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的各项资金也随之增加。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资金发放、使用的各项监管措施相对滞后,犯罪打击不力等原因,造成这几年涉及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案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增加了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更降低了党和*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掌握各项资金多,建设项目多,使犯罪有利可图。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各项补偿、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实施的,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
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大部分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偏低,平时又疏于学习造成*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虽然我国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已开展实施多年,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社会关系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选出的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
这些*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
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
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还认为是占国家的便宜,没拿村集体的钱就不是犯罪,或者套取的资金都做了村里的收入,没装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法。
在淡薄的法制观念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趋势进一步加剧。
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陇县地处陕西省最西北部,县城西北与甘肃、宁夏接壤。
是国家贫困县之一,也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自然条件较差。
在以往的案件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不太多,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特别是贫困地区"三农"发展扶持力度的加大,县域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反映农村经济问题的案件日趋突出。
我院05至09年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农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占到6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最近我们通过调查和对部分线索的查处,对发案原因和特点归纳总结出了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下面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漠。
常年不读书、不看报、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是大部分现阶段农村干部的同病,在他们手中多少有些权力的时候,如果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造,就极有可能走向不健康的方面。
因为,正确先进的思想观念树立不起来,就会被错误腐朽的思想占领。
多数农村干部,在工作作风中表现出来的:一个人说了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土皇帝""家天下"的封建官僚作风;在管理农村工作中和对在协助政府的工作中,对自身处于什么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等种种问题,均与他们的政治素养不高有关。
2、上行下效,自律意识差。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机制、体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大环境下,对那些存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想的村官;对那些经不起金钱诱惑,把持不住自己的村官,走上职务犯罪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3、各项制度不健全,村务管理不到位。
通过对村组帐务的审核,我们发现,58%的村组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
调研报告: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及对策“村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20XX年以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和剖析“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有效遏制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20XX年以来,XX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29件42人。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涉案罪名及涉案领域集中涉案的罪名集中在:贪污罪27人,占比64.3%;受贿罪7人,占比16.7%;挪用公款6人,占比14.3%。
(见图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领域23人,占比54.8%;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8人,占比19%;基础设施建设领域6人,占比14.3%。
(见图二)(二)犯罪主体集中且共同犯罪现象明显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占查办总数的71.4%。
作案方式由原先的“单打独干”转变为“集团式作战”,这也是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
20XX年以来查办的案件中,8件22人系共同犯罪,多为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塌方式腐败”。
如L县S村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冒领征地补偿款8.5万元。
(三)犯罪手段简单从整体上看,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手段较为简单直接,一般为虚报冒领或骗取来往款项,挪用款项谋取私利,截留公款直接贪污等。
如M县H村会计刘某将群众的征地补偿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私自将该款项挪用购买理财产品,并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M县L村支部书记石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报套取救灾补助款7.2万元,将补助款据为己有。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村务公开不规范是萌发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村 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
加强村官职务犯罪 的立法力度,提高
法律威慑力
加强村官职务犯罪 的预防和惩治,提
高法律执行力
完善村官职务犯罪 的法律体系,明确
法律界限
加强村官职务犯罪 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犯罪
汇报人:
村官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名。
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农村 治理的重要任务,需要加强制度建 设,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 质,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犯罪类型:贪污、受贿、挪 用公款等
犯罪主体:村官,包括村长、 村支书等
犯罪手段: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获取利益
犯罪危害:损害集体利益, 破坏农村稳定和发展Leabharlann 特点:隐蔽性强, 不易被发现
危害:损害国家 利益,破坏社会 公平正义
预防措施:加强 监管,提高法律 意识,加强道德 教育
村官选拔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村官素质不高。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 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村官权力过于集中。
村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 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村官培训不足,缺乏对职务犯 罪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村官选拔机制不完善,存在裙 带关系和任人唯亲现象
村官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受 到外界诱惑和影响
道德观念淡薄: 缺乏职业道德 和法律意识
心理素质差: 承受压力能力 弱,容易受到 诱惑
知识水平低: 缺乏必要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 技能
汇报人:
Part One Part Four
Part Two Part Five
Part Three Part Six
