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流转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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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流转工作规定为了不断推进区政府办公文流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文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文规定

(一)中央、省、市和高新区内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及刊物等,均由高新区管委会秘书科统一接收处理。节假日期间及下班时间由管委会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处理。

(二)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三)秘书科接收公文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编号,然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办公室主任意见呈送管委会领导审阅。文件退回后,要将领导批示意见传达到其他领导或职能部门,最后登记归档。(注:领导审阅完毕,应将公文退回办公室秘书科,不要直接转给其他部门处理。)(四)办公室按照管委会主任分工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提出拟办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等请管委会领导传阅;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发送的各

种文件、函件等请管委会领导传阅;市委、市政府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涉及一般的、专项的工作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涉及重大的、全局性工作请管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审阅;市级部门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出的各种文件按照发送范围直接呈送;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

二、发文规定

(一)管委会各部门需要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要先向管委会书面请示,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凡文件审签单上有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文件视为已经研究同意,可以发文。

(二)文件拟发人负责起草文稿,交管委会办公室专人核改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其他文件请管委会主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主管主任签发。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格式审核、编发文号、加盖印章、归档保存。

(三)各部门代管委会起草文稿,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管委会主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三、涉密公文处理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按国家规定列为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属秘密文件。管委会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由秘书科按照保密法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上级来文按照已标明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管理。

(二)涉密文件由秘书科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保管。

(三)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四)因特殊情况需复制秘密文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

(五)应在办公场所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

(六)确需借用秘密文件,必须履行签借手续,确保文件安全,并于当日下班前退还。

(七)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一般应达到“三铁”(铁柜、铁门、铁窗)要求,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积极查找。

(八)对外传递秘密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传递秘密文件时,不得去公共场所办理其他事情,慎防文件被窃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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