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
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德国民法典评注
德国民法典评注德国民法典(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它不仅对德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注进行介绍。
第一编总则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由第1至240条共计240条规定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其中,第1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秩序,有效地将其与其他法律分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的主体、代理与授权、明确了合同、赠与、继承等重要规则,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
第二编物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对物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241至853条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占有权、优先权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交易、负担和抵押权的设立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担保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担保的法律制度。
第854至1296条明确了以财产为担保的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德国民法典对于担保权利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四编详细规定了债权关系。
第1297至2410条笼统描述了债务的设立与履行、利息与损害赔偿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编知识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2411至2638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和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德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义务进行了准确的规定,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编继承德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2411至2418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评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编,总共包含14章。
第一章为“担保物权”,定义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的范围、形式和效力;第二章为“标的物处分”,规定了标的物处分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抵押权”,规定了抵押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留置权”,规定了留置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质权”,规定了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为“债权转让”,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为“收储权”,规定了收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八章为“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九章为“预担保物权”,规定了预担保物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为“托收代收”,规定了托收代收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为“保函”,规定了保函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为“信用证”,规定了信用证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为“供应商服务”,规定了供应商服务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四章为“其他担保”,规定了其他担保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我国民法典是近年来我国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之一,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民法典是全面、系统地规范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共分为六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其结构合理、科学、条理清晰。
下面将逐一介绍民法典的结构及各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人等基本概念,并对法律适用、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法益、人身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编物权: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与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内容与保护、物权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部分从物权的角度出发,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第三编合同:合同编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方面,对合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条件、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一些特殊合同的规定,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合同编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与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权利。
这一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编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规范。
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家庭暴力等。
这一部分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第六编继承:继承编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等。
继承编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继承权,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的结构合理,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一、引言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它于1804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并为法国的民事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法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以深入了解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意义。
二、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和背景法国民法典的出现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上台后,为了解决各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律碎片化和不统一的问题,他决定制定一部普适全国、内容系统的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并成为法国的基本民事法律。
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1. 第一编:人的权利和义务该编规定了法定年龄、法定行为能力以及人身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定代理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对于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第二编:财产权财产权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储蓄权等方面的规定。
该编的规定对于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3. 第三编:各种权利的设立和行使该编主要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设立和行使的相关规则,如合同、债务、担保等。
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第四编:证据和时效该编规定了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规则,以及因特定时间限制而导致的权利丧失等问题。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5. 第五编:继承权该编规定了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这些规定是法国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基石,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 第六编: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该编规定了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的相关规则,如合伙协议、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法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7. 第七编: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该编规定了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关于民法典第六编案例及分析
关于民法典第六编案例及分析民法典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母亲将房子赠儿子后又打起官司老人居住权如何保障案情简介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
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
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
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
诉讼中,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律师声音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
民法典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
第三部分
物权编
一、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 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 三、增设共有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四、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费用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五、增设居住权规定六、明确担保合同的开放式范围 七、修改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规则八、明确抵押物可以转让九、增设“价款债权抵押权”(超级优先权)十、明确将来的应收账款也可作为权利出质
第七部分
继承编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以现行继承法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若干新规定。第六编共4章、45条。其中比较重大的变化包括
一、一般规定 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第1125条)。 二、法定继承 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1128条)。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1.增加了打印和录像两种新的遗嘱形式(第1136、1137条)。2.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删除的是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3.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中将“组织或者个人”同时列入扶养人范围,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第1158条)。 四、遗产的处理1.确认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1133条)。2.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1149条)。3.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1160条)。
第六部分
婚姻家庭编
一、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二、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三、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五、夫妻债务问题六、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问题七、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八、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的解读
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不能不说也有一些遗憾,其中重点涉及两个问题。
民法典之继承篇
【案例3】接案例2,三儿子败诉不甘心。后三儿 子得知王老汉录像遗嘱的两位见证人一个为王老汉 二儿子的岳母,一个为王老汉的7岁小孙子,于是向 法院请求录像遗嘱为无效遗嘱。
【分析】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分析:遗嘱主要围绕遗产进行,不能处分他人的 人身自由、身份关系等。“我死后小娇妻不能改 嫁,如果改嫁,她将无权获得我的任何财产”限 制了小娇妻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 规定,这部分遗嘱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 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娇妻依据法定继 承获得遗产。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六课 民法典之继承篇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 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 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区别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分析】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 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 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 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 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原来的《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推选、担任情形,遗产管理人争议情形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取酬。
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纷争,促进家庭和睦,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1、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遗产管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取报酬基于遗产管理人但负责职责以及可能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权。
因此,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有助于促进遗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遗产的安全。
五、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4 第四章 遗产 DE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
共四章(1119
条―1163条)
2020年5月28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第六编 继承(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六编 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 DE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DE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 DE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DE 人, 可以分给适当 DE 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DE 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 DE 时间、办法 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DE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DE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DE ,该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 DE ,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六编 继承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总体的民法规范。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其中前五编为一般的规定,后两编则为特别规定。
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在全法的范围内具有适用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规定民法典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自然人、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等民法主体的基本规定。
同时,规定了合同、侵权、归属和继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法律制度。
二、第二编——物权第二编——物权是规定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财产的获取、增值、利用、转让、质押、抵押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不动产、动产、债权、担保权等基本的民事物权性质和法律地位。
三、第三编——合同第三编——合同是规定合同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相关问题。
该编规定了合同自由、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编——侵权责任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民事赔偿等具体问题。
该编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形式,如举证责任、救济形式等。
五、第五编——继承第五编——继承是关于民事继承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该编规定了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遗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护继承权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编——人格权第六编——人格权是规定个人人格权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内容、维护和制约规定。
该编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人格权受侵犯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七、第七编——婚姻家庭第七编——婚姻家庭是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的建立、解除、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规定了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子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民法典以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领悟,守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061第二章法定继承(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
但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
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亲属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任何人不得改变。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正式全文解读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七编、1260条。
下面对民法典全文进行解读,主要涵盖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同时规定了民事民法行为的各种规则和法律责任。
第二编:物权(第一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得和行使方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编:合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终止等规则,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内容。
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认定和赔偿等规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零八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和继承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九十二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以及遗嘱继承和遗嘱执行等内容。
第七编:知识产权(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七百零六条)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和维权等规则。
以上是对民法典全文的主要解读,着重概括了其七个编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具体条款进行查阅。
民法典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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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继承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移交给其继承
人的过程。
在我国,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遵循法定继承和自愿继承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自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继承人的确定
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原则和方式。
其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即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还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
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是自愿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
这些规定保
证了继承人的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继承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
其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产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
此外,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份额内的债务。
四、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还规定了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其中,规定了遗产的管理权归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等操作。
此外,继承人还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效力以及遗产的管理和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继承制度的相关规定,保护继承人的权益,推动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