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

茂名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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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2018年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

2018年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部门决算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2018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注:如需插入表格请在此处插入表格标题,否则删除本行。) 第三部分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注:如需说明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请在此处插入标题,否则

删除本行。

第一部分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 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是根据茂机编[2003]27号文规定成立于2003年,经费来源由市财政核拨(茂机编[2009]36号。 其职能是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定额的补充修订,解释和仲裁工作,发布本地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参与本辖区内工程招投标工作,对辖区内工程造价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2018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没有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2018年部门决算表 表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单位:万元 5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茂南分站单位:万元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2014年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我站是自收自支的副处级事业单位,是在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设立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全称系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我站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检测一科、检测二科、检测三科、技术设备科6个副科级职能科室。我站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程;承担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司法鉴定;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检测报告或数据以及承办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站事业编制55人,现在职干部职工50人,退休人员10人,聘用工8人,合同工28人,计时工4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我站在市住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围绕检测站的工作重点,团结协作、全力以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滨海新区检测工作;加强节能检测项目的人员培训,确保节能检测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检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创建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网;完成大吨位静载设备的采购、静载配重的加工制作,逐步开展大吨位单桩静载试验;继续优化检测项目,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服务水平。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3342.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42.59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2259.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9.77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66.60万元,占42.7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2.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2.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7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293.17万元,占57.23%,主要支出项目是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全市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工作。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30.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茂名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

茂名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市优质结构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第四条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市优质结构奖评审组织工作,市优质结构奖工程视当年度工程结构验收情况,可分上下半年共公布两批获奖名单,每年至少表彰一次。 第五条申报茂名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应是获得市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优质结构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

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七条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市优质结构奖。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 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 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 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 , <1.2 ; 建筑密度:》30% , <40% ; 绿地率:》15% , <2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 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 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川。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川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Y 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Y 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按照《xxx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广东茂名滨海新区

茂名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目造陆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茂名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中山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

前言 随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在茂名市成立,茂名市制定了以港兴市,以港口发展带动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通过重点开发博贺新港区,吸引众多国内外厂商来茂名港博贺新港区落户投资,加快推进茂名港基础设施建设,为港口开发提供良好条件。根据茂名博贺新港区规划,在博贺新港区规划了LNG码头及接收站,积极打造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为了给投资茂名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提供落户条件,茂名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拟在博贺新港区莲头岭东部海域建设“茂名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目造陆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规定,该项目填海工程需要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建设单位茂名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大学承担茂名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目造陆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基础上,通过资料分析、数值模拟,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的技术要求,初步编制了《茂名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目造陆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的规定,现编写完成《茂名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目造陆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供公众查阅,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茂名港博贺清洁能源物流基地项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目录 1 总则 (1)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3) 2.1用地分类 (3) 2.2土地混合使用 (3) 2.3城市用地规划 (8) 2.4开发强度控制 (12) 3 公共设施 (15) 3.1分级分类标准 (15) 3.2布局准则 (15) 3.3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 (16) 3.4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7) 4 城市交通设施 (23) 4.1公共交通系统 (23) 4.2道路交通系统 (25) 4.3慢行交通系统 (28) 4.4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31) 4.5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5) 5 建筑物的退让与间距 (37) 5.1建筑物的退让 (37) 5.2建筑间距 (42) 6 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 (47) 6.1给水工程 (47) 6.2排水工程 (51) 6.3电力工程 (56) 6.4通信工程 (64) 6.5燃气工程 (68) 6.6资源综合利用 (74) 6.7环境卫生 (76) 6.8管线综合 (81) 6.9综合防灾减灾 (85) 7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9) 7.1城市风貌 (89) 7.2城市景观风貌 (89) 7.3城市公共空间 (92) 7.4城市建筑景观设计 (93) 7.5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96) 7.6建筑物夜景灯光设计 (96) 7.7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98) 7.8建筑围墙景观控制 (98)

7.9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要求 (99) 7.10特色街区控制要求 (99) 8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01) 8.1基本准则 (101) 8.2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2) 8.3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103) 8.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03) 9 城市“四线”划定与管控 (105) 9.1 城市蓝线 (105) 9.2 城市绿线 (106) 9.3 城市紫线 (107) 9.4 城市黄线 (107) 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09) 10.1 规划检验 (109) 10.2规划条件核实 (113) 11 附则 (116) 11.1附则 (116) 附录A 用词说明 (117) 附录B 名词解释 (118) 附录C 建筑控制 (129) C.01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29) C.02 建筑间距控制 (130) C.03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30) 附录D 计算规则 (132) D.01 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132) D.02 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136) 附录E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 (1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 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

茂名市外来建筑业企业

茂名市外来建筑业企业 单项工程投标(备案)登记表 茂建登字〔〕号 企业名称:(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外来建筑业企业进茂单项工程投标(备案)登记,一式四份,应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 二、附件资料按下列顺序,使用A4纸装订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本(原件备核);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核);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核); 5、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核);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茂名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投标(备案)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自愿放弃在茂名市备案登记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自觉遵守与维护茂名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为了维护茂名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申请进茂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茂名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服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四、自愿加入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 五、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串标、不围标,自觉维护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六、认真执行有关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诚信经营,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拖欠工人(农民工)工资。 如果在茂经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自动退出茂名市建筑市场。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 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 为 。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 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 到 ; (二)现状土地条 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

况、履约能力、信誉和茂名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以下简称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公布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 市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茂名市建设信息中心协助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 根据权限和分工通过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热点问题

感想与感悟: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热点问题:热点问题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问题: 一.概念:《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层设立主体不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将城市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土地利用者,土地利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 权。若国家将地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谁有权出让该宗土地的地下空间呢?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二者皆可,《物权法》第136条并未明确,主体不明阻碍了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 2.分层设立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的地下停车设施、地铁和隧道等交通设施为主。综合化、商业化和深层化成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未来趋势。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具有公益性,其设立方式以政府无偿划拨为主。而今,公益性不再是地下空间利用的唯一主题,城市地下空间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这一方面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另一方面,要求今后应当以市场化途径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3.登记制度不健全。根据《物权法》,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中至关重要。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却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各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 (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而且,投资者因无法登记而取得有效使用权也不能将其进行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3)登记事项不全面。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它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不能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影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4.权利冲突解决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土地立体利用的结果,必然导致同一土地之上出现数个用益物权并存局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并存主要体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宗土地之上。这种不同主体的数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并存容易造成权利冲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问题的矫正 1.明确分层设立主体。城市地下空间设立的主体应是国家,国家可以先后或同时将地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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