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2018年2⽉24⽇,民航局发布了新的《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1号⽂),明确了未来我国航班时刻要怎么分配。
⼤家知道,随着我国空域越来越饱和,时刻,特别是协调机场时刻,早已是供不应求。
店铺⼩编为你详细解读最新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第⼀,明确时刻分类管理,国内时刻、国际地区时刻,专“刻”专⽤。
⽬前,国内外时刻不分家,航空公司拿了时刻,想飞国内飞国内,想飞国际飞国际,哪⾥赚钱飞哪⾥。
时刻分类后,对于北上⼴等枢纽机场,可能国际时刻会多放些,国内时刻少放些,引导各航空公司更多开辟国际航线,推动国际枢纽建设。
第⼆,明确各类航空公司的分配优先权。
⽬前分配时刻,机场的在位航空公司(已经在飞的,特别是基地航空)说,提升份额才能打造枢纽,打造民航强国,新增时刻要给我;新进⼊航空公司说,引⼊竞争降低票价才能更好地服务旅客,他们都分这么多了,我⼀个都没有怎么⾏,给我给我(以上请勿对号⼊座)。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新办法明确:1、历史航班时刻有第⼀优先权。
即国际通⾏的祖⽗原则,这个坑我占了,只要不违规被罚,年年岁岁⼦⼦孙孙千秋万代就能⼀直占下去。
2、历史航班时刻调整有第⼆优先权。
航班换季的时候,航空公司有时会再梳理⼀个遍,如果有个好坑还没⼈占,就先让⼀个坑出来,主动挪进这个好坑,这就是时刻调整。
3、新进⼊航空公司有第三优先权。
如果说前两个优先权只是对操作现状的明确和规范,那么本条可以说有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是在某机场⽇航班数少于3个,或周航班数少于21个的新进⼊航空公司,可优先分配时刻池中20%-50%的航班时刻。
这表明,相⽐以往,民航局将保障旅客利益、营造竞争环境和注重分配公平,摆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4、在位航空公司有第四优先权。
也就是最后剩下啥就分啥。
但要特别注意,新进⼊航空公司和在位航空公司到底谁才能得到更多实惠,还要取决于新进⼊公司的分配⽐例是更接近20%,还是更接近50%。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民航规〔2021〕30号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正文:----------------------------------------------------------------------------------------------------------------------------------------------------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民航规〔2021〕30号一、主要依据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 -R1)、《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16〕40号)、《关于印发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货运航线航班管理政策的通知》(民航规〔2020〕8号文号)、《民航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21〕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
(二)政府引导。
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优化航线网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国内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使资源保障能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运行品质;三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集散功能;四是促进干支通结合,提升通程航班普及率,扩大民航服务覆盖范围;五是支持航空货运及航空物流业发展。
(三)分级分类管理。
1.分类管理: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
核准航线是指涉及北京、上海、广州机场(以下简称“北上广”)之间及北上广连接部分国内繁忙机场的客运航线(详见附件1),其他客运和全部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对核准航线实施核准管理,登记航线实施登记管理。
2.分级管理:国内航线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修订记录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4月4日第四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化经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五)“加班”,是指飞机在规定的航线上增加的航班。
(六)“开航”,是指空运企业用已营运飞机飞行新开辟航线或使用新机型投入航线经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颁发、暂停或收回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航线和航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民航总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特定的国内航线和航班时,被指定的空运企业必须执行。
第二章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所使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
第七条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市场需求;(五)具备相应的航路或航线、机场条件及相关的保障能力;(六)按规定交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航空运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快速、高效的交通方式。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班质量,中国民航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班评审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一、航班计划评审在飞行前,航空公司需要将航班计划提交给民航局进行审核。
航班计划评审内容包括航班起降机场、航班时间、停机位使用情况等。
民航局将评估航班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和各项指标的合规性。
二、飞行准备评审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在每一次航班之前进行详细的飞行准备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飞机机型、飞行计划、机组组成、燃油计划等。
民航局将审核飞行准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确保飞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机组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三、飞行技术评审飞行技术评审是航班评审的重要环节之一、民航局将评估航空公司的飞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飞行安全的要求。
同时,民航局还将对机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机组成员具有合格的飞行技术水平。
四、飞机运行评审中国民航要求航空公司对其运营的飞机进行定期评审,以确保飞机的运行安全和质量。
评审内容包括飞机维护、保养情况、飞机性能计算等。
