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第一讲学习提要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
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
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
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
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
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容讲解(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FOB、CIF和CFR区别:(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二、法人(主体资格、国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 法人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同时一国法人要在另一国从事经济活动 还必须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以便在另一 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
第一节 概述
三、国家(主体资格、财产豁免与国家行为原 则)
我国?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略)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华沙—牛津规则》(了解)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了解)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我国)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 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 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 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 是跨国货物交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 易。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 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 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 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 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 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 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 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 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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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院 ━━━━━━━━━━━━━━━━━━━━━━━━━━━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 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 承认的撤销。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几句是相关 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讲义函05法学(本)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
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
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
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跟单单证统一惯例》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立法。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
包括: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
《统一商法典》的优劣。
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
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和法人。
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
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立法人的国籍?通说:依照法人成立地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二)跨国公司。
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
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国际经济法讲义(一二三章)排版
注:加粗字体为得分点,简答泛指一切文字作答题。
国际经济法体系:一、二章:概述及原则三、四、五章:国际贸易法(货物、服务、技术)六章:国际投资法七、八章:国际货币金融税法九、十章:国际经济组织法及争端处理第一、二章1、国际经济法(简答):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想:国际经济关系(多选):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2、(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单选):地中海沿岸——主体:私人(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多选):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惯例或习惯、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布雷顿森林体制(多选或简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IBR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联想:加权表决制及采取加权表决制的经济组织(单选或多选):加权表决制——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各国认缴基金份额大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BRD亦采用该表决制。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多选或简答):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国际商务惯例包括(多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约保函统一规则》4)国际商务惯例(及其)特点(简答):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的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特点:(1)它的确立,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2)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减,(4)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必须借助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法律教育网学员:骨头黄提供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杨帆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52、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杨帆国际法讲义
领水
湖泊 内海 领海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海洋法详述
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 民用航空法 底土:深度到地心
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
安全制度: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条件:事先、自愿、明示;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 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本国人=外国人;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 方 最面 惠国待遇:外国人=外国人
1、待遇: 差别待遇:本国人≒外国人或外国人≒外国人;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
普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
2、 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 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
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一、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金融法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示:Ex works(工厂) carrier(承运人)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自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 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支付)FCA: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是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出卖人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人不必卸货,卸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人负责找承运人运输,买受人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人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方式: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2012年司法考试中法网杨帆基础班法理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义
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法理学:主讲杨帆) (3)第一讲法的本体 (3)第一节法的概念 (4)第二节法的价值 (8)第三节法的要素 (10)第四节法的渊源 (15)第五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21)第六节法的效力 (22)第七节法律关系 (24)第八节法律责任 (28)第二讲法的运行 (30)第一节立法 (31)第二节法的实施 (32)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35)第四节法律推理 (37)第五节法律解释 (39)第三讲法的演进 (42)第一节法的起源 (42)第二节法的发展 (44)三.法的移植 (44)第三节法的传统 (45)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47)第五节法治理论 (48)第四讲法与社会 (49)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49)第二节法与经济 (50)第三节法与政治 (51)第四节法与道德 (52)第五节法与宗教 (54)第六节法与人权 (54)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55)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57)三秦代法制 (57)四汉代法制 (58)五魏晋南北朝法制 (59)六唐律与中华法系 (61)七两宋的法律 (64)八元代的法制 (67)九明代的法制 (67)中法网学校客服中心电话:400-680-1488十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68)第二讲中国近代法制史 (70)【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预备立宪”中掌握:两个宪法性文件、两个咨询性机关; (70)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70)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71)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72)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72)五民国时期的宪法 (73)(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略)第三讲罗马法 (74)二罗马法的发展 (75)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76)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77)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77)第四讲英美法系 (78)一英国法 (78)二美国法 (79)第五讲大陆法系 (81)一法国法 (81)二德国法 (82)三日本法 (83)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讲杨帆) (84)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4)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8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84)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85)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87)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8)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法理学:主讲杨帆)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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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卖方义务买方义务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12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3、险别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全损√共损√单损×√×××水渍险√√×××一切险√√√××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 、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 )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 )不可抗力免责;(d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卖方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