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编(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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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通意见》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遗产的范围(★)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说明如下:①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②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a)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b)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③根据《继承法》第33条确定的概括继承与限制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2002-3-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甲子、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答案】D
三、继承权、受遗赠权(★)
《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
1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意见》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2006-3-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答案】C
五、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意见》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
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008四川-3-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B.40万元C.49万元D.50万元
【答案】官方答案是C(应将C选项改为45万元)
六、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主体具有限制性。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扶养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2.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统一的双方法律行为。生前行为指双方参与订立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都是在被扶养人生前进行并生效的行为;死因行为指必须等到被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将遗产移转给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①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受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2.违约救济。①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②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004-3-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
【答案】A
(2007-3-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七、遗嘱(★★★)
(一)遗嘱的形式(参见《继承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