通过评审,民航局能够了解飞机的运行状况,及早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应急管理评审应急管理评审是为了保证航班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评审包括应急演练、机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等。
评审将确保航班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正确应对,保障乘客的安全。
六、服务品质评审服务品质是评估航班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民航局将对航空公司的服务品质进行评审,包括餐饮服务、乘务人员服务态度等。
评审将提高航空公司对乘客的服务水平和管理层面,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旅行体验。
综上所述,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涵盖了航班计划、飞行准备、飞行技术、飞机运行、应急管理和服务品质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质量。
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评估管理指南
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评估管理指南第一章概述1.1目的和依据为有效提升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航线网络布局,进一步加强航线航班运行的事中、事后管理,完善航线航班管理体系,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三五”民用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等要求,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年旅客吞吐量千万级以上的民用运输机场,其他机场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3说明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部指导民航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若干意见》提出要科学规划安排国内航线网络,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
2015年1月9日民航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京津冀机场航线航班网络优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5] 4号),明确了北京新机场启用前首都机场航线航班管理将实施“三不增三引导”。
“三不增”即不增货运包机、不增国内客运加班、不增国内货运正班;“三引导”即引导机型由小改大、引导航线由支(线)改干(线)、引导航程由短改长,这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航线航班资源有效性的评估工作。
2016年5月25日,民航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简称《深改意见》),共提出40项改革任务,其中围绕优化大型民用运输机场航线航班管理提出了12项具体改革任务。
《深改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简明有效、分类分级的航空安全保障能力主要指标体系,使之成为航空公司设立、运力增加、航线航班时刻资源分配和机场容量调整的重要依据,确保行业生产规模与安全保障能力总体动态匹配,为新时期航线航班管理提出了具体方向。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0号)
ﻫ
ﻫ经200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ﻫ
第一条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ﻫﻫ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ﻫ
第八条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ﻫﻫ(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ﻫ(二)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ﻫ
(三)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ﻫﻫ(四)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ﻫ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ﻫ
第四条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ﻫ(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体系;ﻫ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ﻫ(三)有利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和服务质量;ﻫ
(四)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ﻫ(五)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与空运企业利益;
ﻫ第七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设立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1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0号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二)“区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三)“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四)“航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五)“加班”,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六)“航季”,根据国际惯例,航班计划分为夏秋或冬春航季,夏秋航季是指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冬春航季是指当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四条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体系;(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有利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和服务质量;(四)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五)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与空运企业利益;(六)有利于优化航线资源配置,完善航空运输网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效劳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普通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视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视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①发布日期 :1989.01.14(1989年1月14民航局发〔1989〕21号)正文一、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予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
