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1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措施及动态管理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
措施及动态管理机制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措施、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由云南省卫生厅、玉溪市卫生局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及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分期分批公示。
一、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将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实际执行价格、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服务价格、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
二、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时,应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单位收费专用收据。
(一)由财务科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制定专人、专组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接受价格、卫生、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特殊材料不按规定加价率作价以及不执行价格备案规定的;
2.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3.不按规定公示其主要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财务科、医院管理委员会举报乱收费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特需门诊量不超过专家门诊量10%,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占开放床位数≤7%。特需门诊量占总门诊量≤5%,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占开放床位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