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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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鉴定人员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包括执业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

第三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

二、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人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在执业鉴定人的指导下,参与鉴定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辅助工作。

三、鉴定人员职责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二)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三)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四)协助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完成鉴定任务;(五)接受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鉴定人员管理与监督第七条鉴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由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一)鉴定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二)对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三)对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四)对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以下监督:(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接受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鉴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

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

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司法鉴定工作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司法鉴定工作制度的建设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

一、完善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因此,完善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是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公正、科学、可靠的重要措施。

1. 提高司法鉴定人资格门槛。

严格审查司法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确保司法鉴定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2. 建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对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评估,确保司法鉴定人具备从事鉴定工作的资格。

3. 实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鉴定水平。

4. 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

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司法鉴定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改革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改革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中立和透明,是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的重要环节。

1. 明确司法鉴定启动主体。

司法鉴定的启动应由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负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2. 建立司法鉴定request制度。

当案件当事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request,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

3. 完善司法鉴定委托制度。

司法鉴定的委托应遵循公开、竞争、中立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鉴定标准规范化建设鉴定标准的规范化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可靠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粤司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07]72号,下称《培训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鉴定水平及管理能力,保证鉴定质量,现就2011年度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分类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95号)要求在2012年以前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中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转岗培训。

(一)培训对象。

我省不具有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未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从事十年以上法医临床专业工作(以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执业纪录为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

(二)培训时间。

我厅委托司法部推荐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承办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计划2011年4-7月举办最后一期转岗培训班,培训时间3个月240课时,分3个阶段,第1、3阶段脱产集中授课共80课时(各5天),第2阶段在岗自学(见附件一)。

具体时间、地点、费用另行通知。

(三)培训结果。

培训考试成绩记入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培训合格的统一颁发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此外,在2011年底前由培训机构再统一组织补考一次,对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以及符合培训条件、但没有参加转岗培训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将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注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培训第七条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1月6日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政治统领,党建引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统领,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注重能力,强化操守。

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立足公益属性,践行为民理念,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公正诚信执业。

(三)围绕中心,全员培训。

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诉讼活动、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着眼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开展大规模培训,全类别覆盖,全员参加,持续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培训第七条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学习制度

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学习制度

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一)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第三条: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第四条: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

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
(二)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
(三)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第五条: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

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司法鉴定人作为一项专业技术职业,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人的持续学习和培训,无疑对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至关重要,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作为保障其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渠道,已经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的概述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是指司法鉴定人在获得职业资格后,根据职业需要和发展需要,不断接受学习、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增强专业技能,以保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正确性、公正性、可靠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鉴定人职业素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素质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旨在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素质,深入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和研究司法鉴定领域的前沿问题,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

2、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准确地判断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靠性,进而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3、适应司法鉴定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有助于司法鉴定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制度和政策的变化,避免因为不了解最新规定而产生误判。

司法鉴定人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始终处于一个专业人才的状态,深入掌握司法鉴定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三、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的实施1、制订继续教育计划针对司法鉴定人的具体学习需求,通过制订继续教育计划,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全面的学习和培训资源,满足司法鉴定人的学习需求,保障其不断获得更新和提升。

2、丰富学习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政策和技能知识外,还应该加强法律、心理、语言、沟通、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增强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是一项关乎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重要工作。

在司法鉴定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强,鉴定人若不能跟上行业发展步伐,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继续教育对于司法鉴定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制度。

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鉴定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更新。

通过这些措施,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继续教育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线上学习、研讨会等形式。

内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规、行业动态、技术进展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客观。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培训质量参差不齐:要提高培训质量,严选师资,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教学,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2.继续教育制度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明确继续教育的课时、内容、考核等要求,确保鉴定人充分接受继续教育。

3.激励机制不足:建立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成果与鉴定人的职业晋升、薪酬待遇等挂钩,提高鉴定人参与的积极性。

