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及空调系统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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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及空调系统清洗消毒
比选文件
需方: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
第一篇比选须知
一、比选费用
参与比选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竞标文件与递交竞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比选资质
比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竞标人。
合格的竞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能够提供在2013~2017年之间参加政府采购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必须具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资格”;所有清洗作业的人员均须是投标方的在职正式员工,且具备有效的作业上岗证;
(7)2013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承担过重庆市境内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中央空调或集中通风系统清洗\消毒项目业绩不低于10个;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制造商或公司情况介绍 (加盖单位公章)。
(3)2013年以来同类工程业绩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合同 (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与响应招标文件有关的投标人应提供的材料。
四、比选文件
1、我中心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比选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2、竞标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比选截止时间三日内向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要求澄清,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竞标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比选文件。一经进入比选程序,即视为竞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并接受比选文件所有条款内容。
五、须知
1.比选文件的获取
有意愿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请于2018年7月4日起,登陆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网站获取文件。
2.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2.1.1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7月 10 日上午10:30。
2.1.2递交的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保育路109号、市公卫中心行政楼2F会议室。
2.2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一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2.2.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2.2.2缴纳方式:现金。
2.2.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非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且无质疑后不计息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3.评标时间及地点
另行通知。
4.现场踏勘
本项目由采购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未按要求参与现场踏勘者,无竞标资格。
4.1踏勘现场报名截至时间:2018年 7 月 6 日11:00(过时不候)。
4.2踏勘现场报名登记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保育路109号(市公卫中心后勤保障科)。
4.3踏勘现场报名登记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类型须为企业法人); (若是三证合一,则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4竞标人自身应对勘察中获取的现场资料负责。不管竞标人是否勘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竞标文件之前已勘察现场,对本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十分了解,并在其竞标文件中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5.竞标有关规定
5.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均以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公告为准。
5.2超过截止时间、不按本比选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或不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有效足额保证金的投标供应商,或不按要求现场踏勘的,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
5.3不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6.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保育路109号
联系人:黄老师、付老师
电话:
第二篇项目需求
一、采购需求
2、技术规范及标准
须严格按照下列(但不限于):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规范》(200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20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料物卫生标准》(GB/T17905-199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3-2003)
3、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16万元整。
4、质量要求:
在清洗作业过程中,应充分做好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被清洗部位的密封措施及清洗作业的安全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在保证清洗效果的同时,做好文明作业、劳
动保护、安全生产防护及各类环境保护,不得以任何缘由影响采购方的正常医疗次序,否则,采购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中标方的合同。
a) 对于需要对风管系统进行开孔、拆除风口、密封风口等临时性处理部位,投标单位应在清洗完成后,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恢复,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b) 通风系统清洗后,须使用机器人将所有清洗过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数字光盘影像资料,交于业主方保管留存。
c) 中标单位在做好清洗工作后,应及时向业主方申请验收,并取得系统清洗合格证明文件。
5、技术要求
a) 总则: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卫生检疫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同时须符合本比选文件中所述的全部规范及标准。
b)风管清洗后的积尘量应达到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小于 1.0 克,部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检出。
c)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对清洗效果进行检验。
d)完工后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风管、风口等已清洗部位用机器人进行视检,并须由采购方进行人工随机抽检。
e)通风风管(管道、风口、定风量阀及其他系统附件)、排风机组(叶片、箱体、过滤器、静压箱、风机组件等)的维护标准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3-2003)进行验收,须保证所有风机正常运行,且风量及风速符合设计标准。
6、施工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7、验收要求:项目完工后,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如重庆市卫生检疫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相关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合格标准可参照重庆市有关卫生检疫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具的符合其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为依据,如清洗质量未能达标,投标方须无偿进行返工整改直至最终验收合格。通风风管(管道、风口、定风量阀及其他系统附件)、排风机组(叶片、箱体、过滤器、静压箱等)的维护标准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3-2003)进行验收。
二、特别说明:
1、投标人应提前仔细查阅及核实采购方指定区域内的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现场设施设备等实物现状,对需要清洗的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清洗操作规程,报送采购方审核认可后,方可进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