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大家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的话,一般情况下房东和租客可以自行进行协商以后,对一些纠纷问题进行解决。
但是如果是在协商未果的话,双方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大家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的话,一般情况下房东和租客可以自行进行协商以后,对一些纠纷问题进行解决。
但是如果是在协商未果的话,双方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租赁市场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租赁合同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种常见的租赁合同形式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它与定期租赁合同相比具有更灵活的特点。
在中国,我国的民法典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不确定,租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的一种租赁合同形式。
相较于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更加灵活,租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终止合同。
但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租客可能会面临突然的房屋流失风险,房东也无法确定房屋的长期收益等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1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受租赁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租赁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由协商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合同灵活性。
然而,在灵活性的同时,租赁双方也需要注意合同的规范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是为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口头约定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租赁双方在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约定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等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我国民法典第七章第583条明确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解除。
这意味着,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租客具有终止合同的自主权利。
当租客需要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房东,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房东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房屋流失风险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为租期不确定,房东可能会在合同期间将房屋转售或者出租给他人,导致租客在不合理的时间内被要求搬离。
为了保护租客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在第七章第584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东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租赁另一方。
这样可以给租客充足的时间找到新的住房,并避免因房屋流失而造成不便和损失。
民法典中不定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不定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进⾏租赁活动时,承租⼈和出租⼈要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般以书⾯的形式签订。
⽽租赁合同会约定租赁的期限,⽽有些租赁期限约定是不明确的,那么民法典中不定期租赁合同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不定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双⽅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双⽅协商不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可以提前告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租凭合同纠纷解决⽅式有⼏种合同纠纷的解决⽅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合同当事⼈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式。
2、调解合同当事⼈如果不能协商⼀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或双⽅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进⾏调解,⽽不能进⾏⾏政⼲预。
当事⼈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在纠纷发⽣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的法律。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一)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
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3、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2、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3、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4、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扩展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承租方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5、付款方式。
出租方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导读: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是租赁期限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超出的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期限满的时候,当事人还可以继续订合同,但是期限续订不能超过二十年;当期限超过六个月,合同就需要使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合同的期限就会变成不定期的租赁。
一、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如下: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承租人给出租人租金的合同。
我们知道租赁合同的时候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包括租赁合同的定义、主要的内容、租赁的最长期限、还要登记备案手续,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等。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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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详细的说明,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定义、成立要件、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解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定义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这种合同不明确租赁期终止的具体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租赁双方较大的灵活性和方便性。
在没有特定的租赁期限情况下,租赁双方均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对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定期,都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合格: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即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 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各方应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 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律规定调整租金,但必须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同意; -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建筑物及相关服务,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 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不得随意擅自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缴纳租金和遵守合同条款。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 承租人有权按约定使用并收益租赁物,合同期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赁物,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如果需要对租赁物进行重大修缮或改造,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几种情况: 1. 协商解除: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双方无需举证理由。
2. 单方解除:若在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双方均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一般情况下,房东和租客都必须提前一至三个月通知对方。
3. 法定解除:在租赁期限内,若发生租赁物受损无法继续使用等法定情形,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1一、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1)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3)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二、租赁期限及其约定1、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民法典》租赁合同方面变化大全
1.明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706条吸收了《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4条的合理规定,将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租赁物由房屋扩大至一般意义上的租赁物,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2.完善不定期租赁的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第215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就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是未考虑到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形,一律推定为不定期租赁欠缺合理性。
