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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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最怕举报什么

村干部最怕举报什么

村干部最怕举报什么
村干部最怕被举报的是贪污腐败行为,因为贪污腐败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被查实,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腐败刑法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即:“任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其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照本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贪污腐败刑法细则还规定,构成贪污腐败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腐败犯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惩处;贪污腐败犯罪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和严惩贪污腐败犯罪行为。

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提高守法意识预防职务犯罪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午好!我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究和探讨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咱们长子营镇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反腐败的决心。

今天在座的,是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村财会人员,都与农村事务管理工作有密切的关联。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极个别的农村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法制意识不强,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反面典型,在社会上、群众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所以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使其远离职务犯罪,是现阶段基层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在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衷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使大家在思想上树立一种意识,那就是我们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官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我们职务行为的廉洁与否是被老百姓每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大家心里都有一笔清清楚楚的帐,就会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重大。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五大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也就是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绍一下控告申诉处和反贪局的主要职能: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即控告申诉处。

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相关事务。

我院的举报中心亦设立在控告申诉处,也就是如果你们发现自己身边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可以及时向我院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当然,举报中心也接受自首。

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局。

根据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是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和预审的。

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诉讼的案件都是需要先确定管辖法院,然后再提交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的,要是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就不能对案件进⾏审理。

那么,⽴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管辖包含哪⼏种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民法院、普通⼈民法院与专门⼈民法院以及专门⼈民法院在审判⼀审刑事案件上的分⼯问题。

⼆、⽴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律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作⼈员,⼈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法拘禁案;(2)⾮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三)⼈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最新修改版)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作者:李先赋【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

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

】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解开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

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

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

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

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注:本文的内容和要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村干部一般是指“村两委”干部。

“村两委”是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简称,习惯上前者简称为“村党支部”,后者简称为“村委会”。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的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斗堡垒。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两委不属于国家机关,村两委干部(以下简称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之一。

本章从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工作入手,分析村干部的主要腐败问题,为查办和预防村干部腐败提供参考。

一、村干部腐败问题的特点第一,主体年龄大、学历低,办事能力较强。

农村年轻人一般在城市工作,村干部普遍由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党员担任,但年纪大、学历低不代表能力差。

村干部由选举产生,资历深、人际资源广,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社会经验,面对复杂的村务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部分村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权力集中、制约小,容易产生腐败。

第二,腐败涉及领域广。

村两委负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并自主管理集体事务,是村务党务建设的直接抓手。

村干部负责的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各类补偿分配、征地拆迁、救济救灾等,与其他监察对象相比,村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较弱,各项工作中都可能滋生腐败问题。

如在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建方贿赂;虚报、套取项目资金;支农惠农中优亲厚友或贪污挪用资金;在换届选举中贿赂他人。

第三,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普通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人。

村干部通常是利用资源的再分配权力进行腐败,容易侵害到群众的直接利益,更容易引发矛盾,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村干部违法犯罪常态审查报告

村干部违法犯罪常态审查报告

村干部违法犯罪常态审查报告一、引言村干部是农村治理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然而,近年来,一些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给农村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村干部违法犯罪问题的常态审查,深入剖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某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集体资金进行赌博,给村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

该案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案例二:某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拆迁公司勾结,虚报拆迁面积和补偿标准,侵占村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3.案例三:某村干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收受贿赂,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该案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三、原因分析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村子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村干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2.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村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3.管理不严:一些地方对村干部的管理不严,存在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的现象,导致一些人有机可乘。

四、对策建议1.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明确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3.加强管理力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提高透明度: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加村务透明度,让村民了解村干部的行为和决策过程,增强村民的监督能力。

5.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村民和社会各界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举报。

五、结论村干部违法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也影响了乡村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法律教育、加强管理力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刍议

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刍议

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刍议[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国家对农民的优惠和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也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已引起各级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

因此,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应当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两委成员;职务犯罪;调查报告2011年以来广西苍梧县检察院共立查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4件9人,均为贪污罪,其中村支书4人,年龄最小的是48岁,最大的是62岁;村主任4人,年龄最小的是37岁,最大的是54岁;村委委员1人,年龄是43岁。

本文通过分析2011年以来苍梧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农村“两委”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对农村“两委”成员的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展开调查,并寻求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特点(一)以贪污犯罪为主2011年苍梧县检察院立查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共4件9人均为贪污案件。

(二)作案手段多为骗取、冒领如2011年查办的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冒领订单粮食直补款。

如该院查处的某乡镇4个村委的9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农户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冒充售粮证上的农户在证上签名确认,以村委名义填制开具虚假的委托领取订单粮食补贴款证明,分别借取有关农户的农补“一折通”存折,将有关申领订单粮食补贴款的虚假资料报送粮所。

