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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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

一、名词解释

1.保险人

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被保险人

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3.受益人

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①受益人的指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②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4.保险代理人

答: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其代理的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5.保险经纪人

答: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主要是投保人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一般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6.保险公估人

答: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让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7.保险利益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因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8.保险标的

答: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标的。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有利于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对象及范围,确定保险金额,确定诉讼管辖等。

9.保险金额

答: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①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②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因而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保险金额。

10.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性合同,即当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另一种是给付性合同,即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就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六个方面。

11.合同条款

答: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合同条款有以下几种分类:①根据合同内容的

不同,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②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12.投保单

答: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13.暂保单

答: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①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③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保险人亦可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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