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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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函【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京新农办函[201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0【实施日期】2010.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函(京新农办函〔2010〕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本市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和《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顺利实施,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好“五项基础设施”和“三起来”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0年是本市落实《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实现四年任务两年完成目标的关键一年,同时也是收尾之年。

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切实改善和提升本市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任务,牢牢把握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继续围绕强基础、重民生、促增收,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发展基础,努力推动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环境改善,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2006年新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2006年新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2006年新农村规划建设试点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06]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7
【实施日期】200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2006年新农村规划建设试点
村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6〕10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京发〔2006〕3号)的要求,本着科学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经明示条件、组织申报、反复讨论、严格审核、区县确认等几个环节,市农委、市规划委共同确定了2006年北京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试点村。

现将试点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工作,对市里所抓的试点
村给予重点支持、帮扶和指导;要按照试点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建设技术标准和发展目标。

区县是试点村建设的主要领导管理者,起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乡镇是试点村建设的直接组织指导者,起关键作用,承担直接责任。

区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组织管。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发布时间:2009-08-06 【字体:大中小】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结合北京实际,编制《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第2条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保障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1)落实国务院批复和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按照做好“四个服务”的要求,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目标、住房供应与需求、人口调控与住房保障、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与住房空间布局、宜居城市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积极推动“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保障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

(2)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原则。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

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北京人口聚集压力较大和土地等资源紧缺的客观情况,根据北京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积极推行和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指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审批后,宅基地规划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编制风貌规划,形成富有村镇地域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俗民风,具有时代特点的村镇风貌。

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风貌规划,与村庄整体村容、村貌一致。

第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批宅基地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第八条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参照使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标准图集的户型编号或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第九条村民住宅建设提倡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的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的施工,签订承包合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为贯彻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的部署,我委制定了“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各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予以公告。

请根据项目情况在市规划委及各分局分别申报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8月13日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一、城区各分局(一)规划编制管理1.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在市规划委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总体规划;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各类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2.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控规修编等工作。

(二)规划实施管理1.建筑工程审批●以下项目由分局独立审批①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平房建设工程和非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平房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③市规划委决定由分局独立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下项目由分局审批,但其设计方案需经由市规划委相关管理处与分局组成的联合办公会审查①危房改造工程(含非配套公建);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二层以上(含二层)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③市规划委决定,需要经联合办公会审查设计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

2019.03 北京市村庄规划规划导则

2019.03 北京市村庄规划规划导则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03月目录相关名词解释 (1)1 总则 (2)1.1 指导思想 (2)1.2 适用范围 (2)1.3 工作目标 (2)1.4 编制依据 (2)1.5 基本原则 (3)1.5.1 注重因地制宜,切实指导实施 (3)1.5.2 落实管控要求,明确规划底线 (3)1.5.3 强化多规协调,统筹三生空间 (3)1.5.4 传承历史文脉,繁荣村庄文化 (4)1.5.5 试点先行先试,统筹有序推进 (4)1.6 建立“村民主体、共同缔造”工作机制 (4)2 引导与要求 (1)2.1 村庄分区管控 (1)2.2 村庄分类引导 (2)2.2.1 城镇集建型村庄 (2)2.2.2 整体搬迁型村庄 (2)2.2.3 特色提升型村庄 (4)2.2.4 整治完善型村庄 (4)2.3 其他引导要求 (5)2.3.1 落实相关政策区要求 (5)2.3.2 落实减量提质要求 (6)2.4 规划内容要求 (6)2.4.1 规划内容弹性引导 (6)2.4.2 村庄规划简本 (7)2.4.3 村庄规划完整本 (7)2.5 规划成果要求 (9)2.5.1 技术审查成果 (9)2.5.2 村庄实用成果 (10)3 目标与指引 (11)3.1 绿色低碳田园美 (11)3.1.1 优质的生态环境 (11)3.1.2 明晰的土地利用 (11)3.1.3 适宜的建设规模 (13)3.2 生态宜居村庄美 (15)3.2.1 宜人的景观环境 (15)3.2.2 可靠的安全保障 (17)3.3 健康舒适生活美 (19)3.3.1 繁荣的乡村经济 (19)3.3.2 完备的生活设施 (20)3.3.3 舒适的村民住宅 (28)3.4 和谐淳朴人文美 (28)3.4.1 浓郁的乡土文化 (28)3.4.2 淳朴的风貌特色 (29)3.4.3 和谐的人文环境 (31)4 实施与保障 (1)4.1 规划管理 (1)4.1.1 规划编制 (1)4.1.2 规划审批 (1)4.1.3 规划许可 (1)4.1.4 规划修改 (1)4.1.5 成果管理 (2)4.2 保障机制 (2)4.2.1 建立协调机制 (2)4.2.2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4.2.3 建立奖惩机制 (2)4.2.4 推进村庄规划信息化建设 (3)4.2.5 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 (3)附件A 市域分区引导示意图 (4)附件B 村庄规划完整本的文字成果内容要求(供参考) (5)附件C 规划图纸要求 (7)附件D 电子图纸制图要求 (8)前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促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示范性,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制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导则》。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市规发[2006]1098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市规发〔2006〕1098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十一五”时期首都测绘事业发展需要,由市规划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完成的。

