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概论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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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概论复习总结测绘工程学院吴建平
2014-12-22
第一章
1)海洋管理: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2)海洋管理的主要内容:海洋资源管理、环境管理、经济管理、科技管理以及其它产业化管理、海洋信息管理、权益管理、海洋人力资源管理等。
3)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原则。
4)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
5)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6)1960年,我国提出了“国社并举,海淡并举,养捕并举”的渔业
政策。
第二章
7)国际海洋法: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称,即国家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为调整相互关系在不同海域就沿海国国家安全、海洋航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海洋科研与技术等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
确立。1982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大会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
9)登临权:登临权指的是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
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0)紧追权: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
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1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
“三一”:一峡(海峡)、一架(大陆架)、一岛(岛屿制度);
“二国”:群岛国、内陆国;“三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区域”;“四海”:内海、领海、闭海或半闭海。
12)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与领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
领水之间的底土四部分组成。
13)内海: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法律地位:其与国家领土具
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14)内水: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水域,内海则是这部
分海域中的直接与领海相邻的海水部分。
15)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
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比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
16)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
域,在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一带海域。法律定位:受国家主权支配与管辖,对领海以及领海内的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无害通过!
17)过境通行: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行自由。
18)1958年《领海公约》确立了“无害通过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
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其核心是“通过”。
非无害通过行为:
a)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b)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c)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d)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e)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在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内航行,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内航行的潜艇或其它潜水器则无此要求。
19)毗连区:指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
宽度的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法律地
位: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
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20)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维护其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1)大陆架: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
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起的200海里。法律地位:大陆架同专属经济区一样,都是沿海国管辖海域,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主权权利,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具有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享有在上覆水域航行的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958年《大陆架公约》
22)公海: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全部海域。法律地位:任何国家或实体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但它是国际法的客体,在国际法有关规定的调整之中,公海并不是没有秩序的法律盲区。
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海自由。
23)1964年,《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海基线的声明》;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现实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管理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海域开发、使用中的“无序、无度、无偿”问题,遏制海洋资源的破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立科学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该法核心是建立了我国的海域权属包括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两部分在内的管理制度。
欠缺:无害通过的行为??
中国海湾??
海洋权益?? 相关国际组织??
中国典型海洋政策??
基线的划分??
国际海洋法历史??
第三章
1)海洋权益:指各法律关系主体关于海洋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即不
同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海洋科研、开发、管理、使用和保护各种活动中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