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
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三、航线试航的准备和实施。
1.试航的任务。
(1)了解航线上的地形和地标情况;(2)制定使用机型在该航线上各起降站的飞行重量限制;(3)了解航线和机场的飞行方法,飞行程序和飞行规则;(4)测定航线和机场通信导航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5)验证各起降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导航灯光、净空情况;(6)检验机场地面各项保障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2006-01-16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108540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0号【发布日期】2006-01-16【生效日期】2006-03-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制日报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0号)经200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二)“区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三)“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四)“航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五)“加班”,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六)“航季”,根据国际惯例,航班计划分为夏秋或冬春航季,夏秋航季是指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冬春航季是指当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四条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体系;(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有利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和服务质量;(四)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五)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与空运企业利益;(六)有利于优化航线资源配置,完善航空运输网络。
20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全文
20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全文《20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正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这三个主要限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生产制措施。
据悉,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是对《2021年航班正常管理措施及监测主要指标》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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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平常建立健全航段正常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航班正常水平,近日,民航局在近两年来航班延误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20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是对《2021年航班正常管理措施及监测环境监测指标》的进一步完善。
此次公布的《2021年航班正常考核一般来说指标和限制措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这三个主要生产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航空公司方面,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设定了三种不同处罚标准:一是旅客吞吐量2021万人次以上者的机场(以2021年为基准)当月国内离港航班以后正常率排名后3位、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且国内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比最高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的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
而此前,该举措只针对旅客吞吐量3000万人次以上者的机场。
二是原因在于航空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够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8%(含)且排名后三位的,自通报之日起已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核发。
三是航空公司当月到港航班正常率低于60%(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保护措施第二和第三条措施,国内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航空公司、港澳台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场方面,《2021年航班正常绩效评价指标和限制措施》对放行率不达标的不怎么机场实施梯度处罚。
国际航线选择标准以及外事部门审批原则
国际航线选择标准以及外事部门审批原则购票人因公临时出国时,应结合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地区)通航城市信息,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承运的国际航班。
国内航空公司国际(地区)通航城市列表所在大洲所在国家通航城市承运航空公司国内起飞城市亚洲中国香港中国国航北京、成都、重庆、大连、天津东方航空上海、北海、常州、合肥、杭州、昆明、南京、济南、太原、无锡、西安、湛江南方航空北京、汕头、梅州、武汉、郑州、沈阳深圳航空晋江、哈尔滨、烟台厦门航空厦门、福州、泉州、武夷山四川航空成都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空万州澳门中国国航武汉东方航空上海、杭州南方航空武汉海南航空海口深圳航空无锡厦门航空厦门、泉州、福州、天津、大连、杭州首都航空万州吉祥航空上海台北中国国北京、上海、天津、成都、重庆、杭州、温州航东方航空上海、常州、无锡、合肥、银川、南昌、昆明、宁波、南京、青岛、太原、武汉、西安、盐城南方航空广州、深圳、上海、长沙、武汉、郑州、贵阳、沈阳、大连、长春、乌鲁木齐、汕头、张家界海南航空兰州、大连、海口、西安、广州、北京深圳航空深圳、无锡、沈阳、南宁、南昌厦门航空厦门、泉州、福州、长沙、杭州四川航空昆明吉祥航空上海山东航空青岛、济南、烟台台中东方航空南京山东航空青岛、济南台南东方航空武汉高雄南方航空武汉、郑州东方航空上海、南昌、南京、武汉厦门航空厦门、福州吉祥航空上海花莲山东航空济南蒙古乌兰巴托中国国航北京日本大阪中国国航北京、上海、成都、杭州、天津、大连东方航空宁波、南京、北京、上海、温州、延吉南方航空广州、三亚、沈阳、哈尔滨、西安、大连、长春、长沙、深圳、上海深圳航空深圳、北京、无锡、福州厦门航空厦门、福州山东航空济南、青岛、乌鲁木齐首都航空杭州、南昌、海口、盐城、石家庄吉祥航空上海东京中国国航北京、上海、成都、重庆、天津、大连东方航空南京、上海南方航空广州、沈阳、武汉、长沙、郑州、大连、长春、贵阳、南宁、哈尔滨厦门航空厦门、福州山东航空济南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