五、总结与展望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法,才能确保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湘司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湘司发〔2007〕116号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学历教育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和实务;(二)司法鉴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四)相关的法律知识;(五)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培训形式包括: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2、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

(二)自学形式包括:1、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或岗位培训;2、参加上一级别的司法鉴定职称考试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接受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4、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64学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注重实效、提高素质;(三)分类指导、分层实施;(四)终身学习、持续发展。

二、培训内容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政治理论教育:包括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二)法律法规教育:包括《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业务知识教育:包括司法鉴定基本理论、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标准等;(四)职业道德教育:包括诚信、公正、客观、严谨、保密等职业道德规范;(五)职业纪律教育:包括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执业行为规范等;(六)应急处理能力教育:包括突发事件应对、鉴定现场保护、鉴定资料保管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特点,分类实施,分层培训。

三、培训方式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二)远程培训:通过互联网、卫星电视等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培训;(三)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四)研讨交流: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培训时间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应当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特点合理确定。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二)中级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三)高级司法鉴定人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五、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培训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二)注重实效、全面评价。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以保证他们在法律事务处理中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司法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

本文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培训要求为了使司法部工作人员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司法部要求工作人员参加定期的法律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旨在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1. 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各类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工作人员需要熟悉主要法律条款,了解其具体规定和解释。

(2)司法解释:培训内容包括司法解释的制定、适用及解释要旨等方面。

工作人员需要学习司法解释的具体解释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3)案例分析:培训内容包括典型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的解读。

通过案例分析,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实际案例中法律原则的运用和解决争议的思路。

2. 培训方式(1)线下培训:司法部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线下培训,为工作人员提供面对面的培训服务。

此种方式可以使工作人员与专业人士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和学习,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

(2)在线培训:为了满足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司法部也会提供在线培训平台。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随时随地获取培训资源。

二、继续教育要求除了法律培训之外,司法部还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跟进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旨在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1. 继续教育内容(1)学习最新法律文件:工作人员需要关注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2)学习最新判例:工作人员需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并掌握其中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技巧。

(3)专业领域研究:工作人员可以选择深入研究某个专业领域,提升自身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听着就像是个严肃的课题,对吧?但其实也没有那么复杂嘛。

你要知道,司法鉴定人可是我们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搞得不好,案件就像少了把钥匙,打不开那个神秘的“真相大门”。

所以啊,继续教育,简单来说,就是给这些专家“充电”,让他们时刻保持着锋利的眼光,别落后了,别掉队了。

想象一下,如果你今天还是个20年前的鉴定人,拿着那时候的技术和知识去审查今天的案件,呃,这样是不是有点像拿着复古手机去和人打电话?别说打电话了,可能连信号都没有。

技术日新月异,法律也在不断进步,不管你当初多么牛逼,站在如今的司法舞台上,光靠旧本事是撑不住场面的。

所以啊,继续教育就是给大家的“脑袋”加油,让它不至于“卡壳”。

这种培训,不仅仅是为了让大家“活得好”,更是为了确保每个司法鉴定人都能在法庭上镇定自若地说:“这个证据我看过,没问题。

”咱们不光是看“书本”,更得亲自去实践,哪怕是在课堂上,也得是动手操作的那种。

司法鉴定可不是听听讲座、看看PPT就能搞定的事。

你想,给一个法官做个判决,能只是看着案卷就下定论吗?不可能的,大家都知道,得是经过层层筛选,严丝合缝的检查之后,才能得出最准确的结论。

所以,继续教育,除了给大家带来新知识,更多的是培养一种“更细致”的思维方式。

每次培训,不是让你轻松过关,而是逼你进入那种“精益求精”的状态,像铁匠打铁一样,打磨出一把更锋利的“利剑”,准备随时斩断一切质疑。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觉得,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是不是太枯燥了?我可不这么认为。

