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104-2001建筑制图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目次1总则2一般规定3图例4图样画法本标准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手工制图;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图线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
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2.1.2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2比例2.2.1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3图例3.1构造及配件3.1.1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3.2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4图样画法4.1平面图4.1.1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
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总图制图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整理)建筑专业施工图深度要求
(整理)建筑专业施⼯图深度要求建筑专业施⼯图深度要求1、编制依据1.0.1《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011.0.2《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1.0.3《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1.0.4《建筑⼯程设计⽂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2、制图要求2.1⼀般要求2.1.1建筑专业施⼯图应包括图纸封⾯、图册⽬录、图纸⽬录、设计图纸。
2.1.2当⼀个单体⼯程图纸数量较多时,可划分图册。
2.1.3图纸幅⾯应严格按《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01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套图纸使⽤的图纸幅⾯应尽量统⼀,除封⾯和⽬录,⼀般不宜多于两种幅⾯。
2.1.4图线宽度、常⽤⽐例、图纸上书写的⽂字、数字或符号、线性、图层等除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01和《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0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司的统⼀的规定2.2图纸⽬录编号顺序2.2.1封⾯2.2.2⽬录2.2.3设计说明(含各专篇设计说明)2.2.4总平⾯图2.2.5平⾯图2.2.6⽴⾯图2.2.7剖⾯图2.2.8详图2.2.9门窗明明细表及门窗详图3、设计及深度要求3.1总平⾯设计3.1.1设计要点1.概述:总平⾯设计是分析所处环境、组织建(构)筑物、道路、景观⼩品、地下设备管线、电⽓管线等,并按照规范要求以达到满⾜场地各种使⽤功能、交通组织。
确定场地和建(构)筑物标⾼,组织场地地⾯排⽔,协调各种室外管线的敷设,创造优美宜⼈的室外环境设计。
2.功能设计:各类功能⽤房合理布局,满⾜功能相对应的规范和规划设计要求3.交通设计:建筑物出⼊⼝,横向和竖向的交通流线,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标⾼,区域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停车场位置、尺⼨、标⾼。
4.防⽕设计:防⽕间距、消防登⾼⾯、消防登⾼场地、消防车道设置、⼈员消防通道等。
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尺寸标注
尺寸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号和
尺寸数字。
尺寸数字
尺寸休止符
3000
尺寸线
尺寸界线
尺寸数字
尺寸是实物的尺寸,不是图上线段本身的长度。 单位毫米mm。 尺寸数字书写位置:
标 高
标高符号以直角等腰三角形本身,细实线绘制。
L适当长度注写标高数字
H可根据需要取适当高度
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 字高选用3.5,5,7,10,14,20mm。 汉字采用仿宋字。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高不小于
2.5mm。
比 例
图形的比例,应是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
寸之比。 比例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 一层平面图 1:100
一般一张图纸只有一种比例。
建筑制图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的重要性
设计者 管理者
施工建设者
材料生产商
制图标准规范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 建筑(mm)计算,如1.5米为1500。 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以下的规定和尺
特殊比例绘制比例尺。
符 号 -剖切符号
投影方向线
1 2
剖切位置线
2
1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为细点划线。 圆直径8~10mm。 横向编号阿拉伯数字,1、2、3·竖向编号拉丁 · ·
字母,A、B、C·。 · · 拉丁字母I、O、Z不得使用。
定位轴线
复杂平面的定位轴线可采用分区编号。
标 高
标高符号尖端指至被标注高度的位置。
建筑绘图指导
房屋建筑工程图绘图指导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建工系工程图学课程组2010-3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图绘图指导 (1)1.国家制图标准(B/T 50001-2001)基本规定 (3)1.1图纸规格 (3)1.2图线 (5)1.3字体 (5)1.4比例 (7)2.房屋建筑施工图(B/T 50104-2001) (8)2.1建筑施工图的内容及图纸编号 (8)2.2图线 (8)2.3符号 (8)2.4尺寸标注 (10)2.5平面图绘制要求 (11)2.6立面图 (12)2.7剖面图 (13)2.8详图 (14)2.9其他规定 (14)3.房屋结构施工图 (15)3.1一般规定(B/T 50105-2001) (15)3.2钢筋混凝土结构图 (18)3.3钢结构图 (20)1.国家制图标准(B/T 50001-2001)基本规定1.1图纸规格1.1.1图幅的基本规格如下表所示1.1.2加长图纸的规格当图纸的幅面需要加长时,图纸的短边一般不应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下表规定。
1.1.3图纸的格式○1横式幅面的格式如下图(a)所示:(a ) (b )○2竖式幅面的格式如上图(b )所示。
1.1.4 绘制图框线、标题栏线的线宽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
1.1.5 标题栏及会签栏的基本规定(1)标题栏应按右图所示,根据工程需要选择确定其尺寸、格式及分区。
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涉外工程的标题栏内,各项主要内容的中文下方应附有译文,设计单位的上方或左方,应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会签栏应按右图的格式绘制,其尺寸应为100mm×20mm,栏内应填写会统一签人员所代表的专业、姓名、日期(年、月、日);一个会签栏不够时,可另加一个,标两个会签栏应并列;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1.2图线1.2.1线宽基本线宽度b,宜从下列线宽系列中选取:2.0、1.4、1.0、0.7、0.5、0.35mm。
根据选定线宽b,再选用下表中相应的线宽组。
有关建筑制图标准学习
剖面图
•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 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
Part 4
第四章 《总图制图标准》
图线
图线
比例
坐标注法
标高注法
•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 •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 的标高 •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 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 尺寸数字一般应依据其方向注写在靠近尺寸线的上 方中部。
尺寸的排列与布置
• 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以外,不宜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
尺寸的排列与布置
• 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注写的图样轮廓线由近向远整齐排列, 较小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近,较大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远。 • 图样轮廓线以外的尺寸界线,距图样最外轮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 于10mm。平行排列的尺寸线的间距,宜为7~10mm,并应保持一 致
与扎实专业知识为建筑设计工作
提供优质的设计。
图样画法
• 剖面图和断面图
• 简化画法
图样画法
• 较长的构件,如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 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
尺寸标注
• 尺寸界线应用 细实线绘制, 一般应与被注 长度垂直,其 一端应离开图 样轮廓线不小 于2mm,另一 端宜超出尺寸 线2~3mm。
尺寸数字
尺寸数字
关系,有序排列。
线宽设置
有关字体
•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 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GBT 50103-2001制图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中国制图规范
