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集下载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6篇篇1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一、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并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合同,一般是以口头协议或书面形式达成。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方式随时终止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出现房东或租客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解除合同。

二、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原因1.房屋条件恶劣如果房东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卫生、合理的居住环境,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或安全隐患,租客有权解除合同。

2.租金纠纷如果房东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提高租金,并且拒绝协商解决问题,租客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违约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都可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擅自转租、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等。

4.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以成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理由,比如房东或租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程序1.通知对方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决定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2.书面确认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确认,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证据可查。

3.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

四、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根据事实情况采取行动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前,租客或房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2.保留证据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证据可查。

3.尊重对方权益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都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五、结语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虽然是一项权利,但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对方权益,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了解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及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效力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一、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对应法规目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

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

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对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行了适当限制。

(一)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第933条,《民法典》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

可见,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也可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编》新增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合同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合同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合同进⾏房屋租赁时,出租⼈与承租⼈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般要以书⾯的形式签订。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双⽅都要履⾏合同的义务,那么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合同?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散的⽅式有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双⽅协商⼀致可以解除,或者出现合同到期等法定情形时,也可以解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当事⼈解除合同,相对⽅有异议致双⽅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即为合同解除之⽇。

当事⼈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2、当事⼈⼀⽅未通知对⽅,径⾏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双⽅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但当事⼈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合意解除之⽇为合同解除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范本

不定期租赁合同范本

不定期租赁合同范本甲⽅(出租⽅):__________________⾝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__________________⾝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使⽤,⼄⽅愿意承租该房屋,双⽅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致,订⽴本合同。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积:_____________平⽅⽶房屋权属状况:甲⽅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租赁期限本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可随时协商解除或续租。

三、租⾦及⽀付⽅式租⾦标准:每⽉租⾦为⼈⺠币________元(⼤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付⽅式:⼄⽅应于每⽉/每季度/每年(请选择⽀付⽅式)的______⽇前将租⾦⽀付⾄甲⽅指定账户。

逾期⽀付:若⼄⽅逾期⽀付租⾦,每逾期⼀⽇,⼄⽅需按⽉租⾦的______%向甲⽅⽀付滞纳⾦。

四、房屋使⽤与维护⼄⽅应合理使⽤并妥善保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改变房屋结构或⽤途。

因⼄⽅使⽤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甲⽅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性,定期进⾏维修和保养。

五、合同解除与终⽌双⽅协商⼀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导致本合同⽆法继续履⾏的,本合同⾃⾏解除。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若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或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甲⽅应向⼄⽅⽀付违约⾦,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若⼄⽅未按时⽀付租⾦或擅⾃转租、转借房屋,⼄⽅应向甲⽅⽀付违约⾦,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不定期个人合伙,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个人合伙,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个人合伙,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阅读提示个人合伙作为最为灵活的投资方式之一,受到小型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通过订立合同而不设立企业的方式就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这些投资者本身也是风险敏感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往往会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类似于保本退伙、随时退伙的条款。

但是这些条款能否得到司法认可呢?合伙合同条款设计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呢?本节通过四川高院的一则案例展开讨论。

裁判要旨合伙人退出个人合伙,应进行合伙清算并按份额取回出资。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无条件退伙并取回全部投资的条款无效。

不定期个人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但仍要进行合伙清算。

案情简介1. 2015年9月29日,周某伟与某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参与龙池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营,某平公司出资880万元,周某伟出资额220万元。

2015年10月3日,周某伟、某平公司与龙池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2. 2015年10月27日,廖某红与周某伟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周某伟代表廖某红与龙池寺、某平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周某伟不能取代廖某红作为投资人应有的权利,两人均为合伙投资人,廖某红的30万元出资所占份额为4%;在合伙过程中,廖某红有权向周某伟要求退股并退还出资款,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收回出资款。

3. 同日,周某伟向廖某红出具《承诺书》,载明:如因本人原因,或龙池寺原因又或某平公司原因,导致与龙池寺和某平公司的协议未能履行,本人承担退还此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协议正常履行后,此款项不再偿还。

黄某明作为担保人签署该承诺书。

4. 因政策原因,祈福位销售业务无法开展。

5. 2019年4月,廖某红向中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伟退还出资款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黄某明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江法院认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返还出资,驳回廖某红诉讼请求。

廖某红不服提起上诉,德阳中院认可一审裁判理由,驳回上诉。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先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不定期租赁合同: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即可解除合同。

2. 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 货运合同:托运人同理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行使。

5. 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保管人在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以上提到的合同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可能具有任意解除权,例如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肖像许可合同等。

然而这些合同类型并不常见,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来判断。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5篇第1篇示例: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不限定具体租赁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临时住所,短期租赁等。

租赁关系有时会出现矛盾,出现一方希望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般来说,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约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一般包含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条款。

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规定,不可违反合同条款随意解除合同。

2. 合法依据: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有合法的依据。

比如合同中包含了租赁双方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等。

3. 书面通知:通常来说,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需包括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一旦违反了相关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前,建议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出现纠纷。

