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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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剖析;对策思考

湖北省秭归县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是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大县。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库区涉农工程项目投入力度的加大,部分村干部在涉农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且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和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现象。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诱发群众上访信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本文拟从秭归县院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一些探讨性的思考。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秭归县院共查办9个村18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大案14人,大案率为77.78%;窝串案16人,窝串案率为88.89%。影响较大的有归州镇屈原庙村村干部受贿窝案、茅坪镇庙河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郭家坝镇擂鼓台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茅坪镇兰陵溪村村干部贪污窝案、茅坪镇松树坳村村干部贪污窝案。

从涉案罪名来看,主要是贪污和受贿,贪污的5人,占27.78%;受贿的13人,占72.22%。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是涉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有17名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许多工程承包人通过贿赂村干部,采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方式从中渔利;或村干部勾

结工程承包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贪污私分,以致于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从涉案人员来看,共有10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2名村委会副主任、3名村委会财经委员、1名村委会治调委员、2名村委会妇女计生委员涉嫌职务犯罪,其中男性16名、女性2名。涉案村干部年龄最小的33岁,最大的56岁,平均年龄44.5岁,其中40岁以下的4人,占22.22%;40-50岁的11人,占61.11%;50岁以上的3人,占16.67%。其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33.33%;初中文化的12人,占66.67%。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从秭归县院近年查办的18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当前“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犯罪主体较为固定,窝串案比例较高

犯罪主体为村两委干部,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财经委员为主。村两委干部多利用职务便利,协同谋划,共同贪污受贿。在秭归县院查办的18人中,16人为窝串案,窝串案比率为88.89%。(二)作案手段单一,主观恶性不大

作案手段一般都是直接收受贿赂或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私分,没有其他特别的作案方式。涉案村干部的主观恶性不大,大多数涉案村干部都是农民,其本质朴实,且在案发后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退缴涉案赃款。(三)涉案金额较大,大案率较高涉案金额最小的2万元,最大的45万元,5万元以下的4人,5万至10万元的7人,10万至20万元的3人,40万元以上的4人。

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14人,大案率为77.78%。(四)法律处罚较重,震慑效应明显

18名涉案村干部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人,占11.11%;判处缓刑的9人,占50%;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占38.89%,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部分村干部在法律的威慑下投案自首,以求宽大处理。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剖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犯罪的主客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自律意识不强,错误心理作怪

一是自律意识不强。涉案村干部普遍缺乏自警、自律、自醒意识,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管不住自己,守不住清白,经不住诱惑,经常接受他人的宴请和烟酒,后来逐步发展到收受贿赂或贪污,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二是错误心理作怪。涉案村干部均有吃亏补偿心理,他们认为自己工作非常辛苦、待遇低,应该从村集体中找点补偿,或认为工程承包人在村里承接工程赚了钱,给他们搞点钱是合情合理的。在审讯时,有的村干部诉苦说:“我们辛苦死哒!每天在田间地头跑,起早摸黑,风吹日晒,不知道流了多少汗、跌了多少跟头,到头来什么都没有,小组长比我们都强,他们还有点误工费。后来村里又来项目了,我们都认为机会来哒,于是有了好好捞一把的想法。”涉案村干部均有侥幸心理,他们初次贪污或受贿没有被查处后,便逐渐放松了警惕,自信不会被查处。在这种侥幸心态的驱动下,他们的思想被麻痹,对自己的要求越来越放松,贪污、受贿次数越来

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当然牢狱之门离他们也越来越近。涉案村干部均有人之常情心理,他们“人情主义”、“面子文化”、“与人为善”观念根深蒂固,有些工程承包人和他们都是熟人,工程承包人向他们行贿时,他们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怕伤和气,正是在“人之常情”、“盛情难却”等辞令的掩盖下,他们的心理防线被击破,于是心安理得地大肆收受贿赂。(二)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文化素质不高。涉案村干部中,大多数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极少数还是当地的流氓地痞,有的甚至还有劣迹和前科。村干部长期在最基层工作,得不到应有的继续教育和必要的培训,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需要。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涉案村干部对职务犯罪不够了解,一般都知道贪污受贿是犯罪,但是在收取所谓辛苦费、误工费、感谢费时,对正常的人情往来和收受贿赂划不清界线。在审讯时,竟有受贿的村干部为自己辩解到:“是他自愿给我的,我又没有找他要,我拿的又不是国家的钱”、“我们关系好,他给我搞点钱很正常”、“我给他办事帮了忙,他给我搞点辛苦费是应该的”。有的村干部勾结工程承包人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贪污私分,案发前将钱退还给工程承包人,在审讯时辩称:“我始终认为这是工程队的工程款,我已经退给他们了,没多大个事。”可见,法律意识淡薄是村干部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工作繁重待遇低,家庭经济压力大

一是农村事务纷繁复杂。村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管理本村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村民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协助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移民、扶贫、救灾等工作。客观上讲,他们虽然工作繁忙,但是经济待遇较低,每年工资只有10000元左右。

二是家庭经济压力大。村干部的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家庭经济一般比较困难,家庭支出较大,还要应付各种人情往来等,若家庭中有子女上大学或亲属患重大疾病,则家庭经济十分拮据。面对沉重的家庭经济压力,部分村干部心理失衡,进而贪污公款或收受他人贿赂。(四)民主意识不强,监督制约乏力

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难以取得实效。在相关涉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乡镇的任务也非常繁重,因而抽不出足够的人员对每个村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乡镇、县对涉农工程项目是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验收,在抽查时,村委会指鹿为马,糊弄抽查人员,抽查人员难以发现其中的虚假,导致乡镇的监督失效。

二是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农村群众忙于致富奔小康,对村级事务很少关心,参与民主管理的主人翁意识普遍不强,多数群众放弃了知情权、参与权,或知情权、参与权被变相剥夺,就更不用说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民主形式形同虚设。按照相关涉农工程建设的要求,在施工前后要对工程量进行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并接受群众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委会公示资料和上报资料不一致,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或者将公示资料粘贴上墙,照完照片后立即撕掉,然后向上谎报已公示。村委会变相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导致群众不知情,无法监督。四、预防“村官”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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