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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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变更事项栏只填写准备变更的事项。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医疗机构信息联系通讯录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所属街道(或地区办事处)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印鉴卡变更说明

一、申办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3.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

5.《印鉴卡》原件;

6.医疗机构信息联系通讯录(医疗机构盖章);

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7.变更医疗机构地址:需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存放地点、安全保障情况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医疗机构盖章);

8.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或任命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印章(医疗机构盖章);

9.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提供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或任命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印章(医疗机构盖章);

10.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或任命文件(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印章(医疗机构盖章);

11.变更采购人员和身份证号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采购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除签名、签署意见以外一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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