在有些情况下,租赁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在签订解除协议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2篇示例: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不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一段时间。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以在合同期间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通常也会在合同中设置解除通知的具体期限。

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解除通知的期限,比如提前一个月通知等。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处;(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考前须知(一)时限规定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展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大家都知道,现在租房子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你租房子,租房子也能带来很多烦恼。

房东的态度、租金的涨幅、合同的条款这些事儿,常常让人头大。

特别是当你租的房子不是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问题就更复杂了。

今天咱们聊聊《民法典》里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看看它怎么规定,能不能为我们这些租客和房东解解忧。

先说说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它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房东和租客只要一方不想继续租了,就可以随时解除。

听起来好像挺自由的对吧?房东想涨租金了,提前解除合同;租客嫌环境不好,没忍住想换个地方住,也可以提前解除。

但,问题来了,解除的“提前通知”时间是个难题。

你说房东一时心血来潮,或者租客一时找到了心仪的新房子,能不能立马解约?法律上是不是允许“说走就走”?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是需要提前通知的。

房东想解除合同,得提前30天通知租客;租客想解除合同,也得提前30天通知房东。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呀,这个30天不就太长了么?租客或者房东都已经心不在焉,怎么能等一个月呢?实际上,这个规定其实是为了给双方提供缓冲期,避免突然之间一方闪电解约,让另一方措手不及。

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规定,租客住得好好的,房东突然来一通电话说:“我决定卖房子了,明天就得搬走。

”那租客该有多着急!反过来,租客也可能是因为找到便宜的房子,心血来潮就要搬走,房东也得措手不及吧。

当然了,这30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租客或房东的一方有特殊的、重大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比如房屋严重损坏,影响居住,或者租客欠租不还,那就可以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

不过,大家要记住,这些特殊情况是有明确界定的,不能说随便拿个借口就能解除合同。

没有合理理由的话,突然提前解除合同,那可就有点“违约”的意思了。

这个提前通知的期限是怎样来的呢?大家想想,租赁合同本来就是一个长期的关系,双方要有一个过渡期。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当⼈们在进⾏交易时,通常会签订合同。

⽽进⾏租赁时,会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违约,但是其有⼀定的期限。

那么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个市场经济的建⽴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当事⼈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的使⽤⽬的来确定的。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较短的,⼀般都是临时使⽤。

⼀般讲⽤于居住租赁的承租⼈希望租期长⼀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些。

商业租赁中、在订⽴合同时房屋的租价⽐较低的情况下,承租⼈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些,租⾦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的时候,出租⼈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

当双⽅当事⼈不能⾃⼰寻找⼀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中找出平衡点的。

这也是规定最⾼租赁期限的⼀个⽬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个绝对的最⾼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当事⼈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是并不终⽌原租赁合同,承租⼈仍然使⽤租赁物,出租⼈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当事⼈⼜形成了⼀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当事⼈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是双⽅当事⼈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

⼀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仍然可以再订⼀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房屋租赁没有签订协议有什么风险

房屋租赁没有签订协议有什么风险

房屋租赁没有签订协议有什么风一、房屋租赁没有签订协议有什么风险?1、如果不签租房合同协议,出现了什么问题就无法追究究竟是谁的责任了。

譬如你是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然后承租人又把房子转租给第三人,此时就会产生纠纷,没有合同的规定,谁也说不清楚。

又比如房屋出现损坏谁来维修,押金的退还方式等,都需要合同的一一说明,这些问题也即容易产生纠纷。

2、租房时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还有就是如果房屋租赁期超过6个月,要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就是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随时解除合同的话,会给出租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的期限通知承租人。

可见,不签合同,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二、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案例神题(3篇)

法律案例神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跨越时空的遗产继承案,案情扑朔迷离,疑点重重。

原告甲某(以下简称甲)起诉被告乙某(以下简称乙)及第三人丙某(以下简称丙),要求继承其父丁某(以下简称丁)遗留的房产。

甲某是丁某的独子,乙某是丁某的妻子,丙某是丁某的养女。

丁某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价值不菲。

丁某去世后,甲某一直居住在该房产中,乙某和丙某并未主张继承。

然而,十年后,乙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1. 丁某去世时,甲某是否已经具备继承权?2. 乙某和丙某是否有权继承丁某的遗产?3. 该房产是否属于丁某的遗产?三、案件事实1. 丁某生前,甲某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甲某对丁某的遗产有明确的继承意愿。

2. 乙某和丙某在丁某去世后,并未主张继承丁某的遗产。

3. 丁某去世时,甲某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乙某和丙某在丁某去世后,均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该房产在丁某去世时,已经登记在其名下。

四、法律分析1. 关于甲某是否具备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甲某在丁某去世时未满18周岁,但甲某是丁某的独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2. 关于乙某和丙某是否有权继承丁某的遗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乙某是丁某的妻子,丙某是丁某的养女,均具备继承权。