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完整版)调查对象:村居干部调查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调查地点:某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引言:村居干部担负着村务管理和农民利益代表的重要职责,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个别案例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些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良好发展和民众的利益。
因此,本调查报告旨在全面了解并分析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以便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一、调查背景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离不开村居干部的辛勤工作和正确领导。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村居干部的权力膨胀,不法分子也逐渐看中了其中潜在的利益。
因此,职务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给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调查方法1. 文献查阅:通过查阅相关报道、学术论文等资料,了解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2. 实地走访:通过走访农村村民、干部以及相关部门,获取一手资料,深入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细节和影响。
三、调查结果1. 犯罪类型根据调查数据和实地走访,我们发现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分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类型。
其中,贪污受贿占比最高,其次是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
2. 案件发生原因经过对多起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权力过于集中:由于村居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对财务和决策事项有着较高的控制力,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2)监管不力:部分地区的村务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使得一些村居干部能够逍遥法外。
(3)薪酬激励不足: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居干部工资待遇相对较低,难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这导致一些干部为了谋取私利而涉足职务犯罪。
3. 调查实例(1)XX村贪污受贿案:XX村一位村居干部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并非法占有,涉及金额高达100万元。
浅谈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浅谈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地改革完善,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投资建设、惠民政策的投入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干部侵占、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极大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部分乡镇农民经常上访,甚至集体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一难题,我们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做了一些新的尝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案发原因相对集中。
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农村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城镇规划征地建设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农村大型水利、道路、土地治理较多的地区等。
近年来,矿产资源陆续被开采,国家征用城镇土地、拆迁改造、农村大中小型水库改造加固、农村土地治理等工程建设不断实施,国家发放低保、小麦直补、养殖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低保及各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不断落实,一些农村干部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乘机骗取国家惠民款、补偿款,有些甚至编造补修项目、伪造花名册、虚报、冒领国家补偿款、扶贫款。
索贿、受贿问题比较突出。
从近几年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看,有些农村干部在征地和工程开工建设过程中,故意刁难或用手中的权力向建筑公司及承建方索贿,有的在大型建设项目及水利、土地治理项目中向施工方索贿受贿,有的利用计划生育、村中改造规划等工作向村民索贿、受贿,有的利用村里搞承包、转包、名义上的拍卖集体场所、山林、树木、水库等索贿、受贿,少则几顿饭,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上万元,中饱私囊,坑害村民、国家和集体。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
在日常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有的农村不设立会计、保管,村主要负责人自己管钱、管账,有的农村干部通常将收入打白条不入账,或者收入不开单据,支出时伪造单据、白条支出,没有经办人及开支用途等形式将公款私用。
随着农村财务实行双“代管”,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也发生了变化。
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的分析与对策
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村级干部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上重要的议题之一。
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状况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状况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是指担任村级干部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干部纪律,造成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的特点:1、数量呈上升趋势。
从近年公布的案例来看,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性质越来越严重。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等,这些犯罪涉及的金额惊人,给国家财政造成了较大损失。
3、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村级干部担任重要岗位,执行的工作涵盖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些村级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也损害了社会民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1、制度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村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缺乏制度保障,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提供一定的空间。
2、道德败坏。
一些村级干部由于道德底线降低,利益驱使下陷入贪腐漩涡,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一系列的义务犯罪。
3、脱离群众。
一些村级干部忽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需要,甚至通过权力手段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公众对村级干部信任度低下,成为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滋生土壤。
三、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针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应建立健全村级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干部派驻、巡查和待遇管理监督等管理机制,保障村级干部清廉自律。
2、严格执法,加大惩戒力度。
对于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建议加强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高效的监察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村务管理环境。
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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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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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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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类型
要点一
