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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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

进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保护政

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配置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的服务与管理。主要包括:场地安排、专家抽取、人员管理、秩序管理、设备管理等。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

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进入公共资源配置管理

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

事人”)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第二章进场范围

第四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范围为:除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鉴于配置中心场地限制,样品规格超过长80CM*宽

80CM*高80CM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填制《区政府采购项目场外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报采购办同意后,不进入配置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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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场程序

第六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时,需向配置中心领取并填报《海沧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提供经采购办审批的《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复印件,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登记。同时预订专家抽选、审核论证、开标、评标场地。

(二)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在配置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三)代理机构应事先向采购办告知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等日程安排事项,采购办实施现场监督。

(四)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开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谈判方法进行评审、谈判。

(五)抽选评审专家应到配置中心专门设置的专家抽选室,在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监督下,从厦门市财政局依法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若遇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按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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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标人确认后,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时,应在配置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进入评标区的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辅助

工作人员(简称辅助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简称评审

专家)、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已进入评标区但尚未参与实质性评审工作的评审

专家,因故退出评审的,应说明退出原因并由辅助工作人员书面

记录。

第九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在评审期间离开评标区。评审

专家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由采购代理机构报监管部门批准。辅助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并由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项目评审中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由辅助工作

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需再次返回评标区的当事

人不得在评标区外与他人进行联系或接触。

第五章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事先准备需带入评标区的评审

项目资料和刻录在移动存储设备的辅助资料。评审过程中原则上

不得再从评标区外补充带入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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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手提电脑、U盘、光盘、MP3、MP4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统一寄存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不得带入评标区。辅助工作人员评审需要移动存储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与非本评审项目人员讨论涉及本评审项目的内容。

第十四条辅助工作人员评审期间仅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整理评审资料和核查评审报告等日常事务,不得参与具体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诱导评审专家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对需投标人代表现场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辅助工作人员事先安排投标人代表谈判的顺序,并由辅助工作人员按照顺序将投标人代表领入评标区。

第十六条进入评标区的当事人评审期间必须在评标区就餐。

第十七条对需启动隔夜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辅助工作人员应在晚上22:00之前提请评审专家组暂停评审工作,封存项目评审资料,安排当事人在配置中心专用休息室休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取得联系的,经报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辅助工作人员负责登记通话内容和通话时间,并作为采购项目存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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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自觉爱护评标区的评标设备,严禁未经

允许擅自移动评标区相关设备。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计算机等故障,辅助工作人员

负责联系驻场技术保障人员解决。

第二十一条进入配置中心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投标文

件所包含的样品体积较大时,采购代理机构应事先报备,落实好

放置样品的场地,妥善加以保管。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样品

运出配置中心,并负责清理样品存放场地。

第二十二条评标样品原则上应当天运出配置中心,未按时

运出的样品若出现丢失情况,配置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个别因

特殊原因滞留的样品应存放在样品存放室统一管理。配置中心对

于完成采购交易后样品滞留的投标人予以警告,超3次(含3次)样品滞留的投标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滞留的样品,配置

中心有权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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