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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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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发改法〔2016〕35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15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1件。

现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公布如下:温州市发改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价〔2005〕449号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温发改重〔2008〕283号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温州市发改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投〔2008〕20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结束——。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温政办[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6]74号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温州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8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订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三个温州”的要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按照推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和坚持分类处置、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努力建立防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自2006年4月下旬至2007年3月底,集中一年时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理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不发生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二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3%;三是城郊结合部及全市其他地方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逐步建立起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温政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0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以市本级、各县(市)为单位实行统筹,市本级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依据,市级和鹿城、龙湾、瓯海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鹿城、龙湾、瓯海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三、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征缴工作移交衔接,确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完善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健全鉴定工作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市)不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懂专业的管理人员,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完善服务。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工伤认定。

加大工伤保险宣传,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改善服务,提高效能,促进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温委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公务经费开支,现就改革公务接待管理,实行“三严四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接待行为(一)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不具备食堂就餐条件的,应在指定餐饮单位按工作餐标准就餐,提倡自助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

全面推行公务消费刷卡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公务卡消费制度刷卡消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三)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月在本单位公示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并分别向市、县(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按季度向本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公务接待有关情况。

上级机关到本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应以有利公务、热情周到节俭为原则,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肃接待工作纪律(一)禁止午餐饮酒。

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或含酒精饮料。

(二)禁止同城接待。

驻地在同一城区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相互请吃、接待。

(三)禁止超规格接待。

公务接待一律不准上进口酒、高档酒、香烟和高档菜肴。

(四)禁止经费超支。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且必须在年度控制额度内支出,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

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标准范本(二篇)

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标准范本(二篇)

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标准范本____年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镇深入开展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深入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____县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完成我镇____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绩效考评指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全面调整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____领导和推进工作(一)____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____-____)正式颁布施行的第二年,我镇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围绕我镇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和要求,于年初做了如下工作调整(1)调整了____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烨为组长,人大主席邓长军、副镇长胡辉军、____书记王钦臣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好各项工作。

(二)坚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研究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1)我镇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____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____镇____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并有及时在____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今年以来,我镇多次召开了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并各村加大了各种法治制度的宣传。

先后召开了____镇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工作会议、普法考试和执法证考试安排工作会议、晏家村、连里村违法占田建房行政拆除协调工作会议等,并先后开展了森林防火、保护野生动植物、加强控违拆违等工作的宣传,在中心校开展了法治宣传、禁黄赌毒等方面的宣传演讲等,由镇综治办牵头,联合____派出所、烟溪派出所、平口派出所在全镇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等。

以上这些会议和活动很多都写了新闻报道,在____新闻网、____政务网、____法治网有进行发表,且有在____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三)加强对“关键少数”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培训我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今年以来我镇____了多次学法相关活动和会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市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决定将243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9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4.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

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

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0〕86号)规定,区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20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2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59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失效的3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发文之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区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同时,对确定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要抓紧进行修改,区政府对此将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1.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温政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温政发[2012]54号)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部分单位存在的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诉讼败诉率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监督为重点,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政府转型发展和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招录机制1.科学设置行政执法岗位。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内容、工作要求和所需资格条件,对进入不同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合理配置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使其与承担的执法任务相匹配。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录用程序。

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审核报名资格、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新录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3.健全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

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对德才兼备的执法人员,通过组织、民主或自我推荐、上岗竞争、晋升竞争等方式,选拔到领导岗位任职,使行政执法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温政办〔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三改一拆”计划任务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温州市2017年“三改一拆”工作计划根据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战”和我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我市2017年度“三改一拆”工作任务是:完成“三改”1667万平方米,其中旧住宅区改造405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887万平方米、旧厂区改造375万平方米;处置违法建筑1400万平方米,其中上半年完成800万平方米;力争提前完成“无违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力争全部达到“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标准,力争达到“无违建县(市、区)”“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各1个,累计55%的乡镇(街道)力争创成“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

一、加快进度,强化“三改”成效(一)突出重点区块,坚持整村连片推进。

实行“项目跟着拆迁走”,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城中村整村改造,按照“当年签约、当年腾空、当年拆除”的要求,突出重点、滚动推进。

深入开展城乡危旧房隐患再排查和治理改造,突出位于山边水边等地质灾害易发点和违建较多区域的房屋,以及农民自建多层房屋、年代久远的三层以上住房,强力抓好风险防范和隐患化解。

扎实开展示范样板小区整治,积极实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

做好旧厂区重点改造区块改造提升,做到三个“先改”:做到危旧厂房先改,杜绝安全生产隐患;做到重污染企业先改,推进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国有企业先改,提高闲置厂房利用效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温政办〔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市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1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1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完善市本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效地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统一现场书面申请目前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大多是采取信函、传真和网络申请。

这对申请人来说比较方便,但由于很多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概念及有关规定不清楚,导致形成大量的无效申请;同时,目前承办单位对申请人的身份难以确认,不利于申请件的妥善办理。

因此,目前政府系统各有关受理机构可暂不受理信函、传真和网络申请,统一实行现场书面受理。

对申请人仍通过信函、传真和网络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告知新的申请方式。

二、实行单位直接受理和受理点集中受理双轨制(一)申请人可以到相关部门(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相关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有效申请必须及时受理,按时办结;对无效申请要耐心说明情况。

(二)申请人也可以到指定的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受理点工作人员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电子文本;如申请人操作有困难的,应帮助其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本。

(四)受理点受理申请件后,应进行预审查,对申请件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五)集中受理点将受理的申请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温政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温州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温州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治为民”,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为温州实施“五化战略”,实现“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得到社会公认,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落实到位,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

二、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3.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

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温政办[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从2003年3月开始到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教育、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行为、促进管理到位、落实制度建设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同时,结合上级有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基地的创建活动。

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为主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土地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供应、交易等情况。

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一并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文)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三月六日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及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起草进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温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02日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市政府所属单位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

(四)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制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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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5-20
执行日期:2005-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经过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1985年以来制定颁发的现在仍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令、决定、办法、通知、通告等。

二、清理的办法
(一)凡是与和规章相矛盾、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矛盾、与上级政府及部门或本级政府及同级其他部门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修改或废止。

(二)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增设行政管理人义务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修改或废止。

(三)全市清理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颁发、部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由同级法制办负责清理;属部门制定颁发的,由各部门先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按报表(附后)要求于5月30日前报同级法制办,由同级法制办协同部门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各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法制办负责汇总本县(市、区)清理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部门:
文件名称
继续执行
废止或修改原因
备注
联系电话:8896751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国旗
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3]133号
发布日期:2003-9-27
执行日期:2003-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各地、
各单位认真执行,对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单位对升挂国旗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问题。

为了规范升挂国旗,根据《国旗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升挂国旗的重大意义。

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

全市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热情宣传《国旗法》,严格依法升挂国旗,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我市加快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和建设小康富裕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按《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

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应依法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升挂国旗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旗帜和旗杆,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升挂和使用,要实施监督管理。

在国庆节前对公民和组织进行《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并对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

各单
位要对本单位升挂国旗情况进行自查,凡不符规格的国旗,要立即予以更换,确保升挂国旗规范、庄重。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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