在实际上没有售粮给粮所的情况下,粮所制作了粮食进仓单等虚假的有关资料并报送镇财政所申领订单粮食补贴款。

最后这些村委干部与粮所共同套取有关农户的订单粮食补贴款。

(三)从犯罪形式上看,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窝案串案是当前农村“两委”成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学法守法,廉洁自律;争做组织放心、人民信任、百姓满意的好村官各位领导、村干部:大家好!在座各位能够当上新一届村干部,充分体现了村民对在座各位工作能力和素质形象的双认同,在此,首先向在这次村级班子成员换届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各位表示衷心的祝贺!今天能同大家一起学习,我感到非常荣幸,借此机会,感谢开发区党委、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

可以坦诚地说,近几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发区党、政一班人和在座各位的辛勤努力下,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特别是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所有这些成绩,开发区百姓们是有目共睹的,中共黄陂区委、区政府也是充分肯定的,并给予很高评价的。

在座各位党员、干部,你们长期战斗在基层一线,工作最具体,最艰辛;但你们任劳任怨,一直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为开发区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你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借此机会,向开发区各位领导、全体工作人员及其村两委成员致以最诚挚的敬意!今天主要跟大家谈以下内容:即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当前的反腐形势,职务犯罪及其主体和分类,近几年全市查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法罪名、特征、危害性和犯罪心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及村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下面首先向大家介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具体职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是刑事案件侦查职能:刑法明确的刑事犯罪420余种。

其中,公安机关管辖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负责直接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反贪局查13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失职侵权(反渎局查43个)等共涉及56个罪名。

“小村官”也有“大腐败”

“小村官”也有“大腐败”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具体案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三人在担任郾城区某镇某村的村书记、副主任、会计主任职务期间,利用政府征收其村土地的便利,收受征用土地开发商贿赂共6.4万元,后分别以受贿罪被判处三年不等的刑罚。
2、犯罪嫌疑人王某三人及李某、赵某分别系郾城区某乡某村的正、副主任、会计主任和妇女主任,五人在任职期间,受我市沙河沿岸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负责拆迁工作。五人利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房屋改造款8.1万元,五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预防遏制农村干部违法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重点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廉洁从政教育;同时还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出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首先就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2、政治觉悟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文化素质较低。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有的仅仅为小学文化程度,这些人工作在农村,平时又不注重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根本不具备其履行职务所具备的政治、业务水平。
3、财务制度管理较为混乱,村务公开不透明。一是钱帐不清,白条下账。大部分行政村存在财务管理分散,村书记、村主任、会计等人都有用白条子报销入账现象,村财务支出较为混乱。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全,个别村甚至出现了村干部把个人的钱和村里的钱放在一起,混淆公私关系,导致账目混乱;三是资金管理混乱,存在收入不入账,财务不公开,即便公开也是仅仅限于流于形式,尤其是村书记、村主任掌握着对村事务的决定权,随意用公款吃喝,侵占公款用于消费送礼或私分。

论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打防对策

论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打防对策

论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打防对策作者:付晓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出了频发的势头。

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

由此可见,村官腐败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毒化了社会的空气,也导致群众信访、集体上访等事件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特点作者简介:付晓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05一、村官职务犯罪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地区,村官就是指村干部,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着农村的公共事务。

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干部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牟取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它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所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二、村官职务犯罪特点(一)手段隐蔽多样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村干部腐败行为已经从以往的吃吃喝喝演变为各式各样的犯罪形态,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狡猾。

他们以合法形式作旗帜,以便从中浑水摸鱼。

这些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管理权力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报账员等,他们的作案手段由过去的技术含量低到现在手段的越来越狡猾,比如有的村干部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或者变卖公共财物、发包农用耕地,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等手段贪污公款,重复报销,有的是将收取的承包土地款、卖地款不入帐,随意挥霍,有的是收受贿赂,利用职权在集体土地、工程项目中受贿,向请求其办事的人索要好处费等等。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4执⾏⽇期:2018-11-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1⽇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民检察院报告。

2018年11⽉24⽇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8年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款规定:“⼈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为做好⼈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案件管辖范围⼈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作⼈员涉嫌利⽤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案侦查:1.⾮法拘禁罪(刑法第⼆百三⼗⼋条)(⾮司法⼯作⼈员除外);2.⾮法搜查罪(刑法第⼆百四⼗五条)(⾮司法⼯作⼈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百四⼗七条);4.暴⼒取证罪(刑法第⼆百四⼗七条);5.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百四⼗⼋条);6.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滥⽤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9.民事、⾏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10.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1.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3.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刑法第四百零⼀条)。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李积国;姜开良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瓜果菜)》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总页数】1页(P51)
【作者】李积国;姜开良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273400;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273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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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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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密云地处山区,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是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好体现,然而,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有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的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等几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构成的犯罪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只能是贪污贿赂犯罪,其中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村干部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但根据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在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他并非在从事上述所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犯罪行为,诸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等均由公安机关处理。

广大人民群众在举报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时要分清其犯罪性质和管辖部门,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权益。

(密云县检察院蔡国山吴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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