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线验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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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验线管理规定

吴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分为两步实施:规划放线成果验收及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视项目性质分为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进行如下操作:

1、工业项目

1.1规划放线成果验收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视情况也可委托具备测绘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通知规划部门进行实地验线。工程现场须保证放线标志正确、清晰设置,并现场做好《建设工程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登记并存档,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1.2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工程现场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清晰设置。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2、非工业项目

2.1 规划放线成果验收

2.1.1建设单位在工程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审定并领取《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后,委托测绘单位(具备工程测绘资质)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制作《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2.1.2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⑴、《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

⑵、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⑶、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

a、用地红线、道路坐标;

b、建筑物坐标、间距及与现状建筑物、道路、河道、高压线等的距离关系;

c、地下室范围、坐标、出入口位置。

d、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

⑷、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2.1.3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原件2份。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非工业项目)》登记并存档,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2.2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

2.2.1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测绘单位(具备工程测绘资质)进行验线测量,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并提供《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2.2.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⑴、封面(包括《测绘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⑵、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验线依据、技术总结、质量结论等);

⑶、验线单;

⑷、规划验线测量报告;

⑸、规划验线图(放验线图叠加)。

2.2.3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原件2份,并提出基础±0.00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非工业项目)》,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3.1 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3.2 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3.3 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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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验槽管理的规定

(临规发〔2006〕2号)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验槽的管理,确保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内容落地和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验槽管理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验槽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验槽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法定程序,是法律法规赋予城市规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确保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内容实施的重大举措,是规划管理关口前移,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验槽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验槽工作的程序。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后,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进行放线、验线,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政务大厅规划服务窗口提出放、验线申请,施工单位在办理完毕施工现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规划工作人员填写《建设项目放线、验线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大厅下达给有关规划分局和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放线科,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放线科为建设单位进行放线、验线。建设单位开挖地槽、打好垫层后,再向有关规划分局提出验槽申请,经验槽合格后,准予施工。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放线科和各有关分局要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验槽记录表》,表格一式5份,建设单位、政务大厅、规划分局、放线科、监督检查科各存一份。验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放线、验线通知单》、《建设项目验槽申请表》交回政务大厅规划服务窗口统一汇总存档。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签字手续,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规划分局、市城建勘测院放线科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规定的内容严格放线、验线和验槽工作,并认真做好登记台帐,严格签字手续(附表格式样),参与放线、验线和验槽的所有人员均应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官僚作风严重、工作失职渎职、措施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分局和放线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纪检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强化局领导跟踪督查督验制度。分管各分局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规划放线、验线和验槽工作,将规划放线、验线和验槽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对辖区内沿街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重要地段、高层、大体量的建设工程,要由局分管领导带领分局负责同志、测绘院院长和放线科负责同志,深入现场,参加放线、验线和验槽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审批的内容实施和落地。

此规定自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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