总结词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等经济类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类犯 罪。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贪污罪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主要涉及基 层干部利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受贿罪则表 现为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此外,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类犯罪也是农村干 部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涉及对职责的违反和失职行为。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总结词
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涉及领域广泛 ,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 。
详细描述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治理的深入推进,农村干部职务 犯罪问题愈发突出。从相关报道和调查数据来看,此类 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包括土地征收、基础设 施建设、扶贫资金管理等。涉案金额巨大,往往涉及数 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公共财产。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 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基 层治理的稳定。
02
研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对于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 意义。
研究目的与问题
研究目的
深入了解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危害,探 讨预防和治理的有效途径。
研究问题
如何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的发生?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 制和预防体系?如何提高农村干 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全镇开展深入学习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党风廉政建设更是从思想观念上、作风作为上,对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水平的一个大的突破口。
本文在对村干部职务犯罪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以及N镇实际,谈一谈如何以党风廉政建设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促进我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A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A村是N镇经济比较薄弱的中型村,共有5个村民小组,4个自然屯,总户数400户,人口1400人。
该村第五村民小组共有50户170口人,离村较偏远。
XX年任该组组长的朱某,利用组长职务之便,在任职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共计侵吞公款17000余元,造成村民怨声载道,意见纷纷,致使村民个人上访,集体上访,此起彼浮,影响极坏。
朱某作案手手主要是利用村民组长之便私自编造村民大会、代表会记录,欺上瞒下。
私自将小组集体活林木转让给亲朋好友,从中获取好处。
在几年时间里共私自转让出价值14000余元五片林木,均是私自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记录,私自仿他人签字,并找村主任签字,达成合法化。
采取多收入少报财的方式。
在采取假会记录的方式,假招标等手段记录,多收交款人款,少开收据,将其差额进入私囊。
虚开收据,侵吞公款。
采取假会议记录的手法,虚开收据,报销公款,据为私有。
朱某任职后同村主任申请要恢复网改时被拆除的磨坊,村主任要求按照必须经村民大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启动恢复程序,朱某私自编造假会议记录,并执有到会人员的假签字,在取得村主任的认可后,自行做假收据购电缆线、电机、钢磨、碎机等物品,共套取公款2560元。
此案件最终结果是朱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分类与特征以A村村干部朱某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类型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人数上来分,职务犯罪有集体性和个体性两类。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组长等人是村干部犯罪案件最主要的几类人。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和对策探析(一)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和对策探析(一)关键词:村官;犯罪;原因对策心存侥幸、利令智昏,不计后果,几乎是每个犯罪人员的共同心理,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时,他们才会后悔不已,谢训安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8年12月29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谢训安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为了教育警醒广大干部,现将谢训安犯罪案件进行剖析。
一、谢训安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谢训安虽然是一名小小的村官,但犯罪案件的特点比较特别。
犯罪期间连任三届县人大代表。
谢训安从1998年3月起,就当选大埔县十一届人大代表。
“县人大代表”的工作证,他在脖子上挂了10年多。
谢训安被人们称是“老代表”了。
2、一案涉及三种罪名。
谢训安原是茶阳镇太宁管理区和村委会主任,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他先后5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政府下拨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32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1998年至2000年,他在受茶阳镇政府委托收取建房报批款过程中,将村民缴交的建房报批款34971元截留侵吞,构成了贪污罪。
2003年12月至2007年2月,在村扶贫机耕路、村公路等建设中,他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的送款37000元,构成了受贿罪。
3、能人犯罪被忽视。
根据太宁村一些村民的反映,谢训安是一个工作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镇政府一些干部也这样认为。
因此,对谢训安的教育、监督无形中被忽视,再加上本身不是中共党员,党的纪律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查、约束、整改等机会都没有,使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自制能力得不到加强。
二、谢训安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谢训安走上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本身少学习不懂法、我行我素不接受监督等原因,也有上级管理不到位的原因。
(1)把“人大代表”当作外衣。
谢训安在任期间把“人大代表”看作是特殊身份,感到自己荣誉、威信、权力样样俱备。
平时喜欢听人说好话,做一些不合理的事情,认为村民不敢拿他怎么样。
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近年来,中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旨在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平衡。
然而,一些乡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乡村振兴进程。
本文旨在对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一、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1.人口流动与基层治理薄弱:中国城乡人口流动剧烈,乡村人口流失严重,导致乡村干部队伍的不稳定性增加,基层治理能力薄弱。
乡村干部的犯罪行为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
2.权力集中与监督不力:乡村干部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基层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一些乡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3.经济发展与财政缺口:乡村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有限,给一些乡村干部创造了可乘之机。
为了弥补财政缺口或个人利益,一些干部借用职务便利,参与各种犯罪活动。
二、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1.挪用财政资金:一些村干部将财政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或用于消费和肆意浪费。
这些行为导致村级财政困境,影响了乡村经济建设。
2.滥用职权:一些村干部以承包土地、发放农村低保、安排农民工就业等为名,索取贿赂或谋取个人利益。
这严重违反了职责,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土地流转违规:一些村干部以虚假的项目需求,违规流转集体土地给予个人或企业,或收取高额费用。
这种违规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违背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三、应对乡村振兴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对策1.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加强对乡村干部的选拔、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
2.强化监督机制:健全乡村干部选拔机制,引入公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村级财务、土地流转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教育与宣传:加强对乡村干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
