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协议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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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GAP种植与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德谷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为人参种植农户,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参地证号为号《林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人参种植地亩,参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甲方为人参药材销售企业,拥有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和管理团队,企业自身拥有广泛销售渠道,对乙方种植全程监管。可以确保乙方人参种植按照GAP标准进行种植。

为此,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参GAP种植与销售合作项目达成协议,作为共同信守准则。

第一条合作项目

1、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将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参种植与销售的合作。

2、乙方承诺将其种植的人参按本协议约定全部通过甲方公司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销售,以保证甲方公司销售需求,甲方的销售量以实际发生为准,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

第二条合作条件

(一)甲方合作条件

1、甲方负责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根据乙方种植需求,有偿提供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至人参成熟的收购季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销售乙方种植的人参。

2、甲方公司当年人参销售总额的存利润的30%归甲方所有,70%归乙方所有(具体销售利润以甲方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3、乙方种植的人参上市时,甲方按照乙方种植人参上市时的市场价进行销售。

4、乙方承诺,合同内乙方现所拥有的人参种植地及人参归甲方所有,所有手续变更甲方名下。

(二)乙方合作条件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人参种子来源合法,乙方自行种植、施肥、用药。

2、乙方以其合法拥有和取得的位于人参种植地亩(公顷)作为种植人参的参地。

3、乙方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人参种植,接受甲方的管理,乙方自行购买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并按照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人参种植、施肥和用药。

4、在乙方种植的人参成熟上市时,乙方须将所种植的人参按照上市时的市场收购价

全部交付给甲方进行销售。

5、合同期内,甲方公司如果上市,必须带着乙方。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定金约定

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公司有销售订单下达给乙方,甲方必须缴纳合同订单的30%定金,乙方方可全部交货,余款待甲方全部回款后回执给乙方。

第五条人参收购地点与期限

1、交付地点为乙方人参种植地。

2、交付期限为年月至月和/或年月至月种植人参上市季节。

第六条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

1、甲方负责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工作。乙方对甲方的人参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有异议且异议合理时,甲方应当予以接受和认可;乙方提出的异议不合理的将遵从甲方的认定。

2、鉴于人参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结果是决定人参收购与定价重要因素,关系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保证将按照人参行业公认的质量与等级评定标准和惯例对所收购的人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平的维护和尊重各方利益。

3、甲方须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人参进行当场检验,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无法选用的人参予以剔除。

4、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在收购现场进行。

第六条收购价格及价款结算

1、人参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在种植人参上市时根据鲜参上市当年市场平均价格、人参品质等综合情况协商确定。

2、甲方应自销售人参之日起到一个销售周期,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人参价款(具体以甲方财务结算为准)。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收购的人参价款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及严格控制和限制乙方使用非甲方提供的化肥、农药,防止滥施农药或超标使用农药情况的发生,保证种植人参各项指标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GAP标准要求。

2、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量,及时将种植地的人参进行采集,交给甲方进行销售。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人参销售价款。

4、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种植人参提供必需的贷款帮助和支持。

5、乙方人参种植不听取或不接受甲方技术、施肥、用药等指导或违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时,甲方有权拒绝销售乙方种植的上市人参。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种植人参所提供的参地应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合法审批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土地、林地,且参地拥有的使用权、经营权年限足以保证双方合作销售人参的周期需要,保证不会因为参地权属和年限问题影响甲方的销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提供参地使用权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2、必须接受、听从和尊重甲方公司人员的销售指导和产品包装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保证种植人参的符合绿色无害化以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5、至种植人参上市季节,保证将全部种植人参交给甲方;除甲方书面通知或指示外,不得向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售种植人参。

6、乙方不得在种植人参未成熟时,为追究市场高价或利益提前采挖、出售本协议项下种植人参。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至种植人参成熟上市季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销售人参的,应按未收部分市场价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损失的还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人参销售价款,除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应付价款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背本协议的约定,不种、少种协议约定的人参或改种其他品种人参的,根据其不种、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协议约定人参的面积,参照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不种或改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市场价确定的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4、乙方擅自将人参出售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或不向甲方交付、或在种植人参未到成熟上市期提前采挖出售的,乙方应按出售给第三人的部分、不出售给甲方的部分或提前采挖出售的部分(参照在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种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收购市场价确定)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收益损失(包括无偿提供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

2、经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均应采用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盖章(自然人一方签名并按手印)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在人参上市收购时,甲、乙双方如需签订具体的人参收购合同时,该人参收购合同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签订和履行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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