2.3 技法
第二部分
建筑表现初步
3)步骤
2.3 技法
整体- 整体-细部 轮廓- 轮廓-局部 前景- 前景-背景
第二部分
建筑表现初步 4)光影(素描明暗、前后虚实) 光影(素描明暗、前后虚实)
2.3 技法
第二部分
建筑表现初步 5)细部及材料表现
2.3 技法
第二部分
建筑表现初步
2.3 技法
5)细部及材料表现
1)平、剖面图中被剖切的主要建筑构造轮廓线 2)建筑立面图的外轮廓线 3)平、立、剖面的剖切符号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2 线型
实线- 实线-中实线(如1.0) )
1)平、剖面图中被剖切的次要建筑构造轮廓线 2)建筑平、立、剖面图中建筑构配件的轮廓线 建筑平、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8 尺寸标注
1)尺寸标注形式(长度、半径、角度) 尺寸标注形式(长度、半径、角度) 2)尺寸排列 3)标高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8 尺寸标注
1)尺寸标注形式(长度、半径、角度) 尺寸标注形式(长度、半径、角度) 尺寸数字 2)尺寸数字 3)标高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8 尺寸标注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4 比例
常用比例
大样图: 大样图: 平、立、剖面: 剖面: 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 1:1,1:5,1:10,1:20,1:50 10, 20, 1:100,1:200,1:300 100, 200, 1:500,1:1000,1:2000 500, 1000,
建筑制图规范及设计表现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建筑制图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第1章总则第2章一般规定第1节图线第2节比例第3章图例第1节构造及配件第2节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第4章图样画法第1节平面图第2节立面图第3节剖面图第4节其他规定第5节尺寸标注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1.0.1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手工制图;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一般规定2.1图线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
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2.1.2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2比例2.2.1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第3章图例3.1构造及配件3.1.1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3.2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第4章图样画法4.1平面图4.1.1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
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doc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完整版)总图制图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Code fpr design of 10kv orunder substations GB 50053-1994 10KV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Code for design of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tions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1993
GB 50062-1992
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 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J 63-1990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measuring instrumentating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83-1997
Standard for terminology and symbols used in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J 115-1987
Code for design of close circuit television system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9-200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建筑制图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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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画面相交的一般位置直线有两种情况: ①前低后高直线的灭点F1在视平线上的上方,称为天际 点;
(a)EF1∥BA Ef∥ba F1为天 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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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前高后低直线的灭点Fd在视平线下方,简称地下点。 但它们基透视的灭点仍在视平线上。
(b)EFd∥CD Ef∥cd(基透视) Fd为地下点
建筑制图规范大全
第一部分 建筑制图规范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1)《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1
2)《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2001
3)《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第一部分 制图规范
制图规范的目的是统一房屋建筑制图规则, 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 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 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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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线的透视规律(与画面五种位置透视) (1)与画面相交的基面平行线(即水平线)的灭点必在视平 线上,它与画面的交点M到基线的距离反映该水平线到 基面的距离,如图。其中MF称直线AB的全透视; AB为 直线AB的透视;那么mF就称直线AB基透视的全长透视。
图1-4 与画面相交的基面 平行线的透视特征
图13 三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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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论是那 一类透视,当所选取 视点的高度远远高于 建筑形体时,在这种 情况下画面上的图像 就会显示出“俯视” 的效果,通称“鸟瞰 图”,在建筑群的规 划设计工作中常采用 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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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平视时方形景物的平行透视 (一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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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行透视的形成、特点和透视规律
1.9 图样画法-平、立、剖、总平面
平面图-注意问题
1.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
总图制图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建筑制图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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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7:28:1007:2 8:1007:28Thur sday , Decembe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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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2.24 20.12.2 407:28:1007:2 8:10De cembe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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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型
第2章 一般规定
2.2比例
第3章图例
3.1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第3章图例
3.2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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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图专业制图统一规定全解