空杭州、济南福冈中国国航北京、上海、大连南方航空广州东方航空上海吉祥航空上海富山南方航空大连东方航空上海冈山东方航空上海广岛中国国航北京、大连东方航空上海静冈东方航空上海、宁波、南京、温州南方航武汉、南宁空首都航空杭州、长春、盐城、石家庄鹿儿岛东方航空上海名古屋中国国航北京、上海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上海、长沙、大连、郑州、长春、武汉吉祥航空上海长崎东方航空上海冲绳中国国航北京、天津东方航空上海、福州、杭州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空西安、杭州松山东方航空上海仙台中国国航北京、上海小松东方航空上海新泻东方航空上海旭川东方航空上海、北京茨城首都航空长春函馆中国国航北京首都航空杭州和歌山首都航空长春千岁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新千岁首都航空杭州青森首都航空杭州韩国大邱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四川航空张家界釜山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张家界济州中国国航北京、杭州东方航空杭州、宁波、北京、上海、温州南方航空广州、南宁、郑州、沈阳、武汉厦门航空厦门、福州首都航空杭州吉祥航空上海四川航空成都、重庆木浦东方航空上海江原道吉祥航空上海清州东方航空杭州南方航空沈阳、大连、哈尔滨四川航空张家界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北京、武汉、郑州、临沂空首尔中国国航北京、成都、重庆、合肥、杭州吗、青岛、天津、延吉东方航空上海、昆明、桂林、南京、青岛、威海、烟台南方航空广州、海口、北京、武汉、上海、郑州、沈阳、大连、长春、延吉、牡丹江、深圳深圳航空深圳、西安厦门航空厦门四川航空成都仁川山东航空青岛、济南、烟台务安首都航空郑州、武汉、临沂朝鲜平壤中国国航北京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南方航空乌鲁木齐海南航空北京阿斯塔纳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南方航空乌鲁木齐比什凯克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南方航空乌鲁木齐胡占德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巴基斯坦卡拉奇中国国航北京伊斯兰堡中国国航北京南方航空广州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南方航空北京、乌鲁木齐土库曼斯坦阿什哈巴德南方航空乌鲁木齐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南方航空北京、乌鲁木齐阿联酋迪拜中国国航北京四川航空成都、银川南方航空广州、乌鲁木齐、兰州泰国曼谷中国国航北京、天津、杭州东方航空上海、成都、南昌、昆明、宁波、太原南方航空广州、贵阳、长春、郑州、南宁、桂林、深圳、汕头、武汉、沈阳、哈尔滨、大连海南航空北京、海口深圳航空深圳、广州、无锡、泉州、西安、汕头厦门航空厦门、福州、泉州、杭州、大连、长沙、天津山东航空青岛、济南、厦门四川航空海口首都航空贵阳、西安吉祥航空上海普吉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成都、杭州、昆明、南京南方航空广州、深圳、长沙、贵阳、武汉、沈阳海南航空北京山东航空青岛、厦门、长沙、济南四川航空成都、重庆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西安、杭州空清莱东方航空昆明清迈中国国航北京、武汉东方航空上海、成都、昆明南方航空广州、南宁、贵阳、长沙山东航空济南、重庆四川航空成都吉祥航空上海芭提雅南方航空上海甲米东方航空上海、北京、郑州、武汉、西安四川航空成都、重庆吉祥航空上海首都航空重庆素叻他尼中国国航武汉缅甸曼德勒东方航空昆明仰光中国国航北京、成都、昆明东方航空昆明南方航空广州越南河内南方航空广州、北京胡志明中国国航北京南方航空广州、武汉、深圳、长沙、南宁、兰州、银川东方航空上海四川航空杭州、南宁芽庄南方航空广州四川航空成都首都航空广州岘港东方航空北京、昆明柬埔寨金边南方航空广州、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山东航空济南、重庆首都航空海口、石家庄暹粒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昆明南方航空广州、贵阳厦门航空厦门山东航空济南、重庆首都航空海口、石家庄马来西亚吉隆坡中国国航北京、兰州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长沙、银川、兰州厦门航空厦门、福州、郑州、大连、长沙、天津沙巴南方航空广州、深圳东方航空上海槟城南方航广州空毛里求斯路易港南方航空深圳孟加拉国达卡南方航空广州格鲁吉亚第比利斯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兰州尼泊尔加德满都中国国航成都、拉萨东方航空昆明四川航空成都、拉萨斯里兰卡科伦坡中国国航北京、成都东方航空上海菲律宾马尼拉南方航空广州厦门航空厦门、泉州新加坡新加坡市中国国航北京、成都、银川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沈阳、武汉、南宁、桂林、长沙、银川深圳航空深圳厦门航空厦门、福州、杭州、郑州、大连、西安、天津伊朗德黑兰南方航空北京、乌鲁木齐印度德里中国国航北京南方航空广州山东航空昆明、济南、青岛加尔各答东方航空昆明、孟买中国国航北京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南方航空广州、深圳雅加达中国国航北京、厦门厦门航空厦门、福州、郑州、天津登巴萨东方航空上海、北京斐济群岛共和国斐济南方航空广州马尔代夫马累南方航空广州东方航空上海海南航空北京首都航空北京欧洲白俄罗斯明斯克中国国航北京俄罗斯伊尔库茨克海南航空北京、满洲里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威)南方航空长春、哈尔滨莫斯科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乌鲁木齐、武汉海南航空北京四川航空成都圣彼得堡南方航空兰州、乌鲁木齐海南航空北京新西伯利亚南方航空乌鲁木齐奥地利维也纳中国国航北京比利时布鲁塞尔海南航北京空德国柏林海南航空北京杜塞尔多夫中国国航北京慕尼黑中国国航北京、上海法兰克福中国国航北京、上海、成都、兰州、合肥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长沙法国巴黎中国国航北京、上海、成都东方航空上海、昆明南方航空广州海南航空杭州、西安英国伦敦中国国航北京南方航空广州东方航空上海荷兰阿姆斯特丹南方航空广州、北京厦门航空厦门瑞典斯德哥尔摩中国国航北京瑞士日内瓦中国国航北京西班牙巴塞罗那中国国航北京马德里中国国航北京首都航空杭州匈牙利布达佩斯中国国航北京捷克共和国布拉格海南航空北京意大利罗马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武汉海南航空重庆米兰中国国航北京、上海非洲肯尼亚内罗毕南方航空广州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中国国航北京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中国国航北京大洋洲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南方航空广州、北京墨尔本中国国航北京、上海南方航空广州东方航空上海四川航空成都悉尼中国国航北京、上海南方航空广州东方航空上海厦门航空厦门、福州四川航空重庆珀斯南方航空广州、北京凯恩斯东方航空上海新西兰奥克兰中国国北京航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基督城南方航空广州北美洲加拿大蒙特利尔中国国航北京多伦多东方航空上海海南航空北京温哥华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四川航空成都、沈阳美国波士顿海南航空北京、上海华盛顿中国国航北京旧金山中国国航北京、重庆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武汉、北京、沈阳洛杉矶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纽约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南方航空广州西雅图海南航空北京、西安、上海休斯顿中国国航北京芝加哥海南航空北京塞班东方航空北京圣何塞海南航空北京檀香山(火奴鲁鲁)中国国航北京东方航空上海古巴哈瓦那中国国航北京南美洲巴西圣保罗中国国航北京注:飞往上述国家(地区)通航城市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均视同为直达航班。