《民法典》第707条对此予以完善,明确规定不定期租赁的推定必须同时具备未采用书面形式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两个条件,更加合理。
3.合理分配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会租赁厂房进行工业生产。
双方会签署一份厂房租赁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也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那么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厂房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七条租赁合同分为住宅租赁合同、非住宅租赁合同。
第四百一十八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四百一十九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四百二十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四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四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通常方法使用。
第四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第四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二十五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对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换;(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坏,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换;(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双方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关于租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租房,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租房子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租房子的法律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签订1.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信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2)房屋信息: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
(3)租赁期限:租赁起止日期。
(4)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押金数额及退还条件:押金数额、退还条件、退还时间等。
(6)房屋修缮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修缮责任。
(7)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8)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等。
2. 合同签订的程序(1)双方协商一致:租赁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备案登记: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的类型(1)定期租赁:租赁期限明确的租赁方式。
(2)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明确的租赁方式。
2. 租赁期限的规定(1)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三、租金1. 租金的确定(1)协商确定: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租金。
(2)市场定价: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
2. 租金的调整(1)协商调整: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2)法定调整:因房屋维修、地段变化等因素,导致租金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
四、押金1. 押金的数额(1)协商确定: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押金数额。
(2)最高限额: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说到不定期租赁合同,咱们先得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期”吧。
简单来说,就是租期没有固定结束日期的合同,你可以随时终止或者延续,像是那种“想走就走,想留下继续住”的情况。
就比如说你租个房子,没说清楚是住一年还是住两年,反正住着舒服就好,不喜欢了就提前通知一下房东,直接搬走也没啥大问题。
这种合同在生活中其实挺常见的,尤其是在一些灵活性较强的租赁场景,比如合租房、临时商铺租赁啥的。
也许你现在觉得,这种合同是不是太随意了?其实它是有法律框架的,不是说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的。
民法典里对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虽然它看似轻松自在,但也是有规则的,别以为随便一签就没事了。
不定期租赁合同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双方必须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你要想结束这段租赁关系,可得提前通知房东,至少提前30天或者60天,不然你就得赔偿对方的损失,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如果你一脚踢开房东,直接跑路,房东可不干,他能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咱们的民法典可是挺注重双方的公平原则的,特别是这种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大家要平等、自愿,不能让一方处于被动的地位。
要是房东想收回房子,也得提前告知租客,最多也就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
要不然,你这房东就不地道了,想着随便赶走租客,自己也不能这么任性。
而且啊,租期这种事儿,法律也给了你不少的保护。
想搬家,可以,随时走人,只要提前通知房东。
可是有个事儿必须知道,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客想搬走是有条件的。
比方说租客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搬走,不能随便丢下房东不管。
你不走心,房东也不可能轻易放你走。
所以,在这种租赁合同里,租客和房东的责任是相互的,房东想提前终止合同,租客也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要是想住多久就住多久,但记住了,别把时间过得太快,提前知会房东一下,别在最后一刻才丢下房东一脸懵。
法律规定可不是随便闹的,大家都得尊重它,才能和谐共处。
不定期租赁合同里面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它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租赁场合,像商业租赁。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下面是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并合法拥有下面所述的房屋,并同意出租,乙方欲租用该房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该房屋位于中国的(城市/区域),具体地址为(详细地址),具有合法的产权证书/租赁权证明。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为(具体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租赁天数/月数/年数)。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3.2 租金支付方式为(月/季度/半年/年)支付,并于每个支付周期(如每月)的(具体日期)前支付。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出租房屋,并确保其在合同期内保持适宜的租住条件;(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租金;(3)保证房屋的合法权益、使该房屋租用合法;(4)提供租赁房屋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时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或转租给他人使用;(3)维护租赁房屋的卫生和安全;(4)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当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5.2 当乙方擅自改变或转租该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返还该房屋,并要求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在租赁房屋期间,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租赁期限内。
不定期 融资租赁合同
不定期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认同在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公正交易与互利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不定期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不定期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所称的“不定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将其拥有的特定资产(租赁物)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乙方,并从乙方处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条租赁物及租金一、租赁物:具体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乙方承租的租赁物用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分________期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照附件二《租金支付计划表》执行。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本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全部租金支付为止。
甲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终止租赁关系。
二、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承担妥善保管和保养的义务。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甲方保留因修复或替换而额外产生费用的权利。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一)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状态良好的租赁物。
甲方提供的租赁物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如因甲方提供的租赁物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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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