该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测绘事业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全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五”时期本市测绘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请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推动本市测绘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9月目录前言一、回顾与总结(一)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二)测绘统一监管能力逐步提高(三)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四)数字测绘技术体系全面形成(五)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六)地理信息应用服务明显提升(七)存在的问题二、需求与预测三、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原则(二)发展目标四、主要测绘任务(一)基础测绘工程(二)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工程(三)地下管线数据综合管理工程(四)推进测绘科技自主创新与标准化建设五、保障措施(一)强化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二)加强人才建设促进多方合作(三)完善测绘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四)推进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前言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北京市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标准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首个《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20:32 |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千龙网
s600人以上村庄建幼儿园、公交站离村庄不超一公里、垃圾收集点每村至少一个……记者从市规划委了解到,北京市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这将是北京第一个正式的“村庄规划标准”。

标准拟确定,小于200人的村庄为小型村,200至600人的为中型村,600至1000人的为大型村,村庄人口高于1000人的,是特大型村。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每个村庄至少要有一条主要道路同国、市、县、乡道相连,中小型村庄至少保证有一条对外联系道路;大型和特大型村庄应至少保证有两条对外联系道路。

村庄同最近公交站点的距离不宜超过1000米,对外联系密切的村庄和院落内难以停车的村庄,应集中设置停车场。

此外,大型村可设置邮政所、警务站、小学、幼儿园或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院,中型村庄可设置幼儿园或托儿所,应设置村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村庄中每人都要配备0.3至2.2平方米的文体娱乐用地,1.5至5.0平方米的教育机构用地和0.1至0.3平方米的医疗卫生用地。

中心村、发展旅游接待的村庄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庄,其公共服务设施应考虑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配置标准。

每个村庄不应少于1个垃圾收集点,公厕原则上每300至500米设置一座。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
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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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
导则的通知
各相关区政府: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第三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4〕25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展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促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示范性,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附件)。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乡村资源整合,集成优化土地政策,从总体规划层面完善乡村规划编制体系,完善规划审批流程,明确村庄分类和村庄建设规划条件,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请各相关区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此导则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建设发展规划,把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71201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71201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指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审批后,宅基地规划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编制风貌规划,形成富有村镇地域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俗民风,具有时代特点的村镇风貌。

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风貌规划,与村庄整体村容、村貌一致。

第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批宅基地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第八条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参照使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标准图集的户型编号或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第九条村民住宅建设提倡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的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的施工,签订承包合同。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指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审批后,宅基地规划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编制风貌规划,形成富有村镇地域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俗民风,具有时代特点的村镇风貌。

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风貌规划,与村庄整体村容、村貌一致。

第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批宅基地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第八条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参照使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标准图集的户型编号或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第九条村民住宅建设提倡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的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的施工,签订承包合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京发〔2012〕4号)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2日2012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一、坚持创新驱动,提升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1.大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建设,新建设施农业约1666.67公顷(2.5万亩),新建基本菜田2000公顷(3万亩)。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农委王孝东协办单位:市农业局、相关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前2.实施“百名专家进菜园”、“百项技术到地头”、“百分竞赛选能手”蔬菜高产高效创建工程,创建高产示范点300个。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农业局赵根武协办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前3.加强规模养殖基地建设,改造提升规模养殖场80家以上,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稳步提高肉、蛋、奶等产品市场供给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农业局赵根武协办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前4.深化区域合作,新增外埠蔬菜生产基地面积约2666.67公顷(4万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0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施行日期】199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规定: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市城市规划局业务领导下依法管理本区、县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区县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的分工,分别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