建筑总图专业制图统一规定全解建筑(总图)专业制图统一规定前言面积计算随着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及今后建筑节能计算的需要,特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项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基地总面积、绿化面积、防火分区面积、人防面积……)的计算提出如下要求:各工程项目在绘制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时须设专门的面积计算层,并以PL线逐项勾出计算面积范围,以便核查。
平面体型及空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送校、审图纸时,应附各项面积计算书及面积简图(用PL线勾出面积计算范围)。
1为保证设计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飞速发展的工程建设的需要,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以下简称“图样”)要求,以“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104-2001(以下简称“建筑标准”)为依据,特拟定以下规定:一、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见“统一标准”表2.1.1及表2.1.3,每个工程项目每个专业所使用的图纸幅面种类不宜多于2种(除目录及表格外)。
二、图线基本图线宽度b的确定,应根据基项目的复杂程度及比例大小确定,但最小线宽不得小于0.18mm。
其具体的基本线宽b值及相应的线宽组值,可参见“统一标准”表3.0.1。
(一)总平面图绘制名线线新建建筑物外轮廓线、新建的管b粗实新建构筑物、道路、桥涵、边坡、围墙……土墙的可见轮廓线;场地、区域分界线、用0.5b中粗实红线、建筑红线……;新建建筑物0.00高以外的可见轮廓线新建道路路肩、人行道、排水沟、树丛、亭池、花坛的可见轮廓线;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0.25b 细实线路、桥涵、围墙的可见轮廓线;坐标网线、图例线、尺寸线、尺寸界线、引出线等。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包括地粗虚线b 下部分、上部是悬挑部分)细点画线0.25b分水线、中心线、对称线、定位轴线(二)建筑平、立、剖面图绘制目前建筑图绘制,采用的绘图软件为“天正”建筑软件,该软件2 对层、线型、字型等均有统一设置,但线宽的设置须由具体设计人员确定,建议线宽设定:名称线型线宽用途平剖面中被剖切的内外墙体;立面图中立面0.7 外轮廓线、建筑构造详图中被剖切的主要部粗实线0.9 分的轮廓线、平、立、剖面图的剖切符号。
制图标准规范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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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StandardforarchitecturaldrawingsGB/T5010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2002北京目次1总则…………………………………………………(1)2一般规定…………………………………………………(2)2.1图线………………………………………………(2)2.2比例………………………………………………(4)3图例…………………………………………………(5)3.1构造及配件………………………………………(5)3.2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18)4图样画法…………………………………………………(21)4.1平面图……………………………………………(21)4.2立面图……………………………………………(22)4.3剖面图……………………………………………(23)4.4其他规定…………………………………………(24)4.5尺寸标注…………………………………………(25)本标准用词说明……………………………………………(27)1总则1.0.1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手工制图;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2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2一般规定2.1图线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
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22.1.2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3续表2.1.22.2比例2.2.1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43图例3.1构造及配件3.1.1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表3.1.1构造及配件图例5续表3.1.16续表3.1.17续表3.1.18续表3.1.19续表3.1.110续表3.1.111续表3.1.112续表3.1.113续表3.1.114续表3.1.115续表3.1.116续表3.1.1173.2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表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18表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19表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204图样画法4.1平面图4.1.1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
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4.1.5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
编号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
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
在组合示意图中要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顶棚平面图宜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为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图上的位置,应在平面图上用内视符号注明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
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12mm。
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内视符号如下所示:214.2立面图4.2.1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
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只画轮廓线。
4.2.7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
应用文22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⑩立面图、○A~○F立面图)。
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如:①立面图、○A立面图)。
4.3剖面图4.3.1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234.3.5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有所表示。
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应在图纸上绘出。
4.4其他规定4.4.1指北针应绘制在建筑物±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轴测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2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定;3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4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如砌体墙涂红、钢筋混凝土涂黑等),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5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244.5尺寸标注4.5.1尺寸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
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
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并予以说明。
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
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
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
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以米计)。
4.5.3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1平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
2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253其余部分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室内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如下所示:26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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