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全文
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全文《《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这三个主要消费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据悉,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是对《《2021年21年航班正常管理措施及监测指标》》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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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进一步进步航班正常程度,近日,民航局在总结近两年来航班延误治理经历的根底上,制定并公布了《《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是对《《2021年21年航班正常管理措施及监测指标》》的进一步完善。
此次公布的《《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这三个主要消费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航空公司方面,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设定了三种不同处分标准:一是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以2021年21年为基准)当月国内离港航班正常率排名后3位、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且国内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的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
而此前,该措施只针对旅客吞吐量3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
二是航空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方案航班数比例高于8%(含)且排名后三位的,自通报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顿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
三是航空公司当月到港航班正常率低于60%(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条措施,国内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21年21年一月1日起施行,外国航空公司、港澳台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21年21年七月1日起施行。
机场方面,《《2021年21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放行率不达标的机场施行梯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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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修订稿)
目录
一、依据 (2)
二、基本原则 (2)
(一)市场主导2
(二)政府引导2
(三)分级分类管理2
(四)公开公平公正3
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3)
(一)基本要求3
(二)核准航段要求3
(三)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4
(四)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5
四、航线航班评审 (6)
(一)核准航线评审6
(二)登记航线评审7
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 (7)
(一)航线航班申请7
(二)航线航班审批8
(三)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9
六、航线航班监管 (9)
七、其他规定 (10)
附件: (11)
北京新机场过渡期政策安排 (12)
核准航段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各管理局航线管理职责划分原则 (14)
航空公司某机场航点计算方法 (15)
航空公司“五率”计算方法 (16)
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 (17)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修订稿)
一、依据
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关于进一步深化
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民航发201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
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引导。
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航班运行品质提升和资源有效利用。
一是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正常性,提升运行品质;二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的集散功能,疏解大型枢纽非国际功能;三是鼓励支线航空发展,促进东西部均衡发展,推动基本航空运输服务;四是服务国家制造强国战略,支持国产民机投入航空市场。
(三)分级分类管理。
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
涉
及核准航段的客运航线为核准航线(核准航段详见附件2),其他
客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核准航线及其他涉及北京、上海、广州
三大城市机场(以下简称三大城市机场”)的区际航线由民航局管理;其余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管理(具体划分原则见附件3)。
(四)公开公平公正。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持资源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公司在规划航线航班计划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要求:
1.公司没有因航空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运行保障、严
重失信等因素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可自主安排航班计划包括航线、
班期、机型等,但航班计划应符合本规则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2.客运联程航线最多可经停或串飞2个旅客吞吐虽200万人次以下(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的中小型机场;
3.货运航线经停航点数虽不限,不考核航班计划执行率。
(二)核准航段要求
1.核准航段范围根据市场放开及宏观调控需要逐步进行调减;
2.为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线网络质虽,民航局根据市场需求及资源保障情况,对核准航段设置最大航班虽。
当连续两个航季,
航班计划虽均达到最大航班虽或航段任一端保障资源提升20您
以上时,应按比例增加最大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