司法实践中村干部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用于合并
司法实践中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研究及对策摘要:我国农村基层干部不但是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且在一定范围代替政府行使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但目前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情况日趋突出,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助长了腐败风气,导致上访、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本文首先就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其次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分析了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在理论和调研的基础上就遏制、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犯罪特征原因预防对策目录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一)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二)职务侵占罪(三)挪用资金犯罪(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部分目前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一)目前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部分遏制、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参考文献后记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目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从立法角度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罪名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常用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村干部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三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就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军队系统中的机关,就是指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至于在中国共产党组织中以及前述在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但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涉及民生民利的惠民资金大量倾斜于农村,农村基层干部在资金管理上拥有很大权力,职务犯罪的频频发生,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党和国家政权建设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结合查办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实际情况,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的思考: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现阶段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反映出新农村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监管机制不到位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例如,韩城市检察院在查办城乡接合部某村道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中,该村村主任刘某伙同原村组长刘某一,采取冒名顶替等方式,假借他人名义,侵占他人拆迁款共计46余万元。
此案反映出该镇办党委政府监管不力,镇办监管人没有充分履行监管职责,镇办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党性缺失谋私利乡镇领导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为项目建设化解纠纷,甚至个别镇办干部不及时汇报,与村组干部沆瀣一气借机敛财,中饱私囊,侵吞了企业与村组财产。
例如:新城办项目办主任赵某某,在企业征地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不是本着对党委政府负责的态度去解决问题,而是利用手中权力,介绍贿赂村组干部并从中捞取好处30余万元。
(三)权力集中搞内耗村级两委会主要成员,利用手中权力,拉帮结派,搞内耗,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差。
两委会成员及群众代表利用手中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想当然地把手中权力转换成获取不法利益的资本,把党的纪律和宗旨抛之脑后,不认真给村民办事,没有从集体利益出发,为村民谋福利,相互争利搞不团结,相互告状影响了社会稳定。
例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案7起,涉案金额370余万元,他在交代中称:“我当村长就是为自己捞钱,不捞钱,那么我当村长干什么。
”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安不但不发挥党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作用,而且身为基层党的干部与村委搞不团结,利用手中权力为己谋取私利,作案3起,涉案金额31万元。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陇县以查办农村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2012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案12人,其中村干部贪污公款案3案、受贿案3案、行贿案1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案1案,玩忽职守案2案,较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通过对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涉农案件较多。
在2012年立案查办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有8件,占所立案件数的80%,同比2011年的30%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串案窝案较多。
所立案的12人中,串案窝案涉及7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
尤其是村级干部在作案时,往往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使该特点更加突出。
(三)犯罪手段单一。
在所查办的。
,村上按月、季报账的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离任监督不到位,村组干部换任后手续移交得不到有效督促。
离任村干部还持有村组的往来支出账目的情况依然存在。
三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坚持,使群众监督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易引发干群矛盾,导致上访、缠访问题出现。
(三)农村干部管理不到位。
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个人能力的考察,对个人的思想素养方面没有具体规范的考察方法,容易出现个人能力强但素质低、作风差的现象。
二是在综合业绩衡量方面,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考核没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
三是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
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坚苦,工资待遇差,难免有人心理失衡而诱发职务犯罪。
(四)农村惩防力度不到位。
一是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新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的管辖范围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划分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只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而该类人员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查与思考
在一些农村地区,家族势力对选举和公务事务有很大影响,导致一 些不称职的家族成员得以当选或参与公务。
贫困与教育落后
一些农村地区经济贫困、教育落后,导致干部素质不高,容易受到 金钱诱惑而违法犯罪。
个人原因
个人道德品质问题
个别农村干部缺乏道德约束,私欲膨胀,追 求个人利益而违法犯罪。
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 罪情况调查与思考
汇报人: 2023-11-28
目录
• 引言 •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调查 •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近年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进行 调查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农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 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 发生。
加强打击力度
探索预防机制
