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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例如,受扶养人生病后,扶养人不管不问,则受扶养 人就可以解除协议。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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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遗产继承是应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中都有⼀点钱,在死后这些钱⾃然是被称为遗产⽽给⾃⼰的继承者继承了,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也做了明⽂规定,下⾯店铺⼩为⼤介绍最新遗产继承法全⽂。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千⼀百⼀⼗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党政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

党政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 所有制组织所有。
D A
民法典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 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DA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DA


典 系 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DA
DA
民法典继承(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 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部分继承权3章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部分继承权3章

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

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一一《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

【亮点解读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

而《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釆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民法典》的《继承编》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列举式的弊端在于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优势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该修改简洁明了,且以不变应万变,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避免在财产类型D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亮点解读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第六编继承63页PPT

民法第六编继承63页PPT
பைடு நூலகம்
谢谢!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民法第六编继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062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2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赠概述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托)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引起法定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亦即被继承人的死亡。

但是仅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并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遗嘱继承是以法律事实构成为发生根据的。

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只有单一的某一个法律事实,都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所作出的对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也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在遗嘱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甚至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

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和自由。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由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063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3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3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一、继承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

1121条1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

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

包括生理死亡时间和宣告死亡时间。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

对于生理死亡,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

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明中记载的为准;②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③死亡证明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明为准;④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1121条2款:(死亡先后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①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③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加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方。

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民法典没有规定,实践中,通常:1、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6编 继 承(837-881题)

民法典:第6编  继  承(837-881题)

第六编继承837.民法典继承编入典后有哪些新变化?答:民法典继承编与原来的继承法相比较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由原来列举式的规定修改为抽象概括式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凡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二)增加了遗嘱的类型,新增加了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增加了一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义务等。

838.小米家祖宅半夜因房屋电线老化而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过大,小米的祖父母和父亲不幸丧生。

因为不能确定死者的具体死亡时间,那么三者的死亡顺序该如何推定?答:推定小米的祖父和祖母同时死亡,父亲晚于祖父母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题中,小米的祖父与祖母为长辈且有继承人,所以推定先死亡;小米的父亲为晚辈且有继承人,所以推定后死亡。

839.王先生与其母亲在外游玩时遭遇意外,双双丧命,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王先生留下遗产10万元,王母留下遗产20万元。

现有以下继承人:王先生的哥哥王大,王先生的配偶张小姐,王先生的儿子小王。

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答:三人每人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六编 婚姻继承法

第六编 婚姻继承法

第六编婚姻继承法第一部分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结婚一、概念与特征: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特征:1、结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与合同相同;2、是身份性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与合同为财产行为相区别。

3、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一)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

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不得重婚。

5、双方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1、登记的效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是婚姻成立的时间。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以后的补办手续。

(2)非法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婚姻相同。

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凡不符合上述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必须经法院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4 第四章 遗产 DE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
共四章(1119
条―1163条)
2020年5月28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第六编 继承(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六编 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 DE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DE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 DE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DE 人, 可以分给适当 DE 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DE 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 DE 时间、办法 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DE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DE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DE ,该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 DE ,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六编 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继承 第⼀章⼀般规定 第⼀千⼀百⼀⼗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有本条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章法定继承 第⼀千⼀百⼆⼗六条继承权男⼥平等。

第⼀千⼀百⼆⼗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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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的区分
保险金分为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两种。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 承,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 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可以 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继 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依据《继承法 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无效。例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自己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为由, 规避对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 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
2.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 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3.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ppt详细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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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但至少我记得她曾经绚丽的绽放过。对于一些留不住而又舍不得的东西,不能强求,就因该试着把它放在心里,一直珍藏。 现在,每年6月左右,昙花依旧盛开,我依旧安然欣赏。没有了 初次的悸动,只是伴着她怡人的香气,回想着这些年来她陪伴着我度过的那么多个盛夏,物事人非,很多东西来了又走,我们还来不及惋惜,就必须投身于新的生活,而唯一不变的,只有那株一直陪 伴着我的昙花。 生命不惧地震_700字 生命中第一次地震,让我感到了生命的脆弱与顽强。 所幸我们离汶川较远,受灾不严重。这几天,电视中反复播放的镜头常常让我泪留满面。仅仅在一 瞬间,宁静安详的小县镇便夷为平地,昔日欢声笑语的校园成为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 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0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0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04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课件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课件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 的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
共四章(1119
条―1163条)
2020年5月28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Hale Waihona Puke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 ,该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 的 ,丧失受遗赠权。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 的 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 的 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 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 ,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之 第六编 继承编
汇报人: 时间:20XX年XX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 的 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 的 法律,在 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 的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 废止。

第六编 继承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七编继承权•第一章继承概述•第一节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继承,是指人们不仅承受死者的财产权利,而且承受死者身份上的权利。

*•狭义的继承,则仅指生者对死者的财产的继承。

•当代法学中的继承概念,是在狭义意义上使用的。

因此,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起,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继承关系中,死亡自然人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为遗产;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为被继承人;依法有权取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由民法所调整的、因继承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称为继承关系。

•二、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所有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原因。

*•(二)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要有合法遗产,即继承关系的客体。

**•(四)遗产的继承是无偿的,但又是与有限清偿死者的债务相统一的。

***•(五)财产继承是死者财产转移的基本方式。

****•三、继承的本质•关于继承的本质,有以下学说:•1.意思说*•2.死后扶养说**•3.家庭协同说***•4.死者权利延伸说****•5.无主财产归属说*****•6.崇拜祖先说******•7.公益说*******•8.共分说********•继承的本质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1)继承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着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及其财产要求。

* •(2)继承是转移财产的一种法律手段。

**•四、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具有以下特征:•(一)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法。

•(二)继承法属于私法范畴。

***•第二节继承制度的沿革•一、继承制度的产生•继承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手段,早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即已出现,但尚不具备现代继承制度的本质和法律特征。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该法律文献对于规范和保护继承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正、尊重遗愿。

其中,平等原则是基础,体现在继承人间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自愿原则是指遗产继承应基于自愿,不应强制;公正原则是指遗产应当依法平等分割,不得依照血缘或其他不当因素进行分配;尊重遗愿原则是指尊重遗嘱或者遗赠,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遗产继承的继承人顺序和继承份额《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继承人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是指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应当明确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如果遗嘱不明确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三、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包括遗产公示、遗产清偿和遗产分割。

遗产公示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遗产,通知遗产权利人或者遗产债务人。

遗产清偿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遗产债务,包括支付遗产税。

遗产分割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分割,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中,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遗产,并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分割方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总之,《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是遗产继承领域的重要法律文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顺序和继承份额、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为保护继承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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