别看那些看起来很严肃的课程内容,实际上,学完了你会发现,自己从另一个角度重新认识了法律和科技的关系。

你就像是一个“侦探”,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堆“谜团”需要解开。

最有趣的是,你总能从中找到一些让人“眼前一亮”的答案。

这种感觉,就像是破案的喜悦,真的让人有成就感,尤其是在面对一堆复杂的证据时,能够理清楚所有的线索,那种舒畅感,不比吃到一块软糯的豆沙包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与继续教育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与继续教育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与继续教育规范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为了加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标准,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以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一、培训与继续教育的重要性1. 提升法律水平:法律知识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通过培训与继续教育,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不断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司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 适应新形势需求: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实务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与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更好地应对挑战。

3. 规范司法工作:培训与继续教育有助于统一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标准与素质要求,建立规范的司法工作机制,推动司法领域的发展。

二、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建设1. 制定培训计划:司法部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对象、时间和方式,确保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2. 多种培训方式: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包括经典案例讲解、专题讲座、研讨会、实地考察等,提供多元化的培训平台,以满足不同人员的学习需求。

3. 强化培训评估:培训后应进行评估,反馈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注重实践操作: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让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培训与继续教育内容1. 法律理论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应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专业知识。

2. 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应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包括案件办理技巧、法律文书写作、证据收集与分析等实际操作技能。

3. 法律伦理道德:培训与继续教育还应注重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鼓励司法部工作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目的
帮助司法鉴定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先进的司法鉴定技术和知识 ,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以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服务 的需求。
发展历程和现状
发展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建立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随着时代的变 迁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一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体系,包括培训课程 、学术会议、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覆盖了各领域的司法鉴定业务。
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要性
司法鉴定人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 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通过继续教育,可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意义
对于社会而言,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 和效率,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需求;对于司法鉴定人而言,继续教育是其 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竞争力。
结业证书。
对于未达到学分要求者,需在 下一周期内补足学分,并重新
进行考核。
03 司法鉴定人继续 教育的实施保障
组织管理及职责
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 育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执 行。
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并保障教育经费和资源。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 和学分。
教育经费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 定人继续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并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业务收入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继续教
育,确保教育经费的充足。
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给予 一定的补助和扶持。
教育资源及设施保障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摘要:一、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要性1.提升司法鉴定人业务水平2.适应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3.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二、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1.目标: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养和能力2.内容:专业理论、法律法规、技术方法、职业道德等三、继续教育的实施途径1.参加培训课程2.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3.在职研修和学历提升4.网络教育和自学四、我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现状及挑战1.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存在的问题:培训资源不足、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长效机制等3.应对策略:完善法规政策、加大投入、优化培训体系等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人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适应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继续教育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

司法鉴定涉及到众多领域,如法医学、痕迹检验学、文书鉴定等。

这些领域知识更新迅速,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保证司法鉴定人掌握最新的理论和方法,为司法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

其次,继续教育有助于司法鉴定人适应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也在不断更新。

通过继续教育,司法鉴定人可以及时了解法律制度的变化,确保自身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提高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最后,继续教育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其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通过继续教育,可以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奠定基础。

为了实现继续教育目标,我国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

一是参加培训课程,包括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各类培训;二是参加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三是通过在职研修和学历提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四是利用网络教育和自学,拓宽学习渠道,提高学习效率。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坚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贯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对口、按需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岗前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岗前培训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鉴定人在领取执业证后,初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鉴定有关要求进行的上岗前培训。

初任培训时间为脱产学习120学时。

第七条由其他相关专业转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对口专业的转岗培训,时间为脱产3个月,约500学时。

第八条初任培训、转岗培训由司法部和各省(市、区)司法厅(局)组织开展,并由其指定或委托的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转岗培训是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登记和参加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具条件之一。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十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按照岗位不同,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和一般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内容。

