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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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 、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首次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四)本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五)有效健康状况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凭证(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摘要---------本文档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主要包括居住证的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使用规定等内容。

1. 引言--------居住证是指在城市居住的人士获得的合法居住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

本文档旨在帮助居民了解居住证的相关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为居民提供便利。

居住证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不同类型的居住证。

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居住证:- 就业居住证- 学生居住证- 技术人才居住证- 人才引进居住证- 其他居住证2. 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 居住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无犯罪记录。

- 就业或学习要求:申请人应具备合法就业或学习的资格。

3.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材料- 联系明材料- 居住证申请表格- 相关证明文件(如就业或学习证明)-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 按照所在居住地区的规定,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派出所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 第三步: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居住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条件审批是否发放居住证。

- 第四步:领取居住证- 如申请人满足居住证发放条件,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联系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居民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 居民在就业、学习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背景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旨在建立便利居住、参与和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在此之后,许多城市纷纷跟进,不断推进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上海市作为全球城市之一,一直走在全国城市改革的前沿,对居住证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一直持续关注并不断加强。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政策居住证是指预留在居住地的登记证件,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该城市享受许多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居住证。

条件和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条件1.居住在上海市连续6个月以上,且有稳定的职业或居住证明;2.年满18周岁;3.有合法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所;4.无不良记录。

2. 申请程序1.在线预约。

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务网站预约,并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资料。

2.提供申请材料。

在实际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下列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如户口本、工资单、营业执照等)。

3.现场审核。

当用户提交了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审核。

一般包括填写申请单,留取现场照片指纹等个人信息的采集。

4.等待审批。

提交的申请将会交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不同情况,审批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几日内得到结果。

5.领取居住证。

如果申请成功,可以在规定的领证地点领取新的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使用规定完成居住证的申请后,居住证的持有人需要遵守下列三点规定:1. 勿要忘记更新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等方面发生任何变更,都应该及时向居住证管理部门申报更改,否则有可能会被没收或者面临处罚。

2. 离开上海不要忘记注销居住证如果持有人因故离开上海,需要提交居住证注销申请,并在60天内将居住证交回给指定部门,居住证注销原则上不返还所收取的居住证费。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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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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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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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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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活动,鼓舞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别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转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诞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状况、居住地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平安保障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其次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家居住证管理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涵盖居住证的颁发对象、申办条件、申办程序、办理时限、费用等方面。

居民在上海市内稳定居住的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在上海市就业在职工作的,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来沪经商、长期居留人员等,都可以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期限分为长期居住证和短期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经过审核后可以领取证件。

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1.领取办理居住证申请表格:居民可以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领取《居住证申请表》。

3.填写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将所需材料粘贴到合适位置。

4.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同递交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办理。

5.网上办理: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网上办理服务进行申请,需要准备好电子照片和扫描件。

6.等待审批和领取:递交申请后,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收到领证通知,持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1.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有什么区别?居住证是指在该常住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在居住地的通行证件,是国家机构对开放以来大规模流动人口的管理手段之一、居住登记是指在指定地点填写居住人员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的登记手续。

2.居住证有哪些用途?居住证可以享受办理居住证的地区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医疗、教育、社保、公积金等。

3.居住证是否需要年检?4.居住证办理时间多久?居住证的办理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5.居住证办理需要支付费用吗?据了解,居住证办理不需要支付费用。

总结: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对于申请人的要求和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申请。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是流动人口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身份凭证。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居住地住址证明;(四)就业、就读等相关证明。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接受教育;(四)获得法律援助;(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护持证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为了控制和规范常住人口流动而实施的居住证制度。

该制度正式实施于2016年7月1日,旨在促进常住人口合理流动,优化城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成为其他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样板。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一、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背景过去,由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前来生活和工作,内地人口流入和流出不断,导致城市管理难度加大,人口安居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上海市实行了居住证制度来规范人口流动。

二、上海市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一)常住人口: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

常住人口需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后获得。

(二)外地户籍人口:指非上海市户籍人口。

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迁入上海的户口,并获得上海市居住证才能在上海市合法居住。

(三)临时居住人口:指来自非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在上海市其他合法居住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获得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时间段的临时居住证。

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条件(一)常住人口: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前往当地的居住证办理服务点,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支付相关费用后,进行办理。

常住人口可以享受上海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福利。

(二)外地户籍人口:需要满足有合法房产、稳定工作、合法缴纳社保等基本条件后,可以在上海市各大居住证办理服务点申请获得居住证,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当居住证到期后,需要及时申请办理续证手续。

(三)临时居住人口:可以在上海市其他合法住所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表格,办理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临时居住证。

该证件不可用于办理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仅限于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办理等临时性需求。

四、上海市居住证的意义和价值(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上海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

(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居民越城谋取更高的福利,减少人口流动对当地社会资源造成的负担,规范社会秩序。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几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几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几分细则
第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非户籍
人口中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等均可以申请居住证。

常住人口
主要指无固定住所、长期在上海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指因工作、学习、
经商、探亲等需要在上海居住的人员,外来人口主要指在上海工作和生活
的外地人员。

第三,居住证的有效期和续期办法。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续期办法主要通过网上申请、预约到所在地区相关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
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居住证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管理由区级政府负责,具体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由各街道、
乡镇或组织机构负责。

同时,上海市还建立了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用于
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等环节的信息记录和管理。

总之,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细则主要包括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申
请程序、有效期和续期办法、使用范围和权益保障,以及管理机制和责任
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细则的出台和实施,旨在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上海
市的非户籍人口,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融入程度,推动城市的发展和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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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第八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签注)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二十条(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积分材料)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分办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五章持证人待遇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政府服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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