3. 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丁某的遗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该房产在丁某去世时,已经登记在其名下,属于丁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认定为遗产。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乙某和丙某均具备继承权,该房产属于丁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某、乙某和丙某共同继承丁某的遗产,该房产由三人平均分割。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某、乙某和丙某对丁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但甲某在丁某去世时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五项新规定是什么针对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的运行出现的问题,《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增加了五项新规定: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再出租给其他人;2、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3、房屋所有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及时退租;4、租期到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5、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之前,没有任何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但是从开始,大量房屋将可能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法律风险提示: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

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所以这次法律新增规定,如果出资人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法律风险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出租人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

”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转租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关于租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租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租房,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租房子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租房子的法律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签订1.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信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2)房屋信息: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

(3)租赁期限:租赁起止日期。

(4)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押金数额及退还条件:押金数额、退还条件、退还时间等。

(6)房屋修缮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修缮责任。

(7)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8)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等。

2. 合同签订的程序(1)双方协商一致:租赁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备案登记: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的类型(1)定期租赁:租赁期限明确的租赁方式。

(2)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明确的租赁方式。

2. 租赁期限的规定(1)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三、租金1. 租金的确定(1)协商确定: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租金。

(2)市场定价: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

2. 租金的调整(1)协商调整: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2)法定调整:因房屋维修、地段变化等因素,导致租金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

四、押金1. 押金的数额(1)协商确定: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押金数额。

(2)最高限额: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说到不定期租赁合同,咱们先得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期”吧。

简单来说,就是租期没有固定结束日期的合同,你可以随时终止或者延续,像是那种“想走就走,想留下继续住”的情况。

就比如说你租个房子,没说清楚是住一年还是住两年,反正住着舒服就好,不喜欢了就提前通知一下房东,直接搬走也没啥大问题。

这种合同在生活中其实挺常见的,尤其是在一些灵活性较强的租赁场景,比如合租房、临时商铺租赁啥的。

也许你现在觉得,这种合同是不是太随意了?其实它是有法律框架的,不是说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的。

民法典里对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虽然它看似轻松自在,但也是有规则的,别以为随便一签就没事了。

不定期租赁合同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双方必须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你要想结束这段租赁关系,可得提前通知房东,至少提前30天或者60天,不然你就得赔偿对方的损失,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如果你一脚踢开房东,直接跑路,房东可不干,他能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咱们的民法典可是挺注重双方的公平原则的,特别是这种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大家要平等、自愿,不能让一方处于被动的地位。

要是房东想收回房子,也得提前告知租客,最多也就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

要不然,你这房东就不地道了,想着随便赶走租客,自己也不能这么任性。

而且啊,租期这种事儿,法律也给了你不少的保护。

想搬家,可以,随时走人,只要提前通知房东。

可是有个事儿必须知道,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客想搬走是有条件的。

比方说租客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搬走,不能随便丢下房东不管。

你不走心,房东也不可能轻易放你走。

所以,在这种租赁合同里,租客和房东的责任是相互的,房东想提前终止合同,租客也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要是想住多久就住多久,但记住了,别把时间过得太快,提前知会房东一下,别在最后一刻才丢下房东一脸懵。

法律规定可不是随便闹的,大家都得尊重它,才能和谐共处。

不定期租赁合同里面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它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租赁场合,像商业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最长签订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到期后不续签的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租赁合同从租赁期限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成为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另一列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一般又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依然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种是租赁期限达到六个月以上,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三种是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既没有进行新的约定,也没有实际解除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也视为不定期租赁。

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否能够随时解除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给承租人预留寻找新的租赁房屋的时间即可。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

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

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

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

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本条即是对法定更新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2000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

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00年8月5日至2003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9000元。

2003年8月,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2006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

对于2006年的租金,其应在2006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且双方对2003年8月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现在纪某不愿继续出租,要求朱某搬出,朱某却以无其他住所可搬入为由不搬,纪某只得向卢湾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搬走。

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纪某与朱某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家人及物品迁出,并将该房屋按原状归还纪某。

2002年10月30日,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房屋押金为700元,月租金为700元。

2003年8月16日,纪某与朱某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03年10月30日止。

租赁期满后,朱某仍居住在内,并继续支付房屋租金,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

纪某曾多次催促朱某搬走,但朱某未搬走并居住至今。

2007年3月10日,纪某在一张收条上注明提前50日通知朱某迁走,即要求朱某在2007年5月1日归还房屋。

纪某认为,双方不存在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朱某无权在出租人不同意出租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占有、使用房屋,故起诉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判令朱某迁出系争房屋,将房屋原状腾退给纪某。

朱某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无其他住所可搬入,因此不同意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朱某在2003年10月30日租赁合同期满后,未再与纪某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至今,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在书面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纪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纪某要求解除与朱某的租赁关系应予准许。

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虽然纪某曾经在2007年3月10日通知朱某在同年5月1日搬走,但朱某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至今,且仍在支付房屋租金,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的租赁关系尚未解除。

考虑到朱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给予朱某三个月的搬迁宽限时间,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