同时,应根据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执业岗位的要求更新、调整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可采取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岗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参加由司法部、司法厅(局)或其委托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及其他培训项目;(二)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进修;(三)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专业授课;(四)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组织或认可,赴国外相关大学、研究所或鉴定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或业务进修。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大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令第96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联202168号)、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217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持续保持和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具订全省司法鉴定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制定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根据省司法鉴定协会授权具体承办我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项目。

其他拟承办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报省司法鉴定协会批准:(一)具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具有或者可以组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三)可以有效保障培训质量。

第七条承担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具备较高的专业水教学能力。

第八条每年11月底以前,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向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报酬等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予以审定后,报请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

专业和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年度工作培训采取上在线培训的方式,由专业委员会组织经验丰富的鉴定人或其他专家、学者拟定课件放置于在线继续教育系统上,鉴定人必须点击学习。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培训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培训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培训制度一、培训目的及意义司法鉴定是律师事务所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案件的证据评估、鉴定结论的给出等关键性工作。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培训制度。

司法鉴定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胜任复杂的司法鉴定工作。

通过培训,可以培养出一支既懂法律又具备鉴定专业知识的队伍,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培训内容中将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讲解。

重点培养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其能够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 鉴定技术培训鉴定技术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部分。

培训内容中将包括鉴定方法、技术和标准的学习。

通过培训,使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各种鉴定技术和方法的使用,提高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专业素养培养司法鉴定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独立客观的判断能力,以及对案件的严谨认真态度。

培训内容中将重点培养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胜任复杂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培训形式1. 理论学习理论学习是司法鉴定培训的基础。

培训中将设置相关理论课程,包括法学、鉴定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理论学习旨在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知识支持,为实践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基础。

2. 实践训练培训中将安排专门的实践训练环节,通过案例分析、模拟鉴定等方式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践训练,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将培训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其司法鉴定水平。

3. 经验交流经验交流是司法鉴定培训的重要环节。

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交流,分享实践经验和鉴定案例。

通过交流,可以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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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坚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贯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对口、按需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岗前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岗前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鉴定人在领取执业证后,初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鉴定有关要求进行的上岗前培训。

初任培训时间为脱产学习120学时。

第七条由其他相关专业转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对口专业的转岗培训,时间为脱产3个月,约500学时。

第八条初任培训、转岗培训由司法部和各省(市、区)司法厅(局)组织开展,并由其指定或委托的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转岗培训是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登记和参加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具条件之一。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按照岗位不同,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和一般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内容。

同时,应根据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执业岗位的要求更新、调整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可采取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岗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参加由司法部、司法厅(局)或其委托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进修;
(三)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专业授课;
(四)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组织或认可,赴国外相关大学、研究所或鉴定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或业务进修。

(五)接受函授、夜大、电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每年接受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或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一般司法鉴定人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或获得继续教育10学分。

第十五条具有其他行业技术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认可,可以参加其所在行业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对口专业培训,其学时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记为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经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认可后,获得继续教育的有效学分或学时,并登录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手册。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顺延一个年度: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内病假6个月以上的;
(三)生育;
(四)其他意外情况。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取得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有效学分或学时是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具条件之一。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以下工作: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委托或认可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并指导其工作;
(三)颁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指南;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教材;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或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工作;
(二)根据需要,依托有关高校和科研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三)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司法部负责组织培训全国各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和继续教育师资。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培训本行政区域内初任司法鉴定人和一般司法鉴定人。

受司法部委托,也可以培训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定期公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年度指南。

各司法厅每年向所在行政区域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年度指南,包括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报所在区域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总。

第二十三条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保证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的教材选用、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教学质量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司法鉴定人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继续教育的质量、教学计划、考核标准的适应性等。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实行全国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接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和评估时时,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手册》。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或未完成司法鉴定人接受继续教育的,不具备延续执业资格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司法鉴定人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或没有真实记录的,按有关规定记入相关的考核、评估记录表,并根据有关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折算比例为每4小时相当于1学分。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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