(二)上述第(一)项地区以外地区的城市建设,按市、区(县)分工管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县的规划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但重要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市规划管理局同意。

(三)各区、县旧农村农民新建住宅,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批。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 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统筹城乡集中资源聚焦三农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若干意见》(京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各协办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27日2010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一、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工程,拓展新的战略发展空间1.按照空间、土地、产业、人口、生态“五统一”的要求,制定本市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施纲要。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农委主任王孝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办完成时限:2010年11月底2.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有关规划工作。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规划委主任黄艳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相关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0年11月底3.编制完成重点镇建设发展专项规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本市小城镇承接承载能力,更好地吸引国企、科研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功能性特色小城镇建设,全面提升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功能管控。

严格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承接中心城功能疏解和转移,
重点聚焦生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教育、体育、科技、金融、总部等领域,引导功能性活动和特色项目落户,强化镇域发展特色,促进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空间体系有效延伸。

二、。

规划日报012: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PDF,村庄规划编制可借鉴

规划日报012: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PDF,村庄规划编制可借鉴

规划日报012: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PDF,村庄规划编制可借鉴【2018.01.12】本期日课推荐《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在进行相关项目的时候可以借鉴。

发布信息: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2017-12-07。

导则内容主要包括:前言,总则(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目标、规划依据、基本原则等)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村民意愿,实现多方协作强化多规协调,落实两线三区注重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引导保护传统风貌,传承村庄文化集约节约资源,落实统筹减量激发村庄活力,切实指导实施试点先行先试,统筹有序推进引导与要求(市域分区引导、村庄分类引导、规划内容要求、规划成果要求)目标与指引(绿色低碳田园美、生态宜居村庄美、健康舒适生活美、和谐淳朴人文美实施与保障(规划管理、保障机制)导则包含了相关附件:附件 A 相关名词解释附件 B 村庄规划完整本的规划文本内容要求附件 C 村庄规划完整本的说明书内容要求附件 D 规划图纸要求附件 E 电子图纸制图要求相关名词解释1、两线三区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结合生态控制线,将16410 平方公里的市域空间划分为集中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生态控制区,实现两线三区的全域空间管制,遏制城市摊大饼式发展。

2、城市开发边界城市开发边界主要由四类空间图层组成:中心城区(中心大团、边缘集团);新城(包括海淀区山后和丰台区河西地区);镇集中建设区;其它,包括部分独立选址用地、功能区、新机场新增用地等。

3、生态控制线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山地、森林、河流湖泊等现状生态用地和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空间划入生态控制线。

到2020 年全市生态控制区面积约占市域面积的73%。

到2035 年全市生态控制区比例提高到 75%,到 2050 年提高到 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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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按照城乡统筹、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远期目标与近期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基本农田和现状耕地,立足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结合不同地理环境和资源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适宜产业,引导乡村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集中发展,引导集中使用宅基地,统筹建设村民住宅。

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安排建设。

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内,除架空电力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结合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二)村庄规划的内容。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范围、现状分析、规划定位、各类用地和规划要求。

具体包括: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村委会、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基本农田、现状耕地、林地、古树名木、地表水体、地下水等自然资源,地上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以及防灾减灾、防治污染、节能减排、产业发展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委会公示30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优化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办理程序。

有关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建立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集体土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一般要经过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管理、竣工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六个环节。

(一)土地确权。

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的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批复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地类。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以下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2.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确需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代表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地类性质。

以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许可。

本市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二层及二层以上生活居住建筑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再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在宅基地内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住宅的,可以不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1.一般乡村建设工程。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内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集中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了解规划条件,需要提交立项文件的,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取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要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临时乡村建设工程。

其他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因近期生活生产确需建设临时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据村庄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

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利用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现状农用地。

(三)用地审批。

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四)施工管理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乡村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以下住宅。

1.招投标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

农民自建住宅可以不招标。

2.施工许可及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限额以上工程施工许可和限额以下工程报建备案制度。

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前应当依法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等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建设服务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者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3.质量安全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限额以上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也可委托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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