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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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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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 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 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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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十)开标、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收取交易服务费、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 《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 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 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 昆明建设交易网()是昆明市招标 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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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 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 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 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 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 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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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顺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0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建立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相关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区招投标联席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区招投标联席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惠府〔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一委”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决策领导、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监察、审计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审议相关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目录;统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登记办事指南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登记办事指南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双柏县财政局审批。

二、办理依据(云财采〔2010〕参照《云南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28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首次进场交易须提供政府集中采购职能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查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首次进场交易须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查验)在交易申心进行备案。

(二)经备案的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时,向交易中心领取和填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表》,以及提供经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批准的《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明细表》(由集采机构、代理机构在该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纸质文件上批准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集采机构、代理机构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及《代理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件(集采机构不需要提供),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登记。

同时预订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或谈判场地。

(三)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对该采购项目交易全程进行跟踪服务,并向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发放《项目跟踪服务卡》(卡上印有指定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依据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场地申请,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安排确定场地并将《场地预定申请回执》通过网上回复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

三、实施机关本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双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受理条件:县财政局审批备案项目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双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阜政办秘〔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包括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所称招标,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财文件M { M 1 1 I M内财购规(2022) 1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各盟市、旗县与自治区本级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

第四条电子化采购活动采取分级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规划建设、迭代升级、日常运维,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化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对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doc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doc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以下规则:
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录入
下列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

含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管线、管线、设备安装和室内外装修;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

包括防洪、排水、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水工程等。

3.公路项目。

含公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等重大项目、公路建设+公路绿化项目。

4.政府采购项目。

含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商品(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含房屋拆迁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评估、审计及其他中介服务等。

)。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及其他交易项目流转。

6.产权交易项目。

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招标交易;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其他交易、没收资产的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1.完善标底申报制度。

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并具备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或资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宝工区、部省驻邵单位:《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

二、运行模式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依据,根据邵阳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编委发〔2016〕4号)的要求,在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采取“分段办理、分权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运行模式,变“一站式办理”为“分段式办理”,构建“决策、监督、操作”三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实现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向管办分离转变,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运行。

三、运行程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按照“分段作业、相互制约”的运行程序操作实施。

(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特殊资源、药品采购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随机抽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时,由项目单位(招标、采购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或综合评估的方式选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23841966_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哪些人不得进入

23841966_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哪些人不得进入

61CHINA TENDERING 招标问答关。

反过来讲,只要想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能证明自己与该评标有关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就不能拒绝其进入评标现场。

比如,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实施了社会监督员制度,对项目开评标现场派驻社会监督员;各级人民政府纪检部门为了加强对部门重点项目的监督,派纪检人员或监督人员对项目全程监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部门,根据情况,随机选取采购项目并安排监督人员进行全程或部分环节的监督。

以上社会监督员、被授权的纪检人员、监督人员,就不属于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而是“与评标有关的人员”,他们可以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限制其进入。

但所有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都要遵守87号令第6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如果有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没有遵守保密责任或者存在非法干预评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87号令第66条被很多人错误解读为: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这样的解读是十分错误的,笔者就曾听说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允许当地财政部门进入评标现场进行法定监督的荒唐事。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哪些人不得进入问题:财政部87号令第66条明确规定,评标现场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那么,被授权的监督人员或者纪检部门的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监标吗?张松伟: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关键要看授权的人是谁。

87号令第66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时间场地、统一见证结果确认、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综合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委会)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豫政〔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

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成财采〔2014〕1号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成财采〔2014〕1号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成财采〔2014〕1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现将《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成都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通用品目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及规章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相应的程序实施。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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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
进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保护政
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配置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的服务与管理。

主要包括:场地安排、专家抽取、人员管理、秩序管理、设备管理等。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
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进入公共资源配置管理
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
事人”)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第二章进场范围
第四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范围为:除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鉴于配置中心场地限制,样品规格超过长80CM*宽
80CM*高80CM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填制《区政府采购项目场外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报采购办同意后,不进入配置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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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场程序
第六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时,需向配置中心领取并填报《海沧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提供经采购办审批的《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复印件,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登记。

同时预订专家抽选、审核论证、开标、评标场地。

(二)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在配置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三)代理机构应事先向采购办告知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等日程安排事项,采购办实施现场监督。

(四)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开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谈判方法进行评审、谈判。

(五)抽选评审专家应到配置中心专门设置的专家抽选室,在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监督下,从厦门市财政局依法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若遇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按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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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标人确认后,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时,应在配置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进入评标区的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辅助
工作人员(简称辅助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简称评审
专家)、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已进入评标区但尚未参与实质性评审工作的评审
专家,因故退出评审的,应说明退出原因并由辅助工作人员书面
记录。

第九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在评审期间离开评标区。

评审
专家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须由采购代理机构报监管部门批准。

辅助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并由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项目评审中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由辅助工作
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需再次返回评标区的当事
人不得在评标区外与他人进行联系或接触。

第五章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事先准备需带入评标区的评审
项目资料和刻录在移动存储设备的辅助资料。

评审过程中原则上
不得再从评标区外补充带入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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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手提电脑、U盘、光盘、MP3、MP4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统一寄存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不得带入评标区。

辅助工作人员评审需要移动存储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与非本评审项目人员讨论涉及本评审项目的内容。

第十四条辅助工作人员评审期间仅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整理评审资料和核查评审报告等日常事务,不得参与具体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诱导评审专家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对需投标人代表现场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辅助工作人员事先安排投标人代表谈判的顺序,并由辅助工作人员按照顺序将投标人代表领入评标区。

第十六条进入评标区的当事人评审期间必须在评标区就餐。

第十七条对需启动隔夜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辅助工作人员应在晚上22:00之前提请评审专家组暂停评审工作,封存项目评审资料,安排当事人在配置中心专用休息室休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取得联系的,经报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辅助工作人员负责登记通话内容和通话时间,并作为采购项目存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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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自觉爱护评标区的评标设备,严禁未经
允许擅自移动评标区相关设备。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计算机等故障,辅助工作人员
负责联系驻场技术保障人员解决。

第二十一条进入配置中心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投标文
件所包含的样品体积较大时,采购代理机构应事先报备,落实好
放置样品的场地,妥善加以保管。

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样品
运出配置中心,并负责清理样品存放场地。

第二十二条评标样品原则上应当天运出配置中心,未按时
运出的样品若出现丢失情况,配置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个别因
特殊原因滞留的样品应存放在样品存放室统一管理。

配置中心对
于完成采购交易后样品滞留的投标人予以警告,超3次(含3次)样品滞留的投标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滞留的样品,配置
中心有权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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