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版课后答案
【精品】民法课后练习答案
民法课后练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
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
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
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
松花江解冻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本题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本题以松花江解冻为合同开始的界限,所以是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综述,本题为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但要注意区别的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是不受本条规定之序列限制的。
详见《民法通则》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不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一方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本题中,甲、乙成立买卖合同,由于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推定为同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甲的请求,要注意的是该抗辩权仅针对甲尚未履行的20台。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程序)【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1.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答: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资格和遗产范围的标准,也是继承恢复请求权和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还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至关重要。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主要有:(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2)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3)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2.试述遗产的范围。
答: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的内容。
其中的人身权利,与其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移转、让与,随公民的死亡而消灭;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
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其理由是: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均表明我国已经承认继承人对消极财产的继承;从法理上讲,如果遗产不包括消极遗产,继承人继承积极财产后,这些财产已由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所有人无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他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会落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四章所有权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答:(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②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人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④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限制的。
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只要标的物持续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存在。
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人享有的四项权能组成了法定的所有权的内在结构。
⑥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物。
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该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如果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特定,则权利人根本不可能对物形成特定的支配权。
(3)所有权和财产的区别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客体应该是指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而不是所有的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债务人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是不能为代位权标的之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
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
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
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
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
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
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五章~第八章 【圣才出品】
第五章合伙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0条同时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
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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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版课后答案【篇一: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及答案(民法)第6部分】的构成要素有()。
a: 主体 b: 法律事实 c: 内容 d: 客体答案: acd试题202: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有()。
a: 恶意串通 b: 胁迫 c: 乘人之危 d: 违反公共利益答案: abcd试题203: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a: 罚款 b: 赔偿损失 c: 赔礼道歉 d: 支付违约金答案: bcd试题204: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 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应该先行调解b: 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不能进行调解c: 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可以先行调解d: 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可以先行调解,但调解不成时,应及时作出裁决答案: cd试题205: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
a: 有违约事实 b: 违约方有过错c: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d: 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答案: cd试题206: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并及时向对方通报的,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可根据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a: 部分免予 b: 暂缓 c: 全部免予 d: 全部答案: ac试题207: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补充;或解除双方由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履行经济合同。
a: 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b: 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c: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d: 按法律规定答案: abd试题208:属于对无效经济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方式的是()。
a: 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b: 当事人应将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c: 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 d: 合同能够履行的,按约继续履行答案: bc试题209: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后,()。
a: 合同未履行的,不行履行 b: 全同已履行的,继续履行完毕c: 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停止履行 d: 合同可以变更后履行的,予以变更答案: ac试题210: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b: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决解除的合同c: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义务的合同 d: 采用协迫、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答案: ad试题211:下列因素中,()是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a: 行为的违法性 b: 损害事实 c: 国果关系 d: 主观过错答案: abcd试题212:遗产的分配原则是()。
a: 照顾原则 b: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c: 协商原则 d: 一般平均原则答案: abcd试题213:下列原则中,()属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a: 自动保护原则 b: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c: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d: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答案: bcd试题214: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下列继承人中,()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a: 配偶 b: 父母 c: 兄弟姐妹 d: 祖父母答案: ab试题215:下列权利中,法人可享有的身份权有()。
a: 荣誉权 b: 名誉权 c: 监护权 d: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答案: ad试题216: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 生命健康权 b: 姓名权 c: 监护权 d: 名誉权答案: abd试题217: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原则。
a: 注册原则 b: 照顾原则 c: 先申请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答案: ac试题218:()属于著作权。
a: 发表权 b: 姓名权 c: 发现权 d: 修改权答案: ad试题219:知识产权具有()的特征。
a: 专有性 b: 时间性 c: 地域性 d: 预见性答案: abc,()是知识产权。
a: 著作权 b: 专利权 c: 肖像权 d: 商标权答案: abd试题221:下列表述中,()是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
a: 履行 b: 抵销 c: 无因管理 d: 不当得利答案: ab试题222:下列表述中,()是债履行的原则。
a: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b: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 经济合理原则 d: 实际履行原则答案: cd试题223:合同一旦订立,便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主要有()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特殊书面形式 d: 默示形式答案: abc试题224: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a: 合同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 d: 侵权行为答案: abcd试题225:下列表述中,属于物权的法律特征的有()。
a: 是一种“对世权” b: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c: 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 d: 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答案: abd试题226:《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
a: 委托代理 b: 代位代理 c: 法定代理 d: 指定代理答案: acd试题227: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必须是书面形式答案: abc试题228:法人特征有()。
a: 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b: 具有独立的财产 c: 有固定的人员 d: 承担独立的责任答案: abd试题229:下列()条件属于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a: 依法成立 b: 有固定的人员 c: 有自己的名称 d: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答案: acd试题230:《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a: 年龄 b: 权利 c: 家庭 d: 精神答案: ad试题23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形式答案: abc试题232:下列原则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有()。
a: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 应急性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答案: ac试题233: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a: 财产关系 b: 人际关系 c: 人身关系 d: 思想关系答案: ac试题234:所有权与物权相比的特征之一在于()。
a: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特定 b: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c: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 d: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答案: ab试题235:民事诉讼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
a: 审判员和陪审员 b: 书记员 c: 翻译人员 d: 鉴定人和勘验人答案: abcd试题236:特别程序的特点在于()。
【篇二:《民法学》随堂练习完整答案】一章1. 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土地b、房屋c、商标d、商业秘密参考答案:abcd1. 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参考答案:bcd1.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参考答案:abc1. 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
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
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
a 、公平原则b 、等价有偿原则c 、诚信原则d 、意思自治原则参考答案:c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a 、平等有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平等原则d 、公平原则参考答案:d第三章. 关于民事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主体b、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c、社会组织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才能成为民事主体d、民事法律关系总是由双方或者多方参加参考答案:abcd第四章1. 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 8 月 28 日晚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 8 月 29 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 8 月 30 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 9 月 1 日。
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 、 8 月 28 日b 、 8 月 29 日c 、 8 月 30 日d 、 9 月 1 日参考答案:d1.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 、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 、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答题: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2.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b 、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c 、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d 、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急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参考答案:d3. 张某因病死亡后,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张某死亡后,在其财产未分割前,其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b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名誉权c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隐私权d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保持作品完整权参考答案:d4.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参考答案:a1. 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参考答案:c2. 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c1.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c、4年d、5年参考答案:c2. 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参考答案:a3. 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
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a、1995年2月1日b、1999年7月3日c、2000年7月3日d、2000年8月4日参考答案:d各出资百分之三十。
甲被推选为负责人。
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市场”对丁的债权 5 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 。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参考答案:d2.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