加强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发 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探索建立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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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实地调查、访谈和统计分析等方法,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农村干部职 务犯罪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02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 调查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定义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指村干部利用职 权实施的与职权相关的犯罪行为。
VS
这类犯罪通常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 款、滥用职权等行为。
缺乏监督与制约
农村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导致他们容易滥用职权或谋取私利。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与对策思考【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剖析;对策思考湖北省秭归县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是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大县。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库区涉农工程项目投入力度的加大,部分村干部在涉农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且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和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现象。
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诱发群众上访信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本文拟从秭归县院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一些探讨性的思考。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09年至2011年,秭归县院共查办9个村18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大案14人,大案率为77.78%;窝串案16人,窝串案率为88.89%。
影响较大的有归州镇屈原庙村村干部受贿窝案、茅坪镇庙河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郭家坝镇擂鼓台村村干部受贿窝串案、茅坪镇兰陵溪村村干部贪污窝案、茅坪镇松树坳村村干部贪污窝案。
从涉案罪名来看,主要是贪污和受贿,贪污的5人,占27.78%;受贿的13人,占72.22%。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是涉农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有17名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许多工程承包人通过贿赂村干部,采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方式从中渔利;或村干部勾结工程承包人通过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予以贪污私分,以致于涉农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从涉案人员来看,共有10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2名村委会副主任、3名村委会财经委员、1名村委会治调委员、2名村委会妇女计生委员涉嫌职务犯罪,其中男性16名、女性2名。
涉案村干部年龄最小的33岁,最大的56岁,平均年龄44.5岁,其中40岁以下的4人,占22.22%;40-50岁的11人,占61.11%;50岁以上的3人,占16.67%。
其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33.33%;初中文化的12人,占66.67%。
城镇化进程中村官职务犯罪研究
目录引言 (1)第一部分村官及其职务犯罪现象 (2)一、村官涵义及其权力范畴 (2)(一)村官涵义 (2)(二)村官权力范畴 (2)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3)(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 (3)(二)村官职务犯罪特点 (4)第二部分村官职务犯罪原因探析 (8)一、任用机制层面 (8)(一)村两委会人选难以实质代表民意 (8)(二)村民认知水平低,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8)(三)固化的农村宗族观念,干预民主选举 (9)(四)拉票贿选、暴力干预时有发生,破坏民主选举 (9)(五)村官罢免机制形同虚设 (10)二、自身层面 (10)(一)农村人才流失,村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 (10)(二)村干部选任体制对人才选择有所限制 (10)(三)村官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具有侥幸心理 (11)三、村务运行层面 (11)(一)村务管理专治现象普遍 (11)(二)村域权力配置模糊,职责重叠 (11)(三)财务管理混乱,漏洞百出 (12)(四)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缺乏 (12)(五)公开机制流于形式 (13)四、法律层面 (15)(一)“村官”身份界定在法律上不够明确 (15)(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界定不够明确 (15)(三)法律惩治力度不够,轻刑化明显 (16)五、社会层面 (16)(一)城镇化的进程为村官贪腐提供了温床 (16)(二)工资待遇偏低,社会保障不足 (16)(三)趋利性犯罪心理 (17)第三部分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8)一、完善现有的选举、罢免、换届体制 (18)(一)制定专门法律以规范基层选举活动 (18)(二)制定贿选、暴力拉票等惩戒机制 (18)(三)由乡镇政府牵头启动罢免程序 (19)(四)轮岗或者设置最长年限极为必要 (19)二、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督体制 (19)(一)建立“两委”之间科学的运行机制、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19)(二)建立村级权力三级模式,增强民主监督 (20)(三)加强上级监督,强化监管力度 (20)(四)健全公开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20)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1)(一)加强村级财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21)(二)票据审批审计制度加以规范 (21)(三)改变资金管理模式 (22)(四)可在部分地区探索村账镇管制度 (22)四、建立规范、严厉的法律制度,罚当其罪 (22)(一)明确村官身份及从事公务事项范围 (23)(二)降低入罪门槛,调整犯罪金额幅度,加大惩戒力度 (23)(三)加强刑罚适用的严厉程度,慎用缓刑 (24)(四)及时追诉,确保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 (24)(五)严格执法,打破固有的“以功抵过”观念 (24)(六)对“双规”措施予以规范,保障规范追诉 (24)五、预防与保障并举,降低犯罪机会 (25)(一)完善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度 (25)(二)加强预防教育,增强村官法律意识 (25)(三)财产申报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25)(四)适当提高村官待遇,为“养廉”提供保障 (25)(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 (26)结语 (27)参考文献 (28)城镇化进程中村官职务犯罪研究引言引言“村官”又是农村干部的俗称,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概念,也未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但他们是基层群众与党和政府取得联系的纽带,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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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在职务犯罪群体中,“村官”由于官小职微,其职务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一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本文就“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
“村官”与广大农村基层群众面对面,背靠背,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
然而,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因此,“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私分公款型。
有些“村官”在经济大潮中,面对金钱的引诱,以权谋私,损害了党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如外省市某办事处林庄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提议并伙同会计张某、农经社长唐某、公安员王某、支委崔某、民兵连长边某等人,将村委会所承揽的华油工程部分收益资金私分,每人得款10000元,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处,6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了刑罚。
(二)直接截流型。
有些“村官”将土地承包费、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不支付等手段,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
