现行民法通则为基础并着重参考德国式编制体例。

本方案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

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考虑到本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产生了各种新的交易形式和新的合同类型,产生了各种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导致债权法内容极大膨胀,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因此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20世纪90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考虑到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如单独设编条文畸少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且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重在内容而不在于是否单独设编,因此决定人格权不单独设编,而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决定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性质上属于国际私法,考虑到20世纪以来单独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已成为共同趋势,及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单独制定法典已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

第一编总则

(说明)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相当于现行民法通则第一、二、三、四、七、九章的内容。建议以现行民法通则上述各章的规定为基础,予以修订增补,分设九章。现行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建议另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如果不采纳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的建议,则可将国际私法的内容作为民法总则的第十章,仍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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