如上海市郊某村原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沈某,利用掌管村里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九年中以各种名义在村里报销的费用就达100余万元,平均每天几百元,还不包括他到各村办企业多拿的工资,奖金和将村里的抵债物资出售后放进自己口袋的钱。
一个较为富裕的行政村最后到了“土地卖了、工厂倒了、村长肥了、村民苦了”的地步。
村民们忍无可忍,通过集体上访的形式,使其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三)借机挪用型。
有些“村官”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给村的集体收入挪归本人或亲友使用。
如上海市郊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鲍某为帮亲戚何某筹款,先后二次向镇财政所借取支农款50万元、25万元,交给何某,何某获得75万元后携款出逃国外,鲍某为了亲情而最终走上挪用公款的犯罪道路。
(四)虚报冒领型。
有些“村官”借招待来客,为村里办事给个人或单位送钱物等
事项为由,虚增开支,冒领公款侵吞,或者采取收入不上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直接侵吞公款公物等。
如外省市某镇大洪村村会计康某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一次贪污征地补偿款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五)索贿受贿型。
有些“村官”利用职权利用职权在计划生育、殡葬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外省市某镇北宋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在协助镇政府殡葬管理工作中,收受12户死者家属贿赂15700元后开具假火化证明欺骗政府,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集中发生在“三大员”身上,从所查处的犯罪人员组成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些在农村被称为“三大员”的涉案群体,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
思想腐败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由于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有些“村官”素质较低,认为工作环境差、条件差,工作清苦,付出多而收获少,从而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大好机会,不惜铤而走险,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还有些“村官”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
(二)文化素质低,放松思想改造
在违法犯罪的“村官”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于是对“村官”的管理任用把关不严造成了严重后果。
有的“村官”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工作作风漂浮。
有的“村官”盲目拍板,导致盲目立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致使支农资金流失。
甚至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官”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
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法制观念淡薄
在那些“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他们认为可以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部分“村官”法制观念淡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认为掌权后,自己就成了“土皇帝”,受封建腐朽思想侵蚀影响,对物质占有欲望强烈,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
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四)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
民主管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不深入,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权力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为“村官”职务犯罪提供方便。
职能机构和上级部门监督不力。
缺乏检查和审计,给“村官”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在这种缺乏监督的条件下,就会有人乘机滥用职权,敛财聚富。
(五)财务管理形同虚设,有章不循
财务管理形同虚设。
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支出随意性很大,把新农村建设资金任意开支、挥霍。
财务管理漏洞较多,岗位职责混淆,相互间缺乏监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有的岗位一人身兼数职,既管钱又管账,公款轻而易举被截留、侵吞。
账目混乱,白条入账现象严重。
堆账、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
(六)双重管辖造成打击不力,以及存在立法盲区和缺陷
双重管辖案件,造成打击不力。
法律对“村官”利用职权的犯罪,依据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而分别由检察和公安二部门管辖。
往往容易造成对此类犯罪的举报线索,要么撒手不管,要么相互推诿,使“村官”利用职权犯罪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打击不力。
另外,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应在司法解释中涵盖“村官”的全部职务行为,然而,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此款进行立法解释时,却仅列举了七种情形,而且还设置了必须是“协助人民政府”这一前提。
这样一来,对“村官”不是协助政府管理村务的工作,对七种情形以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就无权管辖,定罪处罚就无法可依。
“村官”七种情形之外的贿赂罪成了立法“真空”。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
农村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实施。
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研究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
(一)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打击是预防的特殊形式。
打击“村官”职务犯罪须下猛药,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只有严格执法,才能震慑职务犯罪,使之不敢轻易伸手捞取不义之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挽回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件,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威慑力,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预防功能
在农村构建预防网络,是实现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村民代表为联络员,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反映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同时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乡镇纪检部门行政监督及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三道防线的作用。
针对农村反映出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利用建立起的预防网络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措施,切实从村级基层组织抓起,将“村官”职务犯罪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
(三)提高“村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村官”要把加强财务管理放在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村民合法利益的高度来认识,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民主理财观念不强的问题。
将财权进行适当的分解,由一人掌握变为多人交叉审核,对发票或收据至少要有两名“村官”签名,避免财务开支的暗箱操作,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大财务公开的力度,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集体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就“村官”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
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干部报酬、个人借款、招待费支出等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列项公布,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政治素质和法制教育
采取多种方式对“村官”进行廉政